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方案调整的公示
关于项目方案调整的公示
根据闽 (略) 的申请,为了优化项目外立面景观,拟对梅溪新城启源大酒店方案进行调整,调整主要内容:1、2#、3#楼二层中酒店附属设施改为开敞外挑阳台;局部墙体改为玻璃幕墙; (略) 部墙体改为玻璃幕墙以及店招。2、4#、5#楼二层平面增加雨披,局部墙体改为玻璃幕墙,局部阳台改为酒店附属设施,并增加幕墙设计; (略) 部阳台改为酒店附属设施,并增加幕墙设计。3、7#、8# (略) 部墙体调整为玻璃幕墙,增加上人屋面;二 (略) 部酒店附属设施改为阳台与室外走廊,局部墙体调整为玻璃幕墙。4、9#楼一层增加上人屋面,二 (略) 部墙体改为玻璃幕墙。调整后的总平面布置方案及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我局拟同意该调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将该调整进行公示,公示日期2024年12月4日至 2024年12月13日,公示期限内本项目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应以书面 (略) 反映。如要求听证,应在公示期限内 (略) 提出申请。(联系电话(略),联系地址:闽清县梅 (略) 1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闽清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邮编(略))
附:2#、3#楼二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2#、3#楼楼三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4#、5#楼二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4#、5#楼三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7#、8#楼一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7#、8#楼二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9#楼一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9#楼二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9#楼三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附注:
1、若对本公示内容不明确的, (略) 查阅。
2、书面反馈(申请)意见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4:00,逾期视为无效意见。
3、书面意见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闽清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4日
根据闽 (略) 的申请,为了优化项目外立面景观,拟对梅溪新城启源大酒店方案进行调整,调整主要内容:1、2#、3#楼二层中酒店附属设施改为开敞外挑阳台;局部墙体改为玻璃幕墙; (略) 部墙体改为玻璃幕墙以及店招。2、4#、5#楼二层平面增加雨披,局部墙体改为玻璃幕墙,局部阳台改为酒店附属设施,并增加幕墙设计; (略) 部阳台改为酒店附属设施,并增加幕墙设计。3、7#、8# (略) 部墙体调整为玻璃幕墙,增加上人屋面;二 (略) 部酒店附属设施改为阳台与室外走廊,局部墙体调整为玻璃幕墙。4、9#楼一层增加上人屋面,二 (略) 部墙体改为玻璃幕墙。调整后的总平面布置方案及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我局拟同意该调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将该调整进行公示,公示日期2024年12月4日至 2024年12月13日,公示期限内本项目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应以书面 (略) 反映。如要求听证,应在公示期限内 (略) 提出申请。(联系电话(略),联系地址:闽清县梅 (略) 1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闽清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邮编(略))
附:2#、3#楼二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2#、3#楼楼三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4#、5#楼二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4#、5#楼三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7#、8#楼一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7#、8#楼二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9#楼一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9#楼二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9#楼三层平面图(调整前后)
附注:
1、若对本公示内容不明确的, (略) 查阅。
2、书面反馈(申请)意见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4:00,逾期视为无效意见。
3、书面意见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闽清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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