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春英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八角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徐春英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八角)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徐春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BYDAT94J)销售的1批次八角(规格型号:散称、购进日期:2024年7月28日)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 (略) 置工作的要求,本局已完成对相关不合格食品 (略) 置。现 (略) 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 (略) 于2024年8月20日对徐春英经销的八角(规格型号:散称、购进日期:2024年7月2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武汉海关技术中心2024年9月1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略))显示,该批次八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批次八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g/kg)标准指标为≤0.15,实测值为0.1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略)34)和检验报告(NO:(略)),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时当 (略) 执法人员说明该批次八角已经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通〔2024〕360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 (略) 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八角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该批次八角进货票据,无法提供该批次八角的检验报告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NO:(略))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自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八角于2024年7月28日在郭记辣椒香料批发商行购进,购进数量为5斤,进货价格为20元/斤,货值金额为100元,销售价格为100元/公斤,该批次 (略) 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经计算,该案的违法所得为250元。
本局依法督促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 (略) 罚情况
徐春英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3.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
经营户整改情况:徐春英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
特此公告。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11日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徐春英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八角)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徐春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BYDAT94J)销售的1批次八角(规格型号:散称、购进日期:2024年7月28日)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 (略) 置工作的要求,本局已完成对相关不合格食品 (略) 置。现 (略) 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 (略) 于2024年8月20日对徐春英经销的八角(规格型号:散称、购进日期:2024年7月2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武汉海关技术中心2024年9月1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略))显示,该批次八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批次八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g/kg)标准指标为≤0.15,实测值为0.1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略)34)和检验报告(NO:(略)),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时当 (略) 执法人员说明该批次八角已经全部销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通〔2024〕360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 (略) 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八角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该批次八角进货票据,无法提供该批次八角的检验报告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NO:(略))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自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八角于2024年7月28日在郭记辣椒香料批发商行购进,购进数量为5斤,进货价格为20元/斤,货值金额为100元,销售价格为100元/公斤,该批次 (略) 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经计算,该案的违法所得为250元。
本局依法督促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 (略) 罚情况
徐春英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3.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
经营户整改情况:徐春英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
特此公告。
(略) 场 (略)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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