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所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新村片区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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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所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新村片区城市更新...

  根据《 (略) 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0]2号)规定, (略) (略) 所属(略)平方米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 (略) 平湖街道新木 (略) 更新单元(以下称“新村项目”)的事宜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一、项目情况:

  2024年11月 (略) (略) 通过全体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将位于新木-良安 (略) 项目范围内的五宗,共(略)平方米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新村项目使用,以解决新村项目涉及的扶贫奔康非农用地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实施,具体申请调整的非农建设用地如下:

  (1)宗地号:G(略)-34 ,批复文件:98非农合同,划定用途:工业,宗地面积:5914.95平方米;

  (2)宗地号:G(略)-35,批复文件:98非农合同,划定用途:工业,宗地面积:1010.35平方米;

  (3)宗地号:G(略)-36,批复文件:98非农合同,划定用途:工业,宗地面积:1537.64平方米;

  (4)宗地号:G(略)-37,批复文件:98非农合同,划定用途:工业, 宗地面积:1435.03平方米;

  (5)宗地号:G(略)-38,批复文件:98非农合同,划定用途:工业,宗地面积:934.41平方米,此次申请调整其中119.03平方米到该项目用地范围使用(具体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上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事项, (略) (略) 已完成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并予以公证。

  三、公示地点:

  (一) (略) (略) 办公楼一楼大厅

  (二) 龙岗 (略) 站(http://**)

  四、公示时间: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

  五、意见反馈:

  (一)公示期间如对上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反馈,逾期视为无异议(如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个人反馈的,须附上个人联系地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多人共同反馈的,须附上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四)单位反馈的,须附上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智忠,联系电话:(略),联系地址: (略) (略) 平湖街道 (略) (略) 229号大楼;

  特此公示。

  相关附件:

  1、调入平湖街道新木 (略) 更新单元非农用地位置示意图

  2、 (略) 平湖街道新木 (略) 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图

   (略) (略)

  2024年12月16日

  根据《 (略) 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0]2号)规定, (略) (略) 所属(略)平方米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 (略) 平湖街道新木 (略) 更新单元(以下称“新村项目”)的事宜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一、项目情况:

  2024年11月 (略) (略) 通过全体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将位于新木-良安 (略) 项目范围内的五宗,共(略)平方米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新村项目使用,以解决新村项目涉及的扶贫奔康非农用地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实施,具体申请调整的非农建设用地如下:

  (1)宗地号:G(略)-34 ,批复文件:98非农合同,划定用途:工业,宗地面积:5914.95平方米;

  (2)宗地号:G(略)-35,批复文件:98非农合同,划定用途:工业,宗地面积:1010.35平方米;

  (3)宗地号:G(略)-36,批复文件:98非农合同,划定用途:工业,宗地面积:1537.64平方米;

  (4)宗地号:G(略)-37,批复文件:98非农合同,划定用途:工业, 宗地面积:1435.03平方米;

  (5)宗地号:G(略)-38,批复文件:98非农合同,划定用途:工业,宗地面积:934.41平方米,此次申请调整其中119.03平方米到该项目用地范围使用(具体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

  上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事项, (略) (略) 已完成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并予以公证。

  三、公示地点:

  (一) (略) (略) 办公楼一楼大厅

  (二) 龙岗 (略) 站(http://**)

  四、公示时间: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

  五、意见反馈:

  (一)公示期间如对上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反馈,逾期视为无异议(如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个人反馈的,须附上个人联系地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多人共同反馈的,须附上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四)单位反馈的,须附上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智忠,联系电话:(略),联系地址: (略) (略) 平湖街道 (略) (略) 229号大楼;

  特此公示。

  相关附件:

  1、调入平湖街道新木 (略) 更新单元非农用地位置示意图

  2、 (略) 平湖街道新木 (略) 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图

   (略) (略)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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