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 (略) (略) (略) 移交了检察意见书(竹检刑行意〔2024〕8号)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略) 初步审查,2021年10月,任某与汪某互相串通投标报价,由任某实际经营的四川鸿 (略) 和四川 (略) 帮助汪某投“ (略) 客运枢纽绵竹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任某安排刘某、杨某各制作四川 (略) 、四川鸿 (略) (略) 的投标报价清单,最终该项目由四川 (略) 以#.44元中标。四川 (略) 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四川 (略) 罚款人民币#.80元(大写:###万#仟#佰###元#角),给予汪某罚款人民币#.75元(大写:#万零#佰###元#角#分) (略)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