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省消防救援总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凡符合下列界定标准的单位,应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经审查核定后,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 (略) 场、 (略) 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
2.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的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
4.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公共娱乐场所
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 (略) 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略) 、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 (略) 、 (略)
1.住院床位在50 (略) ;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 (略) 、 (略) 。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
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五、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
2. (略) 、 (略) 。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
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3.县 (略) 经营企业。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类厂房;
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1)单座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立方米的**类储罐;
(2)单座容积超过5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2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3)总建筑面积超过750平方米的*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类仓库;
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4.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2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分拣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 (略) 校
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3. (略) 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
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地下观光隧道
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
2. (略) 交通隧道;
3.地下观光隧道。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
1.固定资产价值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
2.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3.建筑面积*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物流中心;
4.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
5.房间数在100间以上的公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符合本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解释说明:
1.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归属一个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使用的,由该使用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申报备案;
2.同一建筑中存在多个单位的,其中所有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都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同时该建筑也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该建筑的统一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备案;
3.具有固定场地场所、符合《界定标准》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即场地场所类主体),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4.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申报备案。申报主体分为单位类主体和场地场所类主体,单位类主体应当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作为场地场所类主体。
申报途径:
(一)单位类主体: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界定标准》的,按照单位类主体申报。
登录http://**或者通过“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重点单位申报”入口,在线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
(二)场地场所类主体: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
登录http://**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 (略) 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
(三)前期已 (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符合上述《界定标准》的,需重新按照申报流程进行申报备案。咨询电话:0571-*、0571-*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省消防救援总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凡符合下列界定标准的单位,应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经审查核定后,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 (略) 场、 (略) 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
2.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的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
4.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公共娱乐场所
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 (略) 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略) 、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 (略) 、 (略)
1.住院床位在50 (略) ;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 (略) 、 (略) 。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
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五、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
2. (略) 、 (略) 。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
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3.县 (略) 经营企业。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类厂房;
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1)单座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立方米的**类储罐;
(2)单座容积超过5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2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3)总建筑面积超过750平方米的*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类仓库;
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4.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2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分拣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 (略) 校
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3. (略) 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
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地下观光隧道
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
2. (略) 交通隧道;
3.地下观光隧道。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
1.固定资产价值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
2.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3.建筑面积*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物流中心;
4.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
5.房间数在100间以上的公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符合本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解释说明:
1.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归属一个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使用的,由该使用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申报备案;
2.同一建筑中存在多个单位的,其中所有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都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同时该建筑也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该建筑的统一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备案;
3.具有固定场地场所、符合《界定标准》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即场地场所类主体),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4.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申报备案。申报主体分为单位类主体和场地场所类主体,单位类主体应当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作为场地场所类主体。
申报途径:
(一)单位类主体: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界定标准》的,按照单位类主体申报。
登录http://**或者通过“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重点单位申报”入口,在线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
(二)场地场所类主体: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
登录http://**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 (略) 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备案
(三)前期已 (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符合上述《界定标准》的,需重新按照申报流程进行申报备案。咨询电话:0571-*、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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