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财投处〔2024〕39号
一、项目编号:N*3
二、项目名称: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茅溪镇青龙村2024年第一批特色产业配套设施项目(山地轨道)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盛 (略)
地 址: (略) 叙永县叙永镇西大街杨武坊5号楼
被投诉人:四川合利信 (略)
地 址: (略) (略) 西路301号3栋6层
相关供应商: (略)
地 址: (略) 古蔺县枣林村一组13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盛 (略) 不服四川合利信 (略) 就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茅溪镇青龙村2024年第一批特色产业配套设施项目(山地轨道)(采购项目编号:N*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 (略) 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9月5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 (略) 于2024年1月2日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公司应该还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时期内。
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组未按统一标准评审,对我公司实行歧视待遇,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的倾向性。
投诉事项3:评审专家组未按统一标准评审,对我公司实行歧视待遇,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的倾向性。
投诉事项4:第一中标候选人 (略) 于2024年1月2日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公司应该还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时期内。 (略) 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根据四川合利信 (略) 回复函古 (略) 情况说明、四川 (略) 处理决定书( (略) 〔2024〕1号)证明,该公司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对投标函“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为虚假响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古 (略)
2024年10月23日
一、项目编号:N*3
二、项目名称: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茅溪镇青龙村2024年第一批特色产业配套设施项目(山地轨道)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盛 (略)
地 址: (略) 叙永县叙永镇西大街杨武坊5号楼
被投诉人:四川合利信 (略)
地 址: (略) (略) 西路301号3栋6层
相关供应商: (略)
地 址: (略) 古蔺县枣林村一组13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盛 (略) 不服四川合利信 (略) 就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茅溪镇青龙村2024年第一批特色产业配套设施项目(山地轨道)(采购项目编号:N*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 (略) 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9月5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 (略) 于2024年1月2日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公司应该还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时期内。
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组未按统一标准评审,对我公司实行歧视待遇,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的倾向性。
投诉事项3:评审专家组未按统一标准评审,对我公司实行歧视待遇,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的倾向性。
投诉事项4:第一中标候选人 (略) 于2024年1月2日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该公司应该还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时期内。 (略) 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根据四川合利信 (略) 回复函古 (略) 情况说明、四川 (略) 处理决定书( (略) 〔2024〕1号)证明,该公司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对投标函“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为虚假响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古 (略)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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