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的积压存货及废旧设备一批
标的名称 | 重庆大江 (略) 持有的 积压存货及废旧设备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略) | 转让底价 | 0.255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20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积压存货及废旧设备一批,预估重量约60吨。 | ||
标的所在位置 | 重庆大江 (略) 库房 | ||
转让底价 | 0.255 万元/吨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1、移交以现场踏勘确认的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为准。 2.移交时对标的物过磅称重,根据过磅结果和成交单价结算价款。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余先生 | 联系电话 | (略)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大江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大江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根据转让方通知时间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逾期不予接待。并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现场踏勘联系人:余先生,联系电话:(略)。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 5、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拉运,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成交单价×预估重量-交易保证金)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有 (略) 置。 8、本次转让标的以实际交付的过磅重量为准,受让方自行负责将标的运输至转让方指定的过磅地点进行过磅,转、受让双方按照实际移交情况核定最终总价(最终总价=成交单价×实际过磅重量),在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基础上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9、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履约保证金(按照成交单价×预估重量×10%)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待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并结清搬运、人工等相关费用且未引起安全、消防、环保事故后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10、自受让方足额结清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过磅称重,并根据过磅称重情况签署《标的交割清单》,《标的交割清单》签订后,标的资产的保养、拆除、保管、运输、装卸、清理的费用及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实施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 (略) 域与范围进行。如需转让方提供用水、用电及周转场地等,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办理申请,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11、《标的交割清单》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的通知及要求,自行完成搬运、出渣及现场清理。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导致转让方现场废旧物资混乱、影响生产、 (略) 罚等,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 12、本次转让标的价格已包含13%的增值税,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3、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14、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5、项目的备查资料:现场踏勘确认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5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略) |
标的名称 | 重庆大江 (略) 持有的 积压存货及废旧设备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略) | 转让底价 | 0.255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20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积压存货及废旧设备一批,预估重量约60吨。 | ||
标的所在位置 | 重庆大江 (略) 库房 | ||
转让底价 | 0.255 万元/吨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1、移交以现场踏勘确认的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为准。 2.移交时对标的物过磅称重,根据过磅结果和成交单价结算价款。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余先生 | 联系电话 | (略)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大江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大江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根据转让方通知时间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逾期不予接待。并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现场踏勘联系人:余先生,联系电话:(略)。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 5、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拉运,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成交单价×预估重量-交易保证金)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有 (略) 置。 8、本次转让标的以实际交付的过磅重量为准,受让方自行负责将标的运输至转让方指定的过磅地点进行过磅,转、受让双方按照实际移交情况核定最终总价(最终总价=成交单价×实际过磅重量),在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基础上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9、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履约保证金(按照成交单价×预估重量×10%)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待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并结清搬运、人工等相关费用且未引起安全、消防、环保事故后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10、自受让方足额结清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过磅称重,并根据过磅称重情况签署《标的交割清单》,《标的交割清单》签订后,标的资产的保养、拆除、保管、运输、装卸、清理的费用及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实施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 (略) 域与范围进行。如需转让方提供用水、用电及周转场地等,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办理申请,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11、《标的交割清单》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的通知及要求,自行完成搬运、出渣及现场清理。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导致转让方现场废旧物资混乱、影响生产、 (略) 罚等,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 12、本次转让标的价格已包含13%的增值税,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3、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14、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5、项目的备查资料:现场踏勘确认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5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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