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化县田坪镇佳益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关于新化县田坪镇佳益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近期, (略) 场 (略) 抽检任务中,新化县田 (略) 销售的炒花生(炒货食品),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略) 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炒花生(炒货食品)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9月1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 (略) 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5日向新化县田 (略) 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3 (略) 以12元/kg的价格购进炒花生5kg,计购货金额60元,至案发时止,以16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于2024年8月20日销售2.7kg给 (略) 用于抽样检验),计销售金额80元。本局委托 (略) 于2024年8月20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炒花生进行了抽样检验。 (略) 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NO:TPCJ(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5日将上述《检验报告》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送达给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采购上述炒花生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不能核实进货来源。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80元。
三、 (略) 置情况
(略) 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1、积极采取召回措施;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新化县田 (略) 采购炒花生(炒货食品)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新化县田 (略) 作出如 (略) 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略)元,罚没款合计(略)元,上缴财政。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5日
近期, (略) 场 (略) 抽检任务中,新化县田 (略) 销售的炒花生(炒货食品),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略) 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炒花生(炒货食品)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9月1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 (略) 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5日向新化县田 (略) 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3 (略) 以12元/kg的价格购进炒花生5kg,计购货金额60元,至案发时止,以16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于2024年8月20日销售2.7kg给 (略) 用于抽样检验),计销售金额80元。本局委托 (略) 于2024年8月20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炒花生进行了抽样检验。 (略) 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NO:TPCJ(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5日将上述《检验报告》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送达给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采购上述炒花生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不能核实进货来源。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80元。
三、 (略) 置情况
(略) 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1、积极采取召回措施;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新化县田 (略) 采购炒花生(炒货食品)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新化县田 (略) 作出如 (略) 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略)元,罚没款合计(略)元,上缴财政。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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