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 (略) 、州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版)>的通知》(川财规〔2023〕9号)等法律法规精神,解决通用货物零星小额采购时间长、价格高、质量差和需要多次重复采购服务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 (略)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阶段框架协议合同授予
根据《四川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4 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3〕9号)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文件精神,四川省财政厅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品目进行了第一阶段供应商征集,截至目前,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征集的品目基本完成,采购人只需要第二阶段合同授予。
已征集入围货物类品目:复印纸、空调机、碎纸机、投影仪、LED显示屏、服务器、液晶显示器、扫描仪、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含一体式计算机)、触控一体机、多功能一体机、乘用车、打印机、不间断电源、复印机、基础软件、其他计算机软件。
已征集入围服务类品目: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加油服务。
以上货物类采购品目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实施形式应选择“框架协议合同授予”,不再执行商 (略) 上竞价;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和车辆加油服务应选择“框架协议合同授予”,不再执行定点采购。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省财政厅不统一征集, (略) (州)、县(区、市)自行征集,该品目定点采购协议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定点采购,待框架协议征集完成后,执行框架协议采购二阶段合同授予。
电梯、家具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暂不执行框架协议合同授予采购。
框架协议合同授予(二阶段)流程详见“四川 (略) ”操作手册。
其他需要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充分理解把握框架协议采购的规范性要求,落实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确立的核心竞争机制,切实做好需求标准确定、采购方案拟定、供应商入围征集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推进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供应商的法律救济工作,依法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进行 (略) 理,及时化解纠纷,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各部门、 (略) 理好相关问题的衔接,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品目征集完成后,全州各部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未签订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定点采购协议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
甘孜藏族自 (略)
2024年12月10日
各县(市) (略) 、州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版)>的通知》(川财规〔2023〕9号)等法律法规精神,解决通用货物零星小额采购时间长、价格高、质量差和需要多次重复采购服务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 (略)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阶段框架协议合同授予
根据《四川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4 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3〕9号)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文件精神,四川省财政厅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品目进行了第一阶段供应商征集,截至目前,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征集的品目基本完成,采购人只需要第二阶段合同授予。
已征集入围货物类品目:复印纸、空调机、碎纸机、投影仪、LED显示屏、服务器、液晶显示器、扫描仪、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含一体式计算机)、触控一体机、多功能一体机、乘用车、打印机、不间断电源、复印机、基础软件、其他计算机软件。
已征集入围服务类品目: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加油服务。
以上货物类采购品目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实施形式应选择“框架协议合同授予”,不再执行商 (略) 上竞价;财产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和车辆加油服务应选择“框架协议合同授予”,不再执行定点采购。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省财政厅不统一征集, (略) (州)、县(区、市)自行征集,该品目定点采购协议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定点采购,待框架协议征集完成后,执行框架协议采购二阶段合同授予。
电梯、家具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暂不执行框架协议合同授予采购。
框架协议合同授予(二阶段)流程详见“四川 (略) ”操作手册。
其他需要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充分理解把握框架协议采购的规范性要求,落实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确立的核心竞争机制,切实做好需求标准确定、采购方案拟定、供应商入围征集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推进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供应商的法律救济工作,依法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投诉进行 (略) 理,及时化解纠纷,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各部门、 (略) 理好相关问题的衔接,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品目征集完成后,全州各部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未签订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定点采购协议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
甘孜藏族自 (略)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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