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规范处置恶意投诉举报严厉打击消费领域以投诉举报为名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公告
(略) 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略) 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 (略) 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 (略) 联合同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开展依 (略) 置恶意投诉举报,严厉打击消费领域以投诉举报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恶意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略) 场秩序的行为。
二、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
(一)不配合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且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的。
(二)多人使用同一电话号码或同一通讯地址进行投诉,信息明显虚假的;投诉人受雇于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信息共享或者投诉的。
(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者次数,特别是向同一经营者或者同行业经营者反复、多次购买相同、同类产品或者接受同类服务,并以此为标的物投诉的。
(四)同一投诉人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点购买同一商品或接受同一服务,明显不合常理的。
(五)对同类事项频繁提起投诉,投诉内容显著专业化、文本高度格式化的。
(六)未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权益的,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签标识等存在轻微违法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七)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恶意制造或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胁迫或者变相胁迫经营者的。
(八)其他利用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 (略) 置各类举报事项,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落实免罚清单制度,采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方式, (略) 场经营主体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制定“恶意投诉举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
四、凡以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标签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以投诉、举报相威胁,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予以 (略)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核涉及消费领域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事项,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依法采取不予受理、驳回复议请求等方式,防范和制止恶意投诉举报人滥用行政复议权。
六、 (略) (略) 场监管、公安、 (略) 、司法行政等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
七、 (略) 场经营主体要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遇到以投诉举报相要挟要求索赔的,应果断拒绝,并注重收集固定证据,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积极配合相关部 (略) 置和严厉打击恶意投诉举报和违法犯罪行为。
(略) 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略) 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 (略) 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 (略) 联合同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开展依 (略) 置恶意投诉举报,严厉打击消费领域以投诉举报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恶意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略) 场秩序的行为。
二、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
(一)不配合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且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的。
(二)多人使用同一电话号码或同一通讯地址进行投诉,信息明显虚假的;投诉人受雇于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信息共享或者投诉的。
(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者次数,特别是向同一经营者或者同行业经营者反复、多次购买相同、同类产品或者接受同类服务,并以此为标的物投诉的。
(四)同一投诉人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点购买同一商品或接受同一服务,明显不合常理的。
(五)对同类事项频繁提起投诉,投诉内容显著专业化、文本高度格式化的。
(六)未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权益的,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签标识等存在轻微违法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七)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恶意制造或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胁迫或者变相胁迫经营者的。
(八)其他利用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 (略) 置各类举报事项,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落实免罚清单制度,采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方式, (略) 场经营主体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制定“恶意投诉举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
四、凡以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标签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以投诉、举报相威胁,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予以 (略)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核涉及消费领域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事项,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依法采取不予受理、驳回复议请求等方式,防范和制止恶意投诉举报人滥用行政复议权。
六、 (略) (略) 场监管、公安、 (略) 、司法行政等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
七、 (略) 场经营主体要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遇到以投诉举报相要挟要求索赔的,应果断拒绝,并注重收集固定证据,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积极配合相关部 (略) 置和严厉打击恶意投诉举报和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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