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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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鼎新竞磋(货物)2024-020

二、项目名称: (略) “四个一批”冷库贮藏设施帮扶产业提质增效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 (略)

地址: (略) (略) 昆仑大道西段1号4号楼1-65号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杨中山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青海瑞 (略)

地址: (略) (略) 文化街22号5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天斗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略)

地址: (略) (略) 合作巷1号西1号楼3单元321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3: (略) 农 (略)

地址:青海省 (略)

法定代表人:先巴 联系电话:0973-#

2024年10月22日,青海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 (略) “四个一批”冷库贮藏设施帮扶产业提质增效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鼎新竞磋(货物)2024-020向招标代理机构青海鼎新 (略) 提出质疑, (略) 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1月11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评标过程不公正。

事实依据:西宁瑞 (略) 投标分项报价表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该公司投标文件未按更正后的磋商文件进行编辑。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

事实依据:对青海 (略) 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没做承诺给予当 (略) 理,我公司表示不服。首先我公司不是设备制造厂家,不应做出此承诺;其次磋商文件资格审查中也无此项的强制性要求,不可以此作为当场废标理由;最后磋商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有说明:2.若无此项内容,可不提供此函。

投诉事项3:中标结果不合理。

事实依据:西宁瑞 (略) 法人王天斗是 (略) 的监事, (略) 法人刘红是西宁瑞 (略) 的监事。因此违反了磋商文件中“招标人须知”供应商资格条件第3条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而最终中标单位为西宁瑞 (略) 。

投诉事项4: (略) ,未招标前该项目建成完成率达到50%以上, (略) 被串标质疑后,#方随意废标。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建设地址,在开标前已经建好的冷库与中标单位提供的内容参数、设备厂家一致。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磋商文件分项报价表报价要求“本表应依照采购一览表中的产品序号按顺序逐项填写”西宁瑞 (略) 分项报价表对本项目采购标的进行逐项报价,已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则在技术规格响应表中进行了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故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2: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第6条: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视为未响应磋商文件资格要求,磋商委员会对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未响应磋商文件资格要求 (略) 理符合磋商程序。故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核实西宁瑞 (略) 法人王天斗是 (略) 的监事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故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2024年11月27日、28日,由专家组对投诉材料影像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影像资料地址分别为: (略) 年都乎乡夏卜浪寺、加吾乡江日村、瓜什则乡308省道旁。本项目拟建地址为: (略) 加吾乡东维村犏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略) 瓜什则乡塔哇四村、 (略) 年都乎乡夏卜浪村犏牛繁育养殖专业合作社,经专家组对以上拟建项目地址进行勘察核实,均未发现安装冷库设备痕迹。投诉单位提供的影像资料均不在本项目拟建地点范围之内。故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鉴于上述出现该规定情形。本机关决定:青海 (略) 投诉的事项1、2、4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对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略) 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西宁瑞 (略) 和 (略) 分别罚款#(#×5‰=4789.5),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黄 (略)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2月10号


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鼎新竞磋(货物)2024-020

二、项目名称: (略) “四个一批”冷库贮藏设施帮扶产业提质增效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 (略)

地址: (略) (略) 昆仑大道西段1号4号楼1-65号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杨中山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青海瑞 (略)

地址: (略) (略) 文化街22号5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天斗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略)

地址: (略) (略) 合作巷1号西1号楼3单元321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3: (略) 农 (略)

地址:青海省 (略)

法定代表人:先巴 联系电话:0973-#

2024年10月22日,青海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 (略) “四个一批”冷库贮藏设施帮扶产业提质增效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鼎新竞磋(货物)2024-020向招标代理机构青海鼎新 (略) 提出质疑, (略) 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1月11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评标过程不公正。

事实依据:西宁瑞 (略) 投标分项报价表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该公司投标文件未按更正后的磋商文件进行编辑。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

事实依据:对青海 (略) 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没做承诺给予当 (略) 理,我公司表示不服。首先我公司不是设备制造厂家,不应做出此承诺;其次磋商文件资格审查中也无此项的强制性要求,不可以此作为当场废标理由;最后磋商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有说明:2.若无此项内容,可不提供此函。

投诉事项3:中标结果不合理。

事实依据:西宁瑞 (略) 法人王天斗是 (略) 的监事, (略) 法人刘红是西宁瑞 (略) 的监事。因此违反了磋商文件中“招标人须知”供应商资格条件第3条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而最终中标单位为西宁瑞 (略) 。

投诉事项4: (略) ,未招标前该项目建成完成率达到50%以上, (略) 被串标质疑后,#方随意废标。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建设地址,在开标前已经建好的冷库与中标单位提供的内容参数、设备厂家一致。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磋商文件分项报价表报价要求“本表应依照采购一览表中的产品序号按顺序逐项填写”西宁瑞 (略) 分项报价表对本项目采购标的进行逐项报价,已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则在技术规格响应表中进行了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故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2: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第6条: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视为未响应磋商文件资格要求,磋商委员会对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未响应磋商文件资格要求 (略) 理符合磋商程序。故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核实西宁瑞 (略) 法人王天斗是 (略) 的监事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故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2024年11月27日、28日,由专家组对投诉材料影像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影像资料地址分别为: (略) 年都乎乡夏卜浪寺、加吾乡江日村、瓜什则乡308省道旁。本项目拟建地址为: (略) 加吾乡东维村犏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略) 瓜什则乡塔哇四村、 (略) 年都乎乡夏卜浪村犏牛繁育养殖专业合作社,经专家组对以上拟建项目地址进行勘察核实,均未发现安装冷库设备痕迹。投诉单位提供的影像资料均不在本项目拟建地点范围之内。故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鉴于上述出现该规定情形。本机关决定:青海 (略) 投诉的事项1、2、4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对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略) 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西宁瑞 (略) 和 (略) 分别罚款#(#×5‰=4789.5),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黄 (略)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2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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