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的公告2024—2025年
澄迈县 (略)
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的公告(2024—2025年)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建立公平、规范、 (略) 场秩序结合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科学合理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和许可证发放,有效遏制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做到安全管理和生态环保相统一、有效疏导与严格管控安全风险相结合,满足人民对烟花爆竹产品的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 (略) 令第65号)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 (略) 令第93号)
5.《国家安 (略) 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6.《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安委办〔2024〕29号)
二、布点原则
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 (略) 、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专店专卖、方便群众、有利监管”的指导原则,综合 (略) 人口规模、行政村(社区)数量、人民群众需求、城镇 (略) 等因素,以方便群众为前提,坚持“禁止、控制、适度” (略) ,严格审核安全条件,禁止 (略) 域布置零售店(点), (略) 域以外控制布点总量,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合理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杜绝集中连片经营、“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一店多点”或“一证多摊”、“沿街摆摊设点”等,建设完善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1.《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附件1)划定 (略) 内不得设立零售店(点);金江镇全域(包括金江镇、太 (略) 、长 (略) 、山 (略) 、美 (略) )不设零售店(点);老城镇 (略) 、 (略) 不设零售店(点); (略) 不设零售店(点)。
2.为方便群众购买,同一镇墟零售店(点)尽量分散, (略) 位方向不得重复设点且相邻零售店(点)间直线距离不得小于 500 米。 (略) 不设零售店(点)。
3.澄迈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2024-2025年)总数不超过36家,各镇墟布点规划详见附件2。
三、零售店(点)申请条件及规定
(一)申请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持证上岗(证件具体名称为“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2.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零售店(点)内无其他易燃物品或火种,零售场所 (略) 不应有明接头,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4.零售店(点)的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
5.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 (略) 域;不应设置在军 (略) 、文 (略) 等禁止燃放烟 (略) 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 (略) 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如“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 (略) 下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规定,不得设置门窗和洞口。
6.零售店(点) (略) 、 (略) 、 (略) 场、文物古迹、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保持100米的最小允许距离;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零售店(点)。
7.零售店(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使用的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店(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仅允许零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对一次性购买超过10kg药量的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登记。
3.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4.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5.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6.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并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7.烟花爆竹的堆放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
8.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9.烟花爆竹存放点应防水防潮。
10.零售店(点)须与澄迈县 (略) 签订责任书。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实际使用面积确定最大允许存放量(详见列表)。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kg)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箱) |
﹥30且≦35 | 140 | 140 |
﹥35且≦50 | 190 | 190 |
﹥50且≦70 | 250 | 250 |
﹥70且≦200 | 300 | 300 |
四、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 (略) 令第65号)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略) 罚。
?????????????????????????????????澄迈县 (略)
??????????????????????????????????2024年12月17日
澄迈县 (略)
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的公告(2024—2025年)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建立公平、规范、 (略) 场秩序结合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科学合理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和许可证发放,有效遏制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做到安全管理和生态环保相统一、有效疏导与严格管控安全风险相结合,满足人民对烟花爆竹产品的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 (略) 令第65号)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 (略) 令第93号)
5.《国家安 (略) 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6.《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安委办〔2024〕29号)
二、布点原则
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 (略) 、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专店专卖、方便群众、有利监管”的指导原则,综合 (略) 人口规模、行政村(社区)数量、人民群众需求、城镇 (略) 等因素,以方便群众为前提,坚持“禁止、控制、适度” (略) ,严格审核安全条件,禁止 (略) 域布置零售店(点), (略) 域以外控制布点总量,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合理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杜绝集中连片经营、“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一店多点”或“一证多摊”、“沿街摆摊设点”等,建设完善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1.《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附件1)划定 (略) 内不得设立零售店(点);金江镇全域(包括金江镇、太 (略) 、长 (略) 、山 (略) 、美 (略) )不设零售店(点);老城镇 (略) 、 (略) 不设零售店(点); (略) 不设零售店(点)。
2.为方便群众购买,同一镇墟零售店(点)尽量分散, (略) 位方向不得重复设点且相邻零售店(点)间直线距离不得小于 500 米。 (略) 不设零售店(点)。
3.澄迈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2024-2025年)总数不超过36家,各镇墟布点规划详见附件2。
三、零售店(点)申请条件及规定
(一)申请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持证上岗(证件具体名称为“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2.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零售店(点)内无其他易燃物品或火种,零售场所 (略) 不应有明接头,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4.零售店(点)的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
5.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 (略) 域;不应设置在军 (略) 、文 (略) 等禁止燃放烟 (略) 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 (略) 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如“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 (略) 下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规定,不得设置门窗和洞口。
6.零售店(点) (略) 、 (略) 、 (略) 场、文物古迹、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保持100米的最小允许距离;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零售店(点)。
7.零售店(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使用的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店(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仅允许零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对一次性购买超过10kg药量的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登记。
3.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4.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5.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6.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并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7.烟花爆竹的堆放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
8.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9.烟花爆竹存放点应防水防潮。
10.零售店(点)须与澄迈县 (略) 签订责任书。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实际使用面积确定最大允许存放量(详见列表)。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kg)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箱) |
﹥30且≦35 | 140 | 140 |
﹥35且≦50 | 190 | 190 |
﹥50且≦70 | 250 | 250 |
﹥70且≦200 | 300 | 300 |
四、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 (略) 令第65号)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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