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南宁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第一责任层级 | 备注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按法律、法规进行项目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 (略) 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 (略) 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按 (略) 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按法律、法规进行项目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73号)第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跨区域”的 (略) 发展改革委办理。 |
3 | 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73号,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 (略) 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 (略) 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按 (略) 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4 | 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按 (略) 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5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 (略)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 (略) 发布,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 (略) 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按 (略) 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6 | 节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 (略)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略) 违法用能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按 (略) 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7 | 涉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价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赃物估价管理条例》(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 八届第十七号公告 1994年6月1日公布施行)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价格难以确定或者对价格有争议的赃物,以及需要变卖的赃物,应当由物价主管部门进行估价。第十一条:物价主管部门对赃物的估价结论和复核估价结论是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九条、第十条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8 | 涉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价格认定复核 | 行政确认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赃物估价管理条例》(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 八届第十七号公告 1994年6月1日公布施行)第八条:委托方对物价主管部门的估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结论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第十一条:物价主管部门对赃物的估价结论和复核估价结论是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 | 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
9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 (略) 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 (略) 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按 (略) 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10 |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略) 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略) 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按照《广西壮 (略) 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第一责任层级 | 备注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按法律、法规进行项目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 (略) 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 (略) 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按 (略) 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按法律、法规进行项目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73号)第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跨区域”的 (略) 发展改革委办理。 |
3 | 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 (略) 罚 | (略) 罚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73号,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 (略) 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 (略) 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按 (略) 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4 | 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按 (略) 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5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 (略) (略) 罚 | (略) 罚 |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 (略) 发布,20 (略) 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 (略) 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按 (略) 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6 | 节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 (略)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略) 违法用能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按 (略) 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7 | 涉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价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赃物估价管理条例》(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 八届第十七号公告 1994年6月1日公布施行)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价格难以确定或者对价格有争议的赃物,以及需要变卖的赃物,应当由物价主管部门进行估价。第十一条:物价主管部门对赃物的估价结论和复核估价结论是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九条、第十条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8 | 涉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价格认定复核 | 行政确认 |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赃物估价管理条例》(广西壮 (略) 人大常委会 八届第十七号公告 1994年6月1日公布施行)第八条:委托方对物价主管部门的估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结论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第十一条:物价主管部门对赃物的估价结论和复核估价结论是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 | 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
9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 (略) 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 (略) 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按 (略) 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10 |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略) 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略) 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按照《广西壮 (略) 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对监管权限进行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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