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防城港市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 (略) 保障性住房收购资金管理,我局草拟了《 (略) 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时间从2024年12月10日起至12月23日止,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书面 (略) 邮箱:*@*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 (略) 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住房和 (略)
2024年12月10日
(联系人:张嵩,联系方式:0770-(略))
附件:
(略) 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 (略) 保障性住房收购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 (略) 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 (略) 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 (略) 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本办法所称资金指用于该项目的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收购资金、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回款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资金来源】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收购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争取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
(三)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债券;
(四)企业自有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收购资金用途】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收购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存量商品房的收购价款支付;
(二)收购后的必要装修改造费用;
(三)收购工作开展相关的税费、前期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租金和销售回款资金用途】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回款优先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
第七条【支付方式】收购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确保资金支付的安全、及时、准确。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八条【监管主体】贷款银行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管内容】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回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贷款银行、收购主体三方监管的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企业出售所得资金依法偿还本项目债务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归还 (略) 其他未建成项目抽调的预售资金或用于 (略) 未完工项目。
第十条【 (略) 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收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四章 声明事项
第十一条本办 (略) 住房和 (略) 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为了加 (略) 保障性住房收购资金管理,我局草拟了《 (略) 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时间从2024年12月10日起至12月23日止,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书面 (略) 邮箱:*@*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 (略) 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住房和 (略)
2024年12月10日
(联系人:张嵩,联系方式:0770-(略))
附件:
(略) 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 (略) 保障性住房收购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 (略) 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 (略) 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 (略) 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本办法所称资金指用于该项目的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收购资金、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回款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资金来源】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收购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争取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
(三)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债券;
(四)企业自有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收购资金用途】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项目收购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存量商品房的收购价款支付;
(二)收购后的必要装修改造费用;
(三)收购工作开展相关的税费、前期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租金和销售回款资金用途】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回款优先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
第七条【支付方式】收购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确保资金支付的安全、及时、准确。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八条【监管主体】贷款银行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管内容】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回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贷款银行、收购主体三方监管的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企业出售所得资金依法偿还本项目债务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归还 (略) 其他未建成项目抽调的预售资金或用于 (略) 未完工项目。
第十条【 (略) 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收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四章 声明事项
第十一条本办 (略) 住房和 (略) 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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