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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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 (略) ,崇 (略) 管 (略) ,各有关单位:

为进 (略)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办理原则

依 (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明的新建、改建、扩建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施工,且无法避免夜间(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6:00)施工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并采取必要且有效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减轻或消除噪声污染排放,杜绝因赶工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作业,严禁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办理要求

(一)办理机构

(略) 住房和 (略) (略) 本级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各县(市、区)住房 (略) 、崇 (略) 管 (略) 负责办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夜间施工作业证明。

(二)办理条件

本 (略) 域内已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因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且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无法避免夜间施工作业的,在夜间施工作业4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

(三)不予办理情形

1.国家法定节假日;

2.高考、中考结束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上级党委政府明确规定的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期间;

3.虚报、谎报夜间施工作业申请事项的;

4.申请之日前30日内夜间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5.申请之日前30日内因在夜间施工作业过程中违规排放噪音,被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 (略) 罚的;

6.严格控制夜间施工作业时间,原则上同一项目申请连续施工作业不得超过48小时,且不能同时占用周六周日两天休息日,连续作业的两个时间段之间应当间隔48小时以上;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情形。

三、办理地点

市本级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施工单位 (略) (略) (略) 9号崇左政务服务中 (略) 住房和 (略) 69-70窗口进行线下办理。

四、申请材料

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申请表(附件1);

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3.本次连续施工位置(区域)现场照片;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5.其他证明确需连续施工的资料。

五、办理流程

在夜间施工作业开始前,申请作业方应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由窗口统一接收申请,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住建部门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一式两份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夜间施工作业证明》(附件2),并书面交付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出具证明意见(附件3)。

六、办理时间及办结时限

线下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七、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定夜间施工作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夜间施工作业过程中,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带班管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相关部门管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应按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二)监理单位在夜间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开展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夜间施工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施工作业,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三)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合理编制施工计划,优化施工组织,严格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工艺和设备,落实各项隔声降噪措施, (略) 施工机械设备,减少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夜间施工作业过程中应由项目部班子成员带班工作,并且应当在夜间施工作业前至少提前2天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在施工现场公告栏的显著位置公示、在 (略) 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告,接受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

(四)申请作业方在申请过程中所填信息和所提供材料的全部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有关部门 (略) 理。

(五)已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夜间施工作业过程中,违规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不得以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为由,拒绝综合执法等部门提出的责令改正、暂停施工等行政决定。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办理信息台账(附件4),并指派专人负责统计。

附件:1.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夜间施工作业

证明申请表

2.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夜间施工作业

证明

3.不予出具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告知书

4.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办理汇总表

(略) 住房和 (略)

2024年12月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各县(市、区)住房 (略) ,崇 (略) 管 (略) ,各有关单位:

为进 (略) 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办理原则

依 (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明的新建、改建、扩建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施工,且无法避免夜间(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6:00)施工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并采取必要且有效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减轻或消除噪声污染排放,杜绝因赶工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作业,严禁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办理要求

(一)办理机构

(略) 住房和 (略) (略) 本级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各县(市、区)住房 (略) 、崇 (略) 管 (略) 负责办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夜间施工作业证明。

(二)办理条件

本 (略) 域内已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因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 (略) 域,且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无法避免夜间施工作业的,在夜间施工作业4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

(三)不予办理情形

1.国家法定节假日;

2.高考、中考结束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上级党委政府明确规定的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期间;

3.虚报、谎报夜间施工作业申请事项的;

4.申请之日前30日内夜间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5.申请之日前30日内因在夜间施工作业过程中违规排放噪音,被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 (略) 罚的;

6.严格控制夜间施工作业时间,原则上同一项目申请连续施工作业不得超过48小时,且不能同时占用周六周日两天休息日,连续作业的两个时间段之间应当间隔48小时以上;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情形。

三、办理地点

市本级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施工单位 (略) (略) (略) 9号崇左政务服务中 (略) 住房和 (略) 69-70窗口进行线下办理。

四、申请材料

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申请表(附件1);

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3.本次连续施工位置(区域)现场照片;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5.其他证明确需连续施工的资料。

五、办理流程

在夜间施工作业开始前,申请作业方应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住建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由窗口统一接收申请,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住建部门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一式两份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夜间施工作业证明》(附件2),并书面交付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出具证明意见(附件3)。

六、办理时间及办结时限

线下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七、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定夜间施工作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夜间施工作业过程中,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带班管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相关部门管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应按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二)监理单位在夜间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开展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夜间施工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施工作业,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三)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合理编制施工计划,优化施工组织,严格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工艺和设备,落实各项隔声降噪措施, (略) 施工机械设备,减少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夜间施工作业过程中应由项目部班子成员带班工作,并且应当在夜间施工作业前至少提前2天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在施工现场公告栏的显著位置公示、在 (略) 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告,接受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

(四)申请作业方在申请过程中所填信息和所提供材料的全部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有关部门 (略) 理。

(五)已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夜间施工作业过程中,违规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不得以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为由,拒绝综合执法等部门提出的责令改正、暂停施工等行政决定。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办理信息台账(附件4),并指派专人负责统计。

附件:1.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夜间施工作业

证明申请表

2.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夜间施工作业

证明

3.不予出具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告知书

4.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办理汇总表

(略) 住房和 (略)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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