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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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略)

法定代表人:陈佩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C8P6ELXN

地址: (略) 平阳县昆阳镇城中府S1号楼108室  

你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参加了“2023年 (略) 点宣传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津冀公招(货物)2023-023〕,涉及金额为(略)元。2024年8月21日,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材料,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谈话笔录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 (略) 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 (略) 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1440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等,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略) 罚款(略)元((略)×5‰=(略)),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9日


当事人: (略)

法定代表人:陈佩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C8P6ELXN

地址: (略) 平阳县昆阳镇城中府S1号楼108室  

你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参加了“2023年 (略) 点宣传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津冀公招(货物)2023-023〕,涉及金额为(略)元。2024年8月21日,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材料,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谈话笔录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 (略) 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 (略) 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1440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等,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略) 罚款(略)元((略)×5‰=(略)),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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