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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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0223号

   (略) 场 (略) 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8期)和《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1期), (略) 2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塘厦山峰副食店销售的“欧思面包和“火焰山肉松面包”

  (一) (略) 塘厦山峰副食店销售的“欧思面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日)和“火焰山肉松面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塘厦山峰副食店违法违规行 (略) 罚情况。 (略) 塘厦山峰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证照资料、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 (略) 罚(《 (略) 场 (略) 不 (略) 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欧思面包和“火焰山肉松面包”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二、 (略) 塘厦俊发副食店销售的“蛋糕”

  (一) (略) 塘厦俊发副食店销售的“蛋糕”(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塘厦俊发副食店违法违规行 (略) 罚情况。 (略) 塘厦俊发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证照资料、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 (略) 罚(《 (略) 场 (略) 不 (略) 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蛋糕”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29日



   (略) 场 (略) 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8期)和《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1期), (略) 2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塘厦山峰副食店销售的“欧思面包和“火焰山肉松面包”

  (一) (略) 塘厦山峰副食店销售的“欧思面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日)和“火焰山肉松面包”(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塘厦山峰副食店违法违规行 (略) 罚情况。 (略) 塘厦山峰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证照资料、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 (略) 罚(《 (略) 场 (略) 不 (略) 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欧思面包和“火焰山肉松面包”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二、 (略) 塘厦俊发副食店销售的“蛋糕”

  (一) (略) 塘厦俊发副食店销售的“蛋糕”(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塘厦俊发副食店违法违规行 (略) 罚情况。 (略) 塘厦俊发副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证照资料、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 (略) 罚(《 (略) 场 (略) 不 (略) 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蛋糕”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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