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优化申报流程,提高建设质量,更好发挥省级质检中心服务地方产业作用,省 (略) 拟对2021年印发的《 (略) 场监管系统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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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附件1
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公共技术服务水平,构建具有安徽特色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依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质检中心是由省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承建, (略) (略) 批准成立的检验 (略) 。
第三条省级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提供高端产品检验检测服务,推动质量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级质检中心的活动本身不具有行政监督职能。为维护公平竞争 (略) 场秩序,原批准成立和今后新建的省级质检中心名称统一为“安徽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第五条 省 (略) 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的批准筹建、批准成立和监督管理。 (略) 场监管部门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的申报筹建、申请验收、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筹建
第六条 申报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产业 (略) 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填补空白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申请;
(二)申请省级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已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具有所申报领域1年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经历;
(三)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省级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并明确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人才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明确支持;
(四)申请机构应当拥有或计划配置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鼓励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
(五)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其中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申请机构检测项目设置应当特色鲜明,满足覆盖其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项目;
(七)为加强统筹规划,同一领域的省级质检中心全省不得超过2家。对于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科技和产业前沿领域,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申请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略) 场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后, (略) (略) 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书面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品分类表及相关标准目录、申请机构法人证书和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文件、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现有及拟购置设备清单、地方政府支持文件, (略) 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筹建任务书等。
第三章 批准筹建
第九条 (略) 场监管部门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申报材料的初审、可行性论证、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省 (略) 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委托专门技术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复审。对不符合筹建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整改。经审查符合的,省 (略) 组织专家组现场论证。
第十条 现场论证主要听取申请机构筹建准备情况汇报,核实省级质检中心的技术能力、产业基础和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现场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出具论证意见并 (略) (略) 。
第十一条 省 (略) 根据有关规定,对专家意见和修改完善后正式上报的筹建任务书进行研究。符合条件的, (略) (略) 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批准筹建。
第四章 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省级质检中心一般应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 (略) (略) 验收。对含有基建(不包括原有实验室改造)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筹建期可延长至36个月。
第十三条 省级质检中心应当于筹 (略) 级市场监 (略) (略) 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对超期无故不提出验收申请的,暂 (略) 级市场监管部门新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
第十四条 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应至少提前2个月, (略) 场监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具体的延期验收时间, (略) (略) 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资质认定,并具备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
(二)具备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 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
(四)在筹建期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进行总结和自查,达到筹建预期目标;
(五)拥有与开展检验检测、科研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团队人员不少于15人、且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检验检测人员比例不 低于40%;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作为学术带头人。
第十六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省级质检中心, (略) 场监 (略) (略) 申请。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的书面请示,验收申请表,筹建任务书中产品范围,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地方政府支持落实证明,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情况,有关科研项目、标准、论文论著和专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五章 批准成立
第十八条 (略) 场监管部门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材料的初审、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省 (略) 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委托专门技术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复审。对不符合验收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整改。经审查符合的,省 (略) 组织专家组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现场验收主要核实省级质检中心的技术能力、科研能力、科技团队建设和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现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并 (略) (略) 。
第二十条 省 (略) 根据有关规定,对专家意见和验收材料进行研究。符合条件的, (略) (略) 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批准成立。验收不合格的, (略) 场监管部门督促申请机构限期整改, (略) (略) 报告整改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级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级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质检中心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市异地实验室);不得以省级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单独以省级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等政府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二十三条 省 (略) 对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进行年度考核。批准成立的省级质检中心应当于每年12 (略) (略) 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 (略) 将省级质检中心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 (略) 理。 (略) 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投 (略) 理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对省级质检中心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省级质检中心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活动,对于结果不合格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有关要 (略) 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法按期完成筹建任务或筹建工作不达标的在筹省级质检中心,省 (略) 将取消筹建任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检中心应当保持省内领先、国内先进的技术能力。 (略) (略) 组织的能力验证中不能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在运行过程中场地、设备、人员已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或者产业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质检中心,采取限期整改、调整、退出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质检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略) 撤销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并公布,申请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
(一)出现严重质量工作问题或存在严重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行为以及出具超范围检验检测报告、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二)相应检验检测资质依法注销或被撤销、吊销的;
(三)申请机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时出现工作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五)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确系工作质量或服务问题,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以省级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 场监管系统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皖市监办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反馈意见表
序号 | 原表述内容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