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骨科脊柱类等六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采购周期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做好骨科脊柱类等六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采购周期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略) (略) ,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京津冀“3+N”联盟关节骨水泥集采、广东牵头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等四类医用耗材集采、河北省牵头三明采购联盟医用耗材集采、京津冀“3+N”联盟吻合器类接续集采、广东省牵头冠脉球囊类接续集采的相关要求,我省第一采购年度协议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现就做好第二采购年度协议签订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协议期时间及协议量

(略) 不再组织第二采购年度报量,按照各批次集采项目采购文件及执行文件要求续签采购协议,未完成的首年协议采购量累计到采购周期内下一年度。

(一)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

第二年度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

(二)京津冀“3+N”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采

第二年度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各医疗机构填报总需求量不得低于上年实际采购量的95%,对同一中选企业填报的需求量不得低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的90%。

(三)广东省牵头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等四类医用耗材 (略) 集采

第二年度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同品种类别同中选企业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四)河北省牵头三明采购联盟医用耗材集采

第二年度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

(五)京津冀“3+N”联盟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

第二年度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续签总量不低于上年实际采购量的90%,对同一中选企业的续签需求量不低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允许需求量在同一企业不同产品间调整。

(六)广东省牵头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联盟集采协议期满后采购

第二年度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同类别同一中选企业原则上续签填报的需求量不低于该中选企业该类别上次协议采购量按月折算相同时间的量。具有增量资格中选产品使用按照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不低于增量的70%比例继续带量采购。

二、做好协议签订工作

(一)签订三方协议。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

(二)自行变更配送关系。 (略) 不再集中组织相关中选企业调整配送关系。根据医疗 (略) 场供需情况,中选企业可通过招采子系统自行调整中选产品 (略) 的配送企业。

(三)更新供应清单。相关医用耗材中选供应清单以招采子系统相关集采目录为准,请医疗机构按照先采购、再使用的原则,及时在招采子系统制发采购订单,避免因中选清单调整导致订单制发失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

(二)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及时响应医疗机 (略) 上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 (略) 或县(市、区) (略) 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送给配送企业的订单超过48小时未响应,向医保部门书面报备(县级医疗机构 (略) 报告,市级 (略) (略) 报告,省属医疗 (略) (略) 报告),相关医保部门及时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延迟响应清单,发送给配送企业,督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业无不可抗力原因再次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县(市、区) (略) 要及时将相关情 (略) (略) ,通过约谈、暂停拨付结算款、建议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切实落实配送计划,强化供应保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供应配送问题,按照《关于报送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情况的通知》要求, (略) 填报问题清单。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联系方式由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提供。

(三)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 (略) 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

(四)加强动态监测分析。 (略) 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对上季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 (略) 理。在执行进度通报和考核时,不区分注册证,按照同企业同品种同包装计量单位统计协议量完成情况。在昌省直医疗机构的相关监测 (略) (略) 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联系电话:医药价格和招 (略) 0791-*

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0791-*

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4年12月3日

(略) (略) ,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京津冀“3+N”联盟关节骨水泥集采、广东牵头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等四类医用耗材集采、河北省牵头三明采购联盟医用耗材集采、京津冀“3+N”联盟吻合器类接续集采、广东省牵头冠脉球囊类接续集采的相关要求,我省第一采购年度协议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现就做好第二采购年度协议签订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协议期时间及协议量

(略) 不再组织第二采购年度报量,按照各批次集采项目采购文件及执行文件要求续签采购协议,未完成的首年协议采购量累计到采购周期内下一年度。

(一)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采

第二年度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

(二)京津冀“3+N”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采

第二年度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各医疗机构填报总需求量不得低于上年实际采购量的95%,对同一中选企业填报的需求量不得低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的90%。

(三)广东省牵头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等四类医用耗材 (略) 集采

第二年度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同品种类别同中选企业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四)河北省牵头三明采购联盟医用耗材集采

第二年度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

(五)京津冀“3+N”联盟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

第二年度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续签总量不低于上年实际采购量的90%,对同一中选企业的续签需求量不低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允许需求量在同一企业不同产品间调整。

(六)广东省牵头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联盟集采协议期满后采购

第二年度采购协议期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同类别同一中选企业原则上续签填报的需求量不低于该中选企业该类别上次协议采购量按月折算相同时间的量。具有增量资格中选产品使用按照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不低于增量的70%比例继续带量采购。

二、做好协议签订工作

(一)签订三方协议。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三方协议。

(二)自行变更配送关系。 (略) 不再集中组织相关中选企业调整配送关系。根据医疗 (略) 场供需情况,中选企业可通过招采子系统自行调整中选产品 (略) 的配送企业。

(三)更新供应清单。相关医用耗材中选供应清单以招采子系统相关集采目录为准,请医疗机构按照先采购、再使用的原则,及时在招采子系统制发采购订单,避免因中选清单调整导致订单制发失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

(二)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中选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及时响应医疗机 (略) 上采购订单,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医疗机构需求足量及时供应中选产品。 (略) 或县(市、区) (略) 建立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四方在内的工作联络机制,切实保障集采产品落地使用。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送给配送企业的订单超过48小时未响应,向医保部门书面报备(县级医疗机构 (略) 报告,市级 (略) (略) 报告,省属医疗 (略) (略) 报告),相关医保部门及时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延迟响应清单,发送给配送企业,督促相关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到位;被督促的配送企业无不可抗力原因再次超过24小时仍未响应的,县(市、区) (略) 要及时将相关情 (略) (略) ,通过约谈、暂停拨付结算款、建议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督促配送企业切实落实配送计划,强化供应保障。对无法协调解决的供应配送问题,按照《关于报送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情况的通知》要求, (略) 填报问题清单。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联系方式由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提供。

(三)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 (略) 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

(四)加强动态监测分析。 (略) 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对上季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 (略) 理。在执行进度通报和考核时,不区分注册证,按照同企业同品种同包装计量单位统计协议量完成情况。在昌省直医疗机构的相关监测 (略) (略) 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联系电话:医药价格和招 (略) 0791-*

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0791-*

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4年12月3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