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举证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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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举证送达公告

安徽 (略) :

  张振康于2024年11月15日以“2024年4月23日14: (略) (略) (略) 6号工地三楼作业时不慎砸伤左手”为由,向本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单位已依法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2024年11月26日,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邮政快递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惠仲社伤证通字﹝2024﹞第27号)及申请人张振康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于2024年12月5日被退回,退回原因为:(其他)人在广东,淮北无人接收,逾期退回。现本单位依法公告送达,需要你单位举证以下材料:

  一、提交你单位对张振康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答复意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副本用人单位意见栏并加盖公章或单独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

  二、提交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书证、物证或其他音像等证据资料),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单位需向本单位提交上述有效证据材料,逾期不举证,本单位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张振康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地址: (略) 仲 (略) (略) 东1号人才服务大厦一楼122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2-#

  特此公告。



  惠州仲 (略) 管理委员会社会 (略)

  2024年12月16日



安徽 (略) :

  张振康于2024年11月15日以“2024年4月23日14: (略) (略) (略) 6号工地三楼作业时不慎砸伤左手”为由,向本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单位已依法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2024年11月26日,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邮政快递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惠仲社伤证通字﹝2024﹞第27号)及申请人张振康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于2024年12月5日被退回,退回原因为:(其他)人在广东,淮北无人接收,逾期退回。现本单位依法公告送达,需要你单位举证以下材料:

  一、提交你单位对张振康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答复意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副本用人单位意见栏并加盖公章或单独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

  二、提交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书证、物证或其他音像等证据资料),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单位需向本单位提交上述有效证据材料,逾期不举证,本单位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张振康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地址: (略) 仲 (略) (略) 东1号人才服务大厦一楼122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2-#

  特此公告。



  惠州仲 (略) 管理委员会社会 (略)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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