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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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

标题: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

索引号:(略)-0/2024-(略) 分  类: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 (略) 自然资 (略)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0日 文 号: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0日

(略) 自然资 (略)

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

(略) 营商环境,优化办事程序,全面推进证明材料精简工作,提供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惠民利民,规范不动产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法规, (略)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申报及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因抵押、 (略) 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状况,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四、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造成登记错误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关。

五、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请权利人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六、本公告事项自2024年12月10 (略) 范围内执行。

七、本 (略) 自然资 (略) 负责解释。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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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

索引号:(略)-0/2024-(略) 分  类: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 (略) 自然资 (略)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0日 文 号: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0日

(略) 自然资 (略)

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

(略) 营商环境,优化办事程序,全面推进证明材料精简工作,提供不动产登记效率,切实惠民利民,规范不动产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法律法规, (略)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申报及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因抵押、 (略) 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状况,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四、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造成登记错误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关。

五、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请权利人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六、本公告事项自2024年12月10 (略) 范围内执行。

七、本 (略) 自然资 (略) 负责解释。

(略) 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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