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略)
法定代表人:江忠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7
地址: (略) (略) (略) 5号1号楼2单元*室
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参加了“三江源高中二期教育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汇海源公招(货物)2020-028〕包1,涉及金额为*元。2024年7月26日,本机关向检察机关调取证据, (略) 与 (略) 存在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上述项目中与 (略) 串通投标,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上述事实有侦查资料、讯问笔录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 (略) 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 (略) 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1463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略)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前公司经营困难,希望从轻、 (略) 罚。经研究,本机关对此申辩不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略) 罚款*元(*×10‰=*),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 2日
当事人: (略)
法定代表人:江忠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7
地址: (略) (略) (略) 5号1号楼2单元*室
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参加了“三江源高中二期教育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汇海源公招(货物)2020-028〕包1,涉及金额为*元。2024年7月26日,本机关向检察机关调取证据, (略) 与 (略) 存在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上述项目中与 (略) 串通投标,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上述事实有侦查资料、讯问笔录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 (略) 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 (略) 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1463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略)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前公司经营困难,希望从轻、 (略) 罚。经研究,本机关对此申辩不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略) 罚款*元(*×10‰=*),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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