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乐中财政采〔2024〕76号
投诉人: (略) 美嘉信息技术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通讯地址: (略) 幸福街 (略) 78号31栋附12号
联系人:李波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略) 中区 (略)
地址: (略) (略) 140号
联系人:夏旻煜 联系电话:#
(略) 美嘉信息技术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略) 中区 (略) 于2024年11月8日就自然资源土地移动管理系统服务(项目编号:N#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
经审查查明:
1.自然资源土地移动管理系统服务(项目编号:N#4)于2024年10月21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1月1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024年11月6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于2024年11月7日开始履行合同。
2.投诉人于2024年11月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质疑答复,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遂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略) 美嘉信息技术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2月9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乐中财政采〔2024〕76号
投诉人: (略) 美嘉信息技术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通讯地址: (略) 幸福街 (略) 78号31栋附12号
联系人:李波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略) 中区 (略)
地址: (略) (略) 140号
联系人:夏旻煜 联系电话:#
(略) 美嘉信息技术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略) 中区 (略) 于2024年11月8日就自然资源土地移动管理系统服务(项目编号:N#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
经审查查明:
1.自然资源土地移动管理系统服务(项目编号:N#4)于2024年10月21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1月1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024年11月6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于2024年11月7日开始履行合同。
2.投诉人于2024年11月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质疑答复,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遂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收到,经审查后已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略) 美嘉信息技术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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