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充电宝合作项目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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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充电宝合作项目招商公告

一、招商单位

青岛海洋 (略) 市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南分公司”)

二、项目名称

共享充电宝合作项目

三、合作内容

(略) 所管辖的奥帆海洋文 (略) 火炬码头 (略) 、火炬码头 (略) 、火炬码头 (略) 、奥帆帆码 (略) 、沧海码 (略) 、轮 (略) 、奥帆中心售票中心、蓝海珍珠号、蓝海明珠、青旅001、青旅002、青岛之星、青旅奥帆号布投放共享充电宝设备,初步计划布设不少于13个点位( (略) 确定)。

共享充电宝设备的资费标准为:10分钟免费时长;4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具体开展以下经营服务业务:

1. (略) 与安装调试

合作方应根据 (略) 进行正确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作。

2.运营维护

合作方应对设备进行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包括定期巡检设备状态、及时更换损坏或故障设备。

3.用户反馈与售后服务

合作方负责解决消费者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消费完成后遇到的所有问题及投诉。

4.安全保障

合作方应负责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故障,异常问题的排查与解决,设备需要具有共享充电宝的产品责任险等附加保险。

5. (略) 和合作方协商决定的服务内容。

四、合作方式

1.市南分公司的权利义务:

(1)提供共享充电宝机器投放场所;

(2)免费提供日常用电;

(3)提供公司账户满足项目账款归集和分账等管理需要;

(4)对合作方提出的整体设计等相关方案进行最终的决策;

(5)确定销售控制价。

2.合作方的权利义务:

(1)提供项 (略) 域整体设计方案及经营保证金;

(2)负责经 (略) (略) ;

(3)负责机器的日常运维管理售后;

(4)负责运营过程中消费者遇到的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等。

3.收益分配方式

本项目拟定销售收入分成比例为:市南分公司95%、合作方5%,最终根据中选方报价为准。在满足招商条件的前提下,本项目按报价我方分成比例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比例最高的响应方将被评定为本项目合作方,如出现两家以上最高比例报价,则根据响应方规模业绩、品质信誉等,择优评定。

保底分成要求:本项目合作方 (略) 每年不低于保底分成要求5000元/点位(每增加一个投放点位,保底分成应相应增加5000元)。如合作方无法达到保底业绩要求,市南分公司有权先行从保证金、当年应支付给合作方的分成款中扣除相应不足部分金额款项,在扣除后仍然未达到保底业绩要求的,合作方需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以现金补足,不能补足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补足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承担违约金。

结算周期:对经营收入进行统一结算,所有经营收入 (略) 提供的对公银行账户,以月度为结算周期。

4.各意向单位在领取招商文件前,按照招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将招商保证金保 (略) 对公账户( (略) 名称),本项目拟收取招商保证金*元,评审结束后,在成交通知书派发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达成合作的响应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拟合作方的招商保证金将在签订正式合同后转为经营保证金的一部分,剩余部分经营保证金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补足。

市南分公司指定收款账户:

名称:青岛海洋 (略) 市南分公司

税号:*MADKMEN974

地址: (略) (略) (略) 121号*418室

开户行:中国 (略) (略) 北第二支行

银行帐户:*96

5.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收取合作方经营保证金*元,合同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服务商指定账户。如发生合同或招商文件中所规定的扣款情形,则扣除对应款项后返还剩余保证金。

6.项目位于奥帆海洋文 (略) 售票点位及客船,若有踏勘需求,意向合作方可提前申请。

五、服务商资格要求

1.在中国大*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和有效营业执照;

2.具有共享充电宝业务的经营资质和经验,具备一定的规模实力和行业知名度;

3.具有共享充电宝的产品责任险等附加保险,能够承担共享充电宝业务带来的民事责任、人身伤害的赔偿能力,并且共享充电宝品牌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

4.招商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评审时需提供承诺说明);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 (略) 、 (略) 及 (略) 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评审时提供查询截图(查询内容: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并加盖单位公章);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评审;

7. 合作方须书面承诺:本项目保证不对外转让或与其他第三方开展合作经营;若产生法律纠纷,友好协商解决或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8.合作方须书面承诺:本项目投放的设备在招商单位场地内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经济纠纷、人身伤害等情况均由合作方承担,因合作方投放设备故障给招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合作方承担;

9.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招商公告期

本公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2日9时00分,若有合作意向,请于2024年12月12日9时00分前缴纳招商保证金*元并现场报名,获取招商文件。

报名地点: (略) (略) 121号*417室

七、响应文件递交

纸质版递交,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4日10时00分止

递交地点: (略) (略) 121号*二楼会议室

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视为未提交。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弛

联系电话:0532-*

地址: (略) (略) 121号*417室

上述招商信息最终解释权归青岛海洋 (略) 市南分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青岛海洋 (略) 市南分公司

2024年12月2日

一、招商单位

青岛海洋 (略) 市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南分公司”)

二、项目名称

共享充电宝合作项目

三、合作内容

(略) 所管辖的奥帆海洋文 (略) 火炬码头 (略) 、火炬码头 (略) 、火炬码头 (略) 、奥帆帆码 (略) 、沧海码 (略) 、轮 (略) 、奥帆中心售票中心、蓝海珍珠号、蓝海明珠、青旅001、青旅002、青岛之星、青旅奥帆号布投放共享充电宝设备,初步计划布设不少于13个点位( (略) 确定)。

共享充电宝设备的资费标准为:10分钟免费时长;4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具体开展以下经营服务业务:

1. (略) 与安装调试

合作方应根据 (略) 进行正确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作。

2.运营维护

合作方应对设备进行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包括定期巡检设备状态、及时更换损坏或故障设备。

3.用户反馈与售后服务

合作方负责解决消费者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消费完成后遇到的所有问题及投诉。

4.安全保障

合作方应负责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故障,异常问题的排查与解决,设备需要具有共享充电宝的产品责任险等附加保险。

5. (略) 和合作方协商决定的服务内容。

四、合作方式

1.市南分公司的权利义务:

(1)提供共享充电宝机器投放场所;

(2)免费提供日常用电;

(3)提供公司账户满足项目账款归集和分账等管理需要;

(4)对合作方提出的整体设计等相关方案进行最终的决策;

(5)确定销售控制价。

2.合作方的权利义务:

(1)提供项 (略) 域整体设计方案及经营保证金;

(2)负责经 (略) (略) ;

(3)负责机器的日常运维管理售后;

(4)负责运营过程中消费者遇到的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等。

3.收益分配方式

本项目拟定销售收入分成比例为:市南分公司95%、合作方5%,最终根据中选方报价为准。在满足招商条件的前提下,本项目按报价我方分成比例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比例最高的响应方将被评定为本项目合作方,如出现两家以上最高比例报价,则根据响应方规模业绩、品质信誉等,择优评定。

保底分成要求:本项目合作方 (略) 每年不低于保底分成要求5000元/点位(每增加一个投放点位,保底分成应相应增加5000元)。如合作方无法达到保底业绩要求,市南分公司有权先行从保证金、当年应支付给合作方的分成款中扣除相应不足部分金额款项,在扣除后仍然未达到保底业绩要求的,合作方需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以现金补足,不能补足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补足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承担违约金。

结算周期:对经营收入进行统一结算,所有经营收入 (略) 提供的对公银行账户,以月度为结算周期。

4.各意向单位在领取招商文件前,按照招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将招商保证金保 (略) 对公账户( (略) 名称),本项目拟收取招商保证金*元,评审结束后,在成交通知书派发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达成合作的响应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拟合作方的招商保证金将在签订正式合同后转为经营保证金的一部分,剩余部分经营保证金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补足。

市南分公司指定收款账户:

名称:青岛海洋 (略) 市南分公司

税号:*MADKMEN974

地址: (略) (略) (略) 121号*418室

开户行:中国 (略) (略) 北第二支行

银行帐户:*96

5.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收取合作方经营保证金*元,合同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服务商指定账户。如发生合同或招商文件中所规定的扣款情形,则扣除对应款项后返还剩余保证金。

6.项目位于奥帆海洋文 (略) 售票点位及客船,若有踏勘需求,意向合作方可提前申请。

五、服务商资格要求

1.在中国大*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和有效营业执照;

2.具有共享充电宝业务的经营资质和经验,具备一定的规模实力和行业知名度;

3.具有共享充电宝的产品责任险等附加保险,能够承担共享充电宝业务带来的民事责任、人身伤害的赔偿能力,并且共享充电宝品牌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

4.招商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评审时需提供承诺说明);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 (略) 、 (略) 及 (略) 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评审时提供查询截图(查询内容: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并加盖单位公章);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评审;

7. 合作方须书面承诺:本项目保证不对外转让或与其他第三方开展合作经营;若产生法律纠纷,友好协商解决或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8.合作方须书面承诺:本项目投放的设备在招商单位场地内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经济纠纷、人身伤害等情况均由合作方承担,因合作方投放设备故障给招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合作方承担;

9.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招商公告期

本公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2日9时00分,若有合作意向,请于2024年12月12日9时00分前缴纳招商保证金*元并现场报名,获取招商文件。

报名地点: (略) (略) 121号*417室

七、响应文件递交

纸质版递交,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4日10时00分止

递交地点: (略) (略) 121号*二楼会议室

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视为未提交。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弛

联系电话:0532-*

地址: (略) (略) 121号*417室

上述招商信息最终解释权归青岛海洋 (略) 市南分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青岛海洋 (略) 市南分公司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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