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石景山区和平西路60号院3号楼12至14层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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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石景山区和平西路60号院3号楼12至14层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告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略) (略) 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 (略) (略) (略) 3号楼12至14层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略) (略) (略) 3号楼12至14层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位于 (略) (略) (略) 3号楼12至14层。该处房屋建筑位于 (略) (略) (略) 3号楼东西长48米,南北宽40.4米;总建筑面积5869.68平方米,共3层,其中12层1956.31平方米、13层1956.31平方米、14层1957.06平方米。由于前期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 (略) (略) 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67.*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前期物业合同的法律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根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 (略)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 (略) 不予支持。 二、同一物 (略) 域物业服务企业的唯一性(一)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个物 (略) 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二)根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物 (略) 域应当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三、物业服务费用的法律依据(一)根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或使用人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使用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已取得该物业的使用权,进场开始装修工作,物业公司同时开始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根据《 (略)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 (略) 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 (略) 不予支持。” 四、 (略) 裁判案例 (略) 内享有建筑物独立产权的企业仍受 (略) 物业管理条例的约束――厦 (略) (略) (略) (略)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略) (略) /2014.07.30/二审相对封闭且独立的建筑物集群,如 (略) ,虽然各个企业可自行建设或是委托建设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并取得独立的产权,但其在该建筑物集群中, (略) 域内的配套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密不可分,故该企业与该建筑 (略) 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 (略) 物业管理条例约束。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公司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城兴 (略) 2号楼15层1501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2月13日至 2024年12月20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 系 人:向群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18号

联系电话:010-*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 (略) 政府采购科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167号

联系电话:010-*

3.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略) (略)

联系电话:*

附件:

1、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1)专家资质.pdf; (2)专家论证意见.pdf; (3)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pdf;

2024年12月12日

专家资质.pdf

专家论证意见.pdf

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pdf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略) (略) 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 (略) (略) (略) 3号楼12至14层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略) (略) (略) 3号楼12至14层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位于 (略) (略) (略) 3号楼12至14层。该处房屋建筑位于 (略) (略) (略) 3号楼东西长48米,南北宽40.4米;总建筑面积5869.68平方米,共3层,其中12层1956.31平方米、13层1956.31平方米、14层1957.06平方米。由于前期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 (略) (略) 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67.*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前期物业合同的法律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根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 (略)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 (略) 不予支持。 二、同一物 (略) 域物业服务企业的唯一性(一)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个物 (略) 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二)根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物 (略) 域应当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三、物业服务费用的法律依据(一)根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或使用人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使用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已取得该物业的使用权,进场开始装修工作,物业公司同时开始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根据《 (略)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 (略) 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 (略) 不予支持。” 四、 (略) 裁判案例 (略) 内享有建筑物独立产权的企业仍受 (略) 物业管理条例的约束――厦 (略) (略) (略) (略)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略) (略) /2014.07.30/二审相对封闭且独立的建筑物集群,如 (略) ,虽然各个企业可自行建设或是委托建设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并取得独立的产权,但其在该建筑物集群中, (略) 域内的配套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密不可分,故该企业与该建筑 (略) 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 (略) 物业管理条例约束。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公司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城兴 (略) 2号楼15层1501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2月13日至 2024年12月20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 系 人:向群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18号

联系电话:010-*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 (略) 政府采购科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167号

联系电话:010-*

3.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略) (略)

联系电话:*

附件:

1、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1)专家资质.pdf; (2)专家论证意见.pdf; (3)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pdf;

2024年12月12日

专家资质.pdf

专家论证意见.pdf

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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