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雨波罗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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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雨波罗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了保障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水库工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我市完成了雨波罗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有关成果向社会公布。

一、划定范围

雨波罗水库管理范围为22.(略)平方米,保护范围42.(略)平方米。

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1. (略) 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

2.大型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m,副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m;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m;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m至100m;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10m至20m。

(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1. (略) 管理范围外延100m至300m。

2.大型水库主坝和副坝管理范围外延300m;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m;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100m;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m至200m。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保护范围线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在管理范围线内,除执行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 (略) 开展水产养殖;

9.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三)保护范围线内涉及水源 (略) ,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略) 管理要求执行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10日

为了保障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水库工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我市完成了雨波罗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有关成果向社会公布。

一、划定范围

雨波罗水库管理范围为22.(略)平方米,保护范围42.(略)平方米。

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1. (略) 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

2.大型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m,副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m;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m;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m至100m;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10m至20m。

(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1. (略) 管理范围外延100m至300m。

2.大型水库主坝和副坝管理范围外延300m;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m;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100m;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m至200m。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保护范围线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在管理范围线内,除执行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 (略) 开展水产养殖;

9.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三)保护范围线内涉及水源 (略) ,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略) 管理要求执行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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