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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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升,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控制和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略) 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建〔2024〕9号)等文件要求, (略) (略) 组织编制《 (略) 建筑垃圾工作规划(2025-2035)》。

本规划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总体目标,坚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理念,建立完善可持续化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略) 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及政府引导的应急保障作用,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规范化、信息化”手段,以源头减量结合末端 (略) 置措施,实现各类建筑垃圾的全面规范管理。

二、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6、《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8、《建筑垃圾就地 (略) 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

1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略) 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建〔2024〕9号)

12、《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编);

13、《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14、 (略) 已批及在编各类专项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

15、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三、技术规格

1、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次专项规划分为研究范围和规划范围两个层次:

研究范围为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长沙县,总面积 3910 平方公里。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5年-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5-2030年,远期为2031-2035年。

2、规划对象

本规划所指的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3、规划内容

(1)现状分析与规划解读

(略) 范围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监督管理和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现状情况开展充分调查。根据建筑垃圾治理现状,结合建筑垃圾治理要求,分析建筑垃圾治理的相关政策与工作举措,梳理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差距。

分析和解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中关于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治理等内容,确保规划内容充分衔接。

(2)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长沙实际,聚焦建筑垃圾治理的短板和弱项,加快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的总体目标、分期目标和控制指标。切实健全完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3)建筑垃圾规模预测

根据历年统计数据, (略) 建设、拆除和维护等方面的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未来建筑垃圾的产生趋势进行估算,科学预测规划期末的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

重点对近期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并对远期进行展望。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总体目标,分类确定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的源头减量目标或者工作要求。

根据源头减量目标,因地制宜制 (略)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明确设计优化减量、施工优化减量、就地利用等措施。

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环节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水环境污染防治等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

(5)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明确建筑垃圾的收运模式、收运要求、分类收运、收运设施设备等相 (略) 、收集运输、回收利用、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要求。

(6)建筑垃圾 (略) 置规划

根据建筑垃圾治理要求,明确各类建筑垃圾 (略) 置的方式和要求。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场)、建筑垃圾堆填场、建筑垃 (略) (略) 、规模、用地需求、服务范围、选址要求、建设标准、环境保护、运营维护和数字化管理要求。

(7)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

对存量建筑垃圾的规模、组成、安全和环境影响等现状情况进行分析,估算存量建筑垃圾治理规模,明确治理期限和责任分工,制定存量建筑垃圾治理的具体措施和治理要求。

(8)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

明确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管理制度机制建设、部门职责分工、全过程数字化治理建设、突发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

(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规划

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的规划目标、产业发展重点、产品质量管控、产业支持策略等相关内容和建议。

(10)近期规划实施计划

(略)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实际,明确近期建筑垃圾治理重点工作内容,合理安排近期规划建设项目。

(11)规划实施保障

明确规划实施、可持续发展和污染环境防治的保障措施,提出建筑垃圾治理的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与政策建议。

4、服务团队要求

本项目在合同实施期间,成交供应商须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团队成员6名,并具有相应能力。

5、规划成果要求

(1)规划文本;

(2)规划图纸, (略) 位分析图、相关规划分析图、建筑垃圾治理现状分析图、建筑垃圾治理规划图、建筑垃圾消纳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图等相关分析图;

(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相关数据统计汇报表、评审 (略) 理情况等;

(4)正式成果提交纸质成果6套,电子文件光盘2张。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内容。

2、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指点

五、服务标准

(1)规划文本;

(2)规划图纸, (略) 位分析图、相关规划分析图、建筑垃圾治理现状分析图、建筑垃圾治理规划图、建筑垃圾消纳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图等相关分析图;

(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相关数据统计汇报表、评审 (略) 理情况等;

(4)正式成果提交纸质成果6套,电子文件光盘2张。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验收。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因成交供应商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单位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详见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功能及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升,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控制和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略) 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建〔2024〕9号)等文件要求, (略) (略) 组织编制《 (略) 建筑垃圾工作规划(2025-2035)》。

本规划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总体目标,坚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理念,建立完善可持续化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略) 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及政府引导的应急保障作用,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规范化、信息化”手段,以源头减量结合末端 (略) 置措施,实现各类建筑垃圾的全面规范管理。

二、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6、《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8、《建筑垃圾就地 (略) 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

1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略) 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建〔2024〕9号)

12、《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编);

13、《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14、 (略) 已批及在编各类专项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

15、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三、技术规格

1、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次专项规划分为研究范围和规划范围两个层次:

研究范围为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长沙县,总面积 3910 平方公里。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5年-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5-2030年,远期为2031-2035年。

2、规划对象

本规划所指的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3、规划内容

(1)现状分析与规划解读

(略) 范围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监督管理和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现状情况开展充分调查。根据建筑垃圾治理现状,结合建筑垃圾治理要求,分析建筑垃圾治理的相关政策与工作举措,梳理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差距。

分析和解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中关于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治理等内容,确保规划内容充分衔接。

(2)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长沙实际,聚焦建筑垃圾治理的短板和弱项,加快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的总体目标、分期目标和控制指标。切实健全完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3)建筑垃圾规模预测

根据历年统计数据, (略) 建设、拆除和维护等方面的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未来建筑垃圾的产生趋势进行估算,科学预测规划期末的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

重点对近期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并对远期进行展望。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总体目标,分类确定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的源头减量目标或者工作要求。

根据源头减量目标,因地制宜制 (略)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明确设计优化减量、施工优化减量、就地利用等措施。

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环节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水环境污染防治等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

(5)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明确建筑垃圾的收运模式、收运要求、分类收运、收运设施设备等相 (略) 、收集运输、回收利用、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要求。

(6)建筑垃圾 (略) 置规划

根据建筑垃圾治理要求,明确各类建筑垃圾 (略) 置的方式和要求。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场)、建筑垃圾堆填场、建筑垃 (略) (略) 、规模、用地需求、服务范围、选址要求、建设标准、环境保护、运营维护和数字化管理要求。

(7)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

对存量建筑垃圾的规模、组成、安全和环境影响等现状情况进行分析,估算存量建筑垃圾治理规模,明确治理期限和责任分工,制定存量建筑垃圾治理的具体措施和治理要求。

(8)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

明确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管理制度机制建设、部门职责分工、全过程数字化治理建设、突发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

(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规划

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的规划目标、产业发展重点、产品质量管控、产业支持策略等相关内容和建议。

(10)近期规划实施计划

(略)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实际,明确近期建筑垃圾治理重点工作内容,合理安排近期规划建设项目。

(11)规划实施保障

明确规划实施、可持续发展和污染环境防治的保障措施,提出建筑垃圾治理的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与政策建议。

4、服务团队要求

本项目在合同实施期间,成交供应商须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团队成员6名,并具有相应能力。

5、规划成果要求

(1)规划文本;

(2)规划图纸, (略) 位分析图、相关规划分析图、建筑垃圾治理现状分析图、建筑垃圾治理规划图、建筑垃圾消纳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图等相关分析图;

(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相关数据统计汇报表、评审 (略) 理情况等;

(4)正式成果提交纸质成果6套,电子文件光盘2张。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内容。

2、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指点

五、服务标准

(1)规划文本;

(2)规划图纸, (略) 位分析图、相关规划分析图、建筑垃圾治理现状分析图、建筑垃圾治理规划图、建筑垃圾消纳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图等相关分析图;

(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相关数据统计汇报表、评审 (略) 理情况等;

(4)正式成果提交纸质成果6套,电子文件光盘2张。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验收。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因成交供应商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单位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详见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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