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的冉茂荣15处抵债资产处置招标公告
持有的冉茂荣15处抵债资产处置招标公告
标的名称 | 凤冈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冉茂荣15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 ||||||
项目编号 | QYJR-2024-062 | 转让底价(万元) | 1149.32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4年12月16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
公告周期 | 10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 (略) 官网、微信公众号 | ||||
标的所在地 | 凤冈 | 标的类别 | 房产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凤冈农村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西侧嘉和茗城国际一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吴光霞 | ||||||
注册资本 | *.*元 | ||||||
经济类型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略)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40X | ||||||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略) 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
决议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内部审议情况 | 贵州凤冈农村 (略) 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复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详见资产清单 |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详见资产清单 | |||||
权证编号 | 详见资产清单 | ||||||
建筑面积 | 详见资产清单 | ||||||
当前用途 | 详见资产清单 | ||||||
共有情况 | 无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贵州瑞信房地产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1149.*元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149.*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转让标的需整体受让。 (二)、意向受让方需自行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转让资产状况以及瑕疵。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贵州阳 (略) 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未看样的意向受让方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三)、过户所产生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四)、本次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原则上一次性付款,如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做尽职调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 ||||||
2.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如一次性支付困难者,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成交价的30%并在协议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分期时间内按照银行相关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 |||||||
4.资产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或阳光产权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是否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户名:贵州阳 (略) 保证金账号:** (联行号:*)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 (略) 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交纳方式 | 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A.不变更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自主报价的方式交易。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略) 络竞价手册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阳光产权) 联系电话:186 9073 7477 | |||||||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阳光产权) 联系电话:155 1919 6777 |
标的名称 | 凤冈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冉茂荣15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 ||||||
项目编号 | QYJR-2024-062 | 转让底价(万元) | 1149.32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4年12月16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
公告周期 | 10个工作日 | 发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 (略) 官网、微信公众号 | ||||
标的所在地 | 凤冈 | 标的类别 | 房产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凤冈农村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西侧嘉和茗城国际一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吴光霞 | ||||||
注册资本 | *.*元 | ||||||
经济类型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略)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40X | ||||||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略) 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省级国资委监管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级国资委监管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其他监管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
决议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内部审议情况 | 贵州凤冈农村 (略) 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复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详见资产清单 |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详见资产清单 | |||||
权证编号 | 详见资产清单 | ||||||
建筑面积 | 详见资产清单 | ||||||
当前用途 | 详见资产清单 | ||||||
共有情况 | 无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贵州瑞信房地产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1149.*元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149.*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转让标的需整体受让。 (二)、意向受让方需自行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转让资产状况以及瑕疵。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贵州阳 (略) 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未看样的意向受让方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三)、过户所产生税费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四)、本次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原则上一次性付款,如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做尽职调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 ||||||
2.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如一次性支付困难者,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成交价的30%并在协议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分期时间内按照银行相关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 |||||||
4.资产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或阳光产权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是否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户名:贵州阳 (略) 保证金账号:** (联行号:*)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 (略) 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交纳方式 | 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银行汇票(不可背书转让并在有效期内)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A.不变更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自主报价的方式交易。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略) 络竞价手册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阳光产权) 联系电话:186 9073 7477 | |||||||
项目联系人:张女士(阳光产权) 联系电话:155 1919 6777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