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竞价单
辽宁大唐国际葫 (略) 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略)-(略)-164
辽宁大唐国际葫 (略) 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褐煤
2. 采购数量:68,000吨
3. 交货地点:辽宁省, (略) , (略) ,葫芦岛港
4. 交货日期:2025-01-01 至 2025-03-31
5. 运输方式:水(略)联运
6. 交货价格:场地价
7. 数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 (略)
(略) (略) (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2-17 15:57:11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600 | <3,45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0.85 | ≥1.0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15 | >17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1,15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买方((略)方):辽宁大唐国际葫 (略)
卖方((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煤炭品种:褐煤。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到港期限:2025年1月1日-2025年1月15日。
2.2货物进厂时间:2025年2月1日-2025年3月31日(具体时间以(略)方实际调运为主)。
2.3合同数量:(略)吨±10%。
3.质量标准:标准规格
指标名称 | 典型值 | 拒收值 | 单位 | ||
全水(收到基) | ≤ | 45 | > | 48 | % |
灰分(收到基) | ≤ | 15 | > | 17 | % |
挥发份(干燥无灰基) | 34-45 | > | N/A | % | |
硫分(收到基) | ≤ | 0.85 | > | 1.05 |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 | 3600 | < | 3450 | kcal/kg |
灰熔点(软化温度) | ≥ | 1150 | < | N/A | ℃ |
粒度(0-50mm) | 90 | < | N/A | mm | |
HGI | 45 | N/A | |||
氯(Cld) | ≤ | 0.3 | > | 0.3 | % |
氟(Fd) | ≤ | 200 | > | 200 | μg/g |
磷(Pd) | ≤ | 0.15 | > | 0.15 | % |
汞(Hgd) | ≤ | 0.6 | > | 0.6 | μg/g |
砷(Asd) | ≤ | 80 | > | 80 | μg/g |
4.卸货港:葫芦岛港。
5.收货人、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运输方式
5.1收货人:辽宁大唐国际葫 (略)
5.2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葫芦岛港。
5.3交货方式:卸货港舱底交货。
6.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检验机构
6.1.1质量检验机构:双方同意以卸货港CCIC出具的质量或品质证书作为合同货物验收、结算之依据。
6.1.2重量检验机构:双方同意以卸货港CCIC出具的重量证书作为合同货物验收、结算之依据。(煤炭开始调运进厂当月以卸货港口过衡重量为结算依据,次月以CCIC重量证书-上月卸货港口过衡重量为结算依据)
6.2检验费用:由(略)方承担。
6.3异议和复检:若(略)、(略)任何一方对上述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由(略)、(略)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第三方检验机构对留存仲裁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6.4在卸港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时,双方有权派代表在取样现场共同验收。任何一方未能派代表到场,视为认同验收结果并承认结算依据。
6.5装港证书:(略)方应在船舶抵达卸货港前向(略)方提供装货港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扫描件,作为煤炭质量和重量的参考,但不作为合同结算依据。
7.价格:
7.1基准价格:人民币X元/吨(一票含13%增值税)。
7.2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结算价格的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7.3质量调整价:质量指标以合同第3条约定的“典型值”为标准,按以下约定方式进行奖罚、调整后,计算结算价格:
7.3.1发热量奖罚:
7.3.1.1加价:当发热量(Qnet,ar)大于合同第3条约定的典型值时,每100kcal/kg加价基准价格/发热量典型值×100元/吨,不足100kcal/kg的部分按比例调整。发热量上限:无。
7.3.1.2分段扣罚1:当发热量(Qnet,ar)小于典型值但不低于拒收值,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基准价格/发热量典型值×100元/吨,不足100kcal/kg的部分按比例调整。
7.3.1.3分段扣罚2:当发热量(Qnet,ar)低于拒收值,(略)方有权拒收,或同意接收但进行扣罚,按照低于拒收值部分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基准价格/发热量典型值×200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7.3.1.4分段扣罚3:当发热量(Qnet,ar)低于拒收值超过100kcal/kg,从典型值开始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基准价格/发热量典型值×200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7.3.1.5以上条款连续考核,分段计价。调整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7.3.2硫分奖罚:若硫分超过合同第3条约定的,在典型值的基础上,每超0.1%减价(略)/吨;若硫分超过拒收值,(略)方有权拒收。(略)方同意接收的,对超过拒收值部分每0.1%减价(略)/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7.3.3灰分奖罚:若灰分超过合同第3条约定的,在典型值的基础上,每超1%减价(略)/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若灰分超过拒收值,(略)方有权拒收。
7.3.4迟交货扣罚:除因非卖方主观原因导致的船只晚到以外,包括但不仅限装港天气原因导致装船时间超出正常范围、船只自装货港至卸货港航行时天气导致抵达时间推迟等,若船舶抵达卸货港时间晚于合同2.1条约定或(略)(略)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的交货期限最后一日24:00,(略)方有权拒收(正式书面通知为准,扫描件有效);若(略)方未出具拒收通知则要求(略)方继续履行交货义务,(略)方有权根据迟交货情况参照本合同14.2 (略) 理。
7.3.5其它质量奖罚:无。
7.4税率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税率调整,双方应根据税率变化和执行情况对税率及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8.费用承担
8.1卸货港卸载费用、货物港务(不包含卸货港港口建设费)等货物抵达港口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增值税、报关报检费用除外)由(略)方承担。
8.2货物抵达卸货港前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中转港口的作业费及其它与中转相关的所有费用、卸货港港口建设费及抵达卸货港后通关须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报关费、检验检疫费、取样费等全部税费均由(略)方负责,且均含在本合同7.1条约定的基准价格中。
8.3报关要求及风险:
8.3.1(略)方负责办理报关、报检手续等。
8.3.2由于海关政策引起的滞期/速遣费由(略)方承担。
9.卸货保障
9.1(略)方有义务控制煤炭粒度,对于粉尘较大的煤炭应在装港采取抑尘措施,避免在卸港因扬尘过大污染环境;若卸货时扬尘过大,(略)方有权进行合理 (略) 理或停止卸货。
9.2若因煤炭过粘、过硬、扬尘过大、块大等货物原因导致无法卸货,(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在合理期限内派代表抵达卸货现场进行补救并配合(略)方解决卸货问题。
9.3(略)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电厂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略)方承担。
9.4若(略)方所供煤炭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及后续修订)、国家及卸货港当地政府发布的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及政策要求,导致无法正常接卸或使用该批煤炭,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略)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滞期费、行政性罚金、煤炭退运所需费用等。(略)方有权要求(略)方补救,若(略)方未能在(略)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进行补救,(略)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就由于(略)方未能供应符合要求的煤炭所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包括但不限于(略)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从第三方购买其它替代煤炭的差价损失,以及由此给电厂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
9.5(略)方有义务了解装货地、港口、 (略) 在各方面的限制及规定,包括当地车载限重、仓储能力、装卸能力及环保要求等。
10.运输、风险、投保及卸货时间
10.1(略)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吨及船型应符合卸货港码头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有义务在租船前向(略)方了解卸货港码头的技术要求及船型限制。
10.2卸货港条件:以卸货港实际条件为准。
10.3在卸货港越过船舷交付(略)方之前,货物风险由(略)方承担,(略)方负责按每船煤炭离岸价格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及其它保险,承担保险费,并在发生事故时办理理赔。
10.4船舶信息及动态通知:
10.4.1船舶信息及装船动态:(略)方应在确定船舶信息(包括更换船舶、中转港通关后从中转港拉运到卸货港的船舶)后,立即将“船舶信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略)方,包括船舶名称(中/英文船名)、合同编号、航次、载重吨、实际载货量、船长度、预计抵达装船港日期,及其它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船舶信息;在装船直至装船完毕期间,(略)方应及时向(略)方发送装船动态通知;
10.4.2在途动态:(略)方应在船舶到达卸货港前7/5/3/2/1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通知(略)方,以便(略)方及时安排接卸。
10.4.3通知地址:微信通知。
10.4.4如(略)方未能及时提供本条要求的船舶信息及动态通知,将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合同结算,由此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10.5卸货条款:
10.5.1卸船备妥通知书(NOR):船舶到达卸货港范围内后,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日,无论进港/靠泊/清关/检疫与否。
10.5.2卸船时间:
10.5.2.1巴拿马型船舶:卸率15,000吨PWWD SHINC(实际载货量55,000吨以上);
10.5.2.2大灵便型船舶:卸率(略)吨PWWD SHINC(实际载货量45,000吨以上);
10.5.2.3灵便型船舶:卸率10,000吨PWWD SHINC(实际载货量30,000吨以上);
10.5.2.4(略)方另行限定卸率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10.5.3任何原因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算作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无论滞期与否:
10.5.3.1(略)方办理申报手续的等待时间。
10.5.3.2不可抗力而损失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大风、大雾、大雨和台风等。
10.5.3.3船舶从锚地(包括CJK锚地)移往泊位直至靠妥/准卸前的时间。
10.5.3.4因船舶参数不符合卸货港条件,产生的额外卸货时间。
10.5.4船舶滞期后的其它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0.5.5船舶于合同2.1条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抵达卸货港,卸船时间自(略)方递交NOR后12小时起算;早于交货期限抵港,有效NOR以交货期限首日零点起算,卸船时间以交货期限首日12:00起算,若提前卸货则自实际卸货时起算;晚于交货期限抵港,从开始卸货起算卸货时间。卸货结束时间以船舶卸空为止的时间为准。
10.5.6滞期费:若(略)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略)方应向(略)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5.7速遣费:若(略)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提前将货卸完,(略)方应向(略)方支付速遣费。速遣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前的全部节省时间计算。
10.5.8若船舶于合同2.1条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抵达卸货港,正常计算滞期/速遣费;早于约定交货期限抵达卸货港的,从约定交货期限首日12:00起算卸货时间,若电厂提前卸货,卸货时间从卸货开始时间起算,直至卸货结束截止;若晚于交货期限抵港,(略)方有权按照计划内到达船舶优先靠泊的原则卸货,从卸货开始起算卸货时间,至卸货完毕时止。卸货结束时间以船舶卸空为止的时间为准。
10.5.9若由于船舶故障或(略)方其他原因影响(略)方卸货速度的船舶,按航运惯例进行调整:在影响期间内,按故障舱数/总舱数比例扣减卸货港作业卸率;若由于船舶故障致使出现作业延迟或离港延迟,由(略)方承担直接时间/费用损失(若后一靠卸船舶存在时间损失)。
10.5.10若由于(略)方所供煤炭中含有石块、铁块、木块、大煤块等杂物或煤炭粘堵、扬尘等原因,或船舶自身原因或故障,须扣除导致电厂卸船困难的作业时间,不论滞期与否。
10.6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合同货物在卸货港卸货越过船舷的时间视为(略)方交货时间,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货物越过卸货港船舷后转让至(略)方。
11.(略)方的声明与保证
11.1(略)方保证对出售给(略)方的合同货物拥有完全权利,且该货物未被设置任何质押、其他担保或任何权利限制,不会导致(略)方遭受任何第三方就全部或部分货物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否则,(略)方有权选择停止付款,终止本合同,要求(略)方返还已付相关款项并主张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略)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购买替代煤炭的差价以及由此给电厂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
11.2(略)方保证合同货物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纠纷。若(略)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争议,不能作为(略)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抗辩理由。
11.3(略)方保证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并具备所有必要的履约能力和法定资质。
11.4(略)方负责办理船舶靠岸的相关手续。
12.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结算方式:
当月度供煤量结束后双方核对结算量及金额,卖方按照双方确认数量及金额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2.2(略)方按本合同12.1条约定的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双方共同完成结算单据的确认,(略)方向(略)方发出“结算通知书”。若(略)方对“结算通知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应向(略)方开出符合(略)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略)方在收到发票后向(略)方付清货款。
12.3付款方式:(略)方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以现汇或承兑汇票((略)方承担贴息)支付货款。
12.4若(略)方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略)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双方应在“异议通知”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达成共识。对达成共识的货款,(略)方仍应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略)方支付。
13.不可抗力
13.1若在合同履行 (略) 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仅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可以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该方对任何扩大的损失均不得免责。
13.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10日内提供政府机关就该次不可抗力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13.3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根据无法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双方应签署终止协议;若导致本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方式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14.违约责任及索赔
除不可抗力或(略)方自身原因或事先书面协商一致以外,发生以下情况,(略)方有权向(略)方提出索赔:
14.1若(略)方供货数量低于本合同2.3条“合同数量”约定的数量下限超过10%,(略)方有权要求(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少供货部分(实际供货数量与“合同数量”约定的数量下限的差异部分)合同金额的10%计算。
14.2若因非(略)方主观原因导致船舶抵达卸货港时间晚于合同2.1条约定或(略)(略)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的交货期限最后一日24:00,根据迟交货情况,(略)方有权按照如下方式对(略) (略) 罚:
14.2.1实际船舶抵达卸货港迟交货不超过7天,按每晚到1天扣减合同基价2元/吨(或滞期费率/实际货量)进行迟交货罚款,不足1天按1天计算。
14.2.2实际船舶抵达卸货港迟交货超过7天,(略)方有权拒收或重新商定价格(不得高于晚到天数扣罚后的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 (略) 理,终止合同。
14.2.3如(略)方恶意延误交货或拒绝交货,(略)方扣除(略)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略)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略)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购买替代煤炭的差价以及由此给电厂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金额未达到合同金额的10%的,按照合同金额的10%索赔;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按照实际金额索赔。
14.3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合同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14.4若因煤炭过粘、过硬、煤块及矸石过大(超过30厘米以上)、含有铁块等杂质原因导致对电厂卸输煤设备、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设备损失及人工成本由(略)方全额承担。
14.5(略)方应从源头保证煤炭装船质量,装船前提前捡(略)并清理矸石、铁块等杂物,避免带杂物装船。在拉运及入炉前若发电部发现因煤炭中含煤矸石过大(超过30厘米以上)、发现含有铁块等杂质,每发现任意一类杂物考核(略)方1000元/次(发电部留存照片,以照片为证);发现超过2次以上加倍考核;考核款项从履约保证金或煤款中一并扣除。
15履约保证金
15.1(略)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略)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略)元。
15.2除不可抗力或(略)方自身原因以外,若(略)方全部不履行合同,(略)方不予退还(略)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15.3(略)方违反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合同第14条约定而发生的索赔,(略)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另行赔偿。
15.4(略)方将在(略)方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至(略)方原付款账户。(略)方不承担保证金的利息;如(略)方未将履约保证金或竞价服务费付至(略)方指定账户(以竞价公告或(略)方通知为准),导致履约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由(略)方承担。
16.争议解决
16.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且仅可向(略)方所 (略) 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通知
双方传递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微信信息、短信、挂号邮传等,且传递至本合同指定地址,合同中另有约定或(略)方另行要求的除外。
18.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个月。
19.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0.其他
20.1(略)方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略)方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无论是书面或电子的),以及对(略)方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略)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略)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20.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
20.3本合同仅为约定双方供需事宜之目的,(略)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融资等其它用途。
20.4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略)方执3份,(略)方3份。
六、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且仅可向(略)方所 (略) 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辽宁大唐国际葫 (略)
2. 联系人:李汶家
3. 联系电话:(略)
八、备注
受 (略) 委托,中国 (略) 由大唐 (略) 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 (略) 。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略) 《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 (略) 收款银行:中国 (略) 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略)21 大额支付行号:(略) 税务登记号:(略)MA5TGN5W6D 邮寄地址: (略) (略) 银 (略) 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略) (略) 首页。
九、合同附件
辽宁大唐国际葫 (略) 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略)-(略)-164
辽宁大唐国际葫 (略) 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褐煤
2. 采购数量:68,000吨
3. 交货地点:辽宁省, (略) , (略) ,葫芦岛港
4. 交货日期:2025-01-01 至 2025-03-31
5. 运输方式:水(略)联运
6. 交货价格:场地价
7. 数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 (略)
(略) (略) (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2-17 15:57:11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600 | <3,45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0.85 | ≥1.0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15 | >17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1,15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买方((略)方):辽宁大唐国际葫 (略)
卖方((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煤炭品种:褐煤。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到港期限:2025年1月1日-2025年1月15日。
2.2货物进厂时间:2025年2月1日-2025年3月31日(具体时间以(略)方实际调运为主)。
2.3合同数量:(略)吨±10%。
3.质量标准:标准规格
指标名称 | 典型值 | 拒收值 | 单位 | ||
全水(收到基) | ≤ | 45 | > | 48 | % |
灰分(收到基) | ≤ | 15 | > | 17 | % |
挥发份(干燥无灰基) | 34-45 | > | N/A | % | |
硫分(收到基) | ≤ | 0.85 | > | 1.05 |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 | 3600 | < | 3450 | kcal/kg |
灰熔点(软化温度) | ≥ | 1150 | < | N/A | ℃ |
粒度(0-50mm) | 90 | < | N/A | mm | |
HGI | 45 | N/A | |||
氯(Cld) | ≤ | 0.3 | > | 0.3 | % |
氟(Fd) | ≤ | 200 | > | 200 | μg/g |
磷(Pd) | ≤ | 0.15 | > | 0.15 | % |
汞(Hgd) | ≤ | 0.6 | > | 0.6 | μg/g |
砷(Asd) | ≤ | 80 | > | 80 | μg/g |
4.卸货港:葫芦岛港。
5.收货人、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运输方式
5.1收货人:辽宁大唐国际葫 (略)
5.2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葫芦岛港。
5.3交货方式:卸货港舱底交货。
6.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检验机构
6.1.1质量检验机构:双方同意以卸货港CCIC出具的质量或品质证书作为合同货物验收、结算之依据。
6.1.2重量检验机构:双方同意以卸货港CCIC出具的重量证书作为合同货物验收、结算之依据。(煤炭开始调运进厂当月以卸货港口过衡重量为结算依据,次月以CCIC重量证书-上月卸货港口过衡重量为结算依据)
6.2检验费用:由(略)方承担。
6.3异议和复检:若(略)、(略)任何一方对上述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由(略)、(略)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第三方检验机构对留存仲裁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6.4在卸港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时,双方有权派代表在取样现场共同验收。任何一方未能派代表到场,视为认同验收结果并承认结算依据。
6.5装港证书:(略)方应在船舶抵达卸货港前向(略)方提供装货港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扫描件,作为煤炭质量和重量的参考,但不作为合同结算依据。
7.价格:
7.1基准价格:人民币X元/吨(一票含13%增值税)。
7.2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结算价格的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7.3质量调整价:质量指标以合同第3条约定的“典型值”为标准,按以下约定方式进行奖罚、调整后,计算结算价格:
7.3.1发热量奖罚:
7.3.1.1加价:当发热量(Qnet,ar)大于合同第3条约定的典型值时,每100kcal/kg加价基准价格/发热量典型值×100元/吨,不足100kcal/kg的部分按比例调整。发热量上限:无。
7.3.1.2分段扣罚1:当发热量(Qnet,ar)小于典型值但不低于拒收值,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基准价格/发热量典型值×100元/吨,不足100kcal/kg的部分按比例调整。
7.3.1.3分段扣罚2:当发热量(Qnet,ar)低于拒收值,(略)方有权拒收,或同意接收但进行扣罚,按照低于拒收值部分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基准价格/发热量典型值×200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7.3.1.4分段扣罚3:当发热量(Qnet,ar)低于拒收值超过100kcal/kg,从典型值开始每减少100kcal/kg减价基准价格/发热量典型值×200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7.3.1.5以上条款连续考核,分段计价。调整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7.3.2硫分奖罚:若硫分超过合同第3条约定的,在典型值的基础上,每超0.1%减价(略)/吨;若硫分超过拒收值,(略)方有权拒收。(略)方同意接收的,对超过拒收值部分每0.1%减价(略)/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7.3.3灰分奖罚:若灰分超过合同第3条约定的,在典型值的基础上,每超1%减价(略)/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若灰分超过拒收值,(略)方有权拒收。
7.3.4迟交货扣罚:除因非卖方主观原因导致的船只晚到以外,包括但不仅限装港天气原因导致装船时间超出正常范围、船只自装货港至卸货港航行时天气导致抵达时间推迟等,若船舶抵达卸货港时间晚于合同2.1条约定或(略)(略)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的交货期限最后一日24:00,(略)方有权拒收(正式书面通知为准,扫描件有效);若(略)方未出具拒收通知则要求(略)方继续履行交货义务,(略)方有权根据迟交货情况参照本合同14.2 (略) 理。
7.3.5其它质量奖罚:无。
7.4税率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税率调整,双方应根据税率变化和执行情况对税率及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8.费用承担
8.1卸货港卸载费用、货物港务(不包含卸货港港口建设费)等货物抵达港口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增值税、报关报检费用除外)由(略)方承担。
8.2货物抵达卸货港前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中转港口的作业费及其它与中转相关的所有费用、卸货港港口建设费及抵达卸货港后通关须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报关费、检验检疫费、取样费等全部税费均由(略)方负责,且均含在本合同7.1条约定的基准价格中。
8.3报关要求及风险:
8.3.1(略)方负责办理报关、报检手续等。
8.3.2由于海关政策引起的滞期/速遣费由(略)方承担。
9.卸货保障
9.1(略)方有义务控制煤炭粒度,对于粉尘较大的煤炭应在装港采取抑尘措施,避免在卸港因扬尘过大污染环境;若卸货时扬尘过大,(略)方有权进行合理 (略) 理或停止卸货。
9.2若因煤炭过粘、过硬、扬尘过大、块大等货物原因导致无法卸货,(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在合理期限内派代表抵达卸货现场进行补救并配合(略)方解决卸货问题。
9.3(略)方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电厂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略)方承担。
9.4若(略)方所供煤炭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及后续修订)、国家及卸货港当地政府发布的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及政策要求,导致无法正常接卸或使用该批煤炭,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略)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滞期费、行政性罚金、煤炭退运所需费用等。(略)方有权要求(略)方补救,若(略)方未能在(略)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进行补救,(略)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就由于(略)方未能供应符合要求的煤炭所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包括但不限于(略)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从第三方购买其它替代煤炭的差价损失,以及由此给电厂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
9.5(略)方有义务了解装货地、港口、 (略) 在各方面的限制及规定,包括当地车载限重、仓储能力、装卸能力及环保要求等。
10.运输、风险、投保及卸货时间
10.1(略)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吨及船型应符合卸货港码头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有义务在租船前向(略)方了解卸货港码头的技术要求及船型限制。
10.2卸货港条件:以卸货港实际条件为准。
10.3在卸货港越过船舷交付(略)方之前,货物风险由(略)方承担,(略)方负责按每船煤炭离岸价格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及其它保险,承担保险费,并在发生事故时办理理赔。
10.4船舶信息及动态通知:
10.4.1船舶信息及装船动态:(略)方应在确定船舶信息(包括更换船舶、中转港通关后从中转港拉运到卸货港的船舶)后,立即将“船舶信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略)方,包括船舶名称(中/英文船名)、合同编号、航次、载重吨、实际载货量、船长度、预计抵达装船港日期,及其它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船舶信息;在装船直至装船完毕期间,(略)方应及时向(略)方发送装船动态通知;
10.4.2在途动态:(略)方应在船舶到达卸货港前7/5/3/2/1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通知(略)方,以便(略)方及时安排接卸。
10.4.3通知地址:微信通知。
10.4.4如(略)方未能及时提供本条要求的船舶信息及动态通知,将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合同结算,由此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10.5卸货条款:
10.5.1卸船备妥通知书(NOR):船舶到达卸货港范围内后,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日,无论进港/靠泊/清关/检疫与否。
10.5.2卸船时间:
10.5.2.1巴拿马型船舶:卸率15,000吨PWWD SHINC(实际载货量55,000吨以上);
10.5.2.2大灵便型船舶:卸率(略)吨PWWD SHINC(实际载货量45,000吨以上);
10.5.2.3灵便型船舶:卸率10,000吨PWWD SHINC(实际载货量30,000吨以上);
10.5.2.4(略)方另行限定卸率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10.5.3任何原因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算作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无论滞期与否:
10.5.3.1(略)方办理申报手续的等待时间。
10.5.3.2不可抗力而损失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大风、大雾、大雨和台风等。
10.5.3.3船舶从锚地(包括CJK锚地)移往泊位直至靠妥/准卸前的时间。
10.5.3.4因船舶参数不符合卸货港条件,产生的额外卸货时间。
10.5.4船舶滞期后的其它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0.5.5船舶于合同2.1条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抵达卸货港,卸船时间自(略)方递交NOR后12小时起算;早于交货期限抵港,有效NOR以交货期限首日零点起算,卸船时间以交货期限首日12:00起算,若提前卸货则自实际卸货时起算;晚于交货期限抵港,从开始卸货起算卸货时间。卸货结束时间以船舶卸空为止的时间为准。
10.5.6滞期费:若(略)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略)方应向(略)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5.7速遣费:若(略)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提前将货卸完,(略)方应向(略)方支付速遣费。速遣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前的全部节省时间计算。
10.5.8若船舶于合同2.1条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抵达卸货港,正常计算滞期/速遣费;早于约定交货期限抵达卸货港的,从约定交货期限首日12:00起算卸货时间,若电厂提前卸货,卸货时间从卸货开始时间起算,直至卸货结束截止;若晚于交货期限抵港,(略)方有权按照计划内到达船舶优先靠泊的原则卸货,从卸货开始起算卸货时间,至卸货完毕时止。卸货结束时间以船舶卸空为止的时间为准。
10.5.9若由于船舶故障或(略)方其他原因影响(略)方卸货速度的船舶,按航运惯例进行调整:在影响期间内,按故障舱数/总舱数比例扣减卸货港作业卸率;若由于船舶故障致使出现作业延迟或离港延迟,由(略)方承担直接时间/费用损失(若后一靠卸船舶存在时间损失)。
10.5.10若由于(略)方所供煤炭中含有石块、铁块、木块、大煤块等杂物或煤炭粘堵、扬尘等原因,或船舶自身原因或故障,须扣除导致电厂卸船困难的作业时间,不论滞期与否。
10.6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合同货物在卸货港卸货越过船舷的时间视为(略)方交货时间,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货物越过卸货港船舷后转让至(略)方。
11.(略)方的声明与保证
11.1(略)方保证对出售给(略)方的合同货物拥有完全权利,且该货物未被设置任何质押、其他担保或任何权利限制,不会导致(略)方遭受任何第三方就全部或部分货物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否则,(略)方有权选择停止付款,终止本合同,要求(略)方返还已付相关款项并主张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略)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购买替代煤炭的差价以及由此给电厂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
11.2(略)方保证合同货物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纠纷。若(略)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争议,不能作为(略)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抗辩理由。
11.3(略)方保证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并具备所有必要的履约能力和法定资质。
11.4(略)方负责办理船舶靠岸的相关手续。
12.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结算方式:
当月度供煤量结束后双方核对结算量及金额,卖方按照双方确认数量及金额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2.2(略)方按本合同12.1条约定的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双方共同完成结算单据的确认,(略)方向(略)方发出“结算通知书”。若(略)方对“结算通知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应向(略)方开出符合(略)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略)方在收到发票后向(略)方付清货款。
12.3付款方式:(略)方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以现汇或承兑汇票((略)方承担贴息)支付货款。
12.4若(略)方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略)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双方应在“异议通知”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达成共识。对达成共识的货款,(略)方仍应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略)方支付。
13.不可抗力
13.1若在合同履行 (略) 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仅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可以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该方对任何扩大的损失均不得免责。
13.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10日内提供政府机关就该次不可抗力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13.3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根据无法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双方应签署终止协议;若导致本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方式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14.违约责任及索赔
除不可抗力或(略)方自身原因或事先书面协商一致以外,发生以下情况,(略)方有权向(略)方提出索赔:
14.1若(略)方供货数量低于本合同2.3条“合同数量”约定的数量下限超过10%,(略)方有权要求(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少供货部分(实际供货数量与“合同数量”约定的数量下限的差异部分)合同金额的10%计算。
14.2若因非(略)方主观原因导致船舶抵达卸货港时间晚于合同2.1条约定或(略)(略)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的交货期限最后一日24:00,根据迟交货情况,(略)方有权按照如下方式对(略) (略) 罚:
14.2.1实际船舶抵达卸货港迟交货不超过7天,按每晚到1天扣减合同基价2元/吨(或滞期费率/实际货量)进行迟交货罚款,不足1天按1天计算。
14.2.2实际船舶抵达卸货港迟交货超过7天,(略)方有权拒收或重新商定价格(不得高于晚到天数扣罚后的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 (略) 理,终止合同。
14.2.3如(略)方恶意延误交货或拒绝交货,(略)方扣除(略)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略)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略)方的直接损失、利润损失、购买替代煤炭的差价以及由此给电厂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金额未达到合同金额的10%的,按照合同金额的10%索赔;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按照实际金额索赔。
14.3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合同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14.4若因煤炭过粘、过硬、煤块及矸石过大(超过30厘米以上)、含有铁块等杂质原因导致对电厂卸输煤设备、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设备损失及人工成本由(略)方全额承担。
14.5(略)方应从源头保证煤炭装船质量,装船前提前捡(略)并清理矸石、铁块等杂物,避免带杂物装船。在拉运及入炉前若发电部发现因煤炭中含煤矸石过大(超过30厘米以上)、发现含有铁块等杂质,每发现任意一类杂物考核(略)方1000元/次(发电部留存照片,以照片为证);发现超过2次以上加倍考核;考核款项从履约保证金或煤款中一并扣除。
15履约保证金
15.1(略)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略)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略)元。
15.2除不可抗力或(略)方自身原因以外,若(略)方全部不履行合同,(略)方不予退还(略)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15.3(略)方违反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合同第14条约定而发生的索赔,(略)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不足部分(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另行赔偿。
15.4(略)方将在(略)方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至(略)方原付款账户。(略)方不承担保证金的利息;如(略)方未将履约保证金或竞价服务费付至(略)方指定账户(以竞价公告或(略)方通知为准),导致履约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由(略)方承担。
16.争议解决
16.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且仅可向(略)方所 (略) 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通知
双方传递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微信信息、短信、挂号邮传等,且传递至本合同指定地址,合同中另有约定或(略)方另行要求的除外。
18.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个月。
19.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0.其他
20.1(略)方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略)方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无论是书面或电子的),以及对(略)方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略)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略)方书面同意,(略)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略)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20.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
20.3本合同仅为约定双方供需事宜之目的,(略)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融资等其它用途。
20.4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略)方执3份,(略)方3份。
六、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且仅可向(略)方所 (略) 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辽宁大唐国际葫 (略)
2. 联系人:李汶家
3. 联系电话:(略)
八、备注
受 (略) 委托,中国 (略) 由大唐 (略) 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 (略) 。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略) 《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 (略) 收款银行:中国 (略) 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略)21 大额支付行号:(略) 税务登记号:(略)MA5TGN5W6D 邮寄地址: (略) (略) 银 (略) 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略) (略) 首页。
九、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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