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2025年第一次省招物资招标公告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国 (略) 2025年第一次省招物资资格预审
项目编号:1025Z1
1.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 (略) (略) ,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 (略) (略) 为招标代理机构。
本次资格预审项目的结果有效期为自资格预审结果发出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国 (略) 物资招标采购相应分标/相关项目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在此,特邀请有意愿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申请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申请人及其申请预审产品须满足通用资格要求和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2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4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 (略) 信息系统( (略) (略) http://**)中发布的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 (略) 径: (略) 信息系统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发布单位” (略) ,点击相应品类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2)设计制造过满足专用资质业绩要求的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同类型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年限内的供货数量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 (略) 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 (略) 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采购)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采购)人。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采购)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9)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 (略) 、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 (略) 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10)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11)申请人不得 (略) 《关于供应商不 (略) 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
(12)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3.5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申请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
3.6申请人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注:(1)业绩要求:业绩要求有 (略) 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业绩要求证明材料:需提供签订的相关货物合同及销售发票信息(如因发票信息提供有误无法查验的,该业绩将不被认可)作为支撑材料(特别提醒:投标人可在国 (略) 全 (略) 查询投标发票状态)。业绩时间计算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制造商应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3)制造商应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并提供对应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和采购合同扫描件的关键页作为证明支持材料。
3.7环保体系及智能制造要求(非否决项)
为落实“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请申请人提供以下相关支持证明材料,此项内容为非否决项。
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此处资质 (略) 20 (略) 柜(箱)、在线监测装置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下同):
(1)应按要 (略) (略) (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 (略) 上传提交(详见资格预审文件附件一:关于申请人应用资质业绩凭证投标的说明、附件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介质及上传端口补充说明)。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试验报告除外),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业绩认可凭证单载明的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已核实数据,补充业绩只接受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12月16日的发票证明材料。
(3)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无论是否有已核实数据的试验报告,均须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完整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请提供全套资格预审材料。
4.2业绩审核标准
4.2.1有效供货业绩时间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4.2.2业绩数量按照各物资类别计算。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配套成套设备厂家 (略) 器可以做为业绩,但需提供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分标相关规定。
4.2.3供货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为同一申请人。
4.2.4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a.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b.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c.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出口业绩除外);
d.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生产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 (略) 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e.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f.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4.2. (略) 之间、同一 (略) 之间、存 (略) 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4.2.6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2.7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4.2.8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已核实数据,及补充业绩(如有)为准。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不需提供支持文件,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补充业绩只接受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12月16日的签订的合同和发票证明材料。
4.2.9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内。必须通过江苏投标工具填报发票信息,且必须使用工具提供的查验功能验证发票真伪,未通过验证或验证信息与发票信息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 (略) 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 (略) 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3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4.3.1申请人应按照资格业绩条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试验(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分标相关规定。关于试验报告出具机构详见 (略) 信息系统中发布的相应产品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4.3.2试验(检验/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测有效期应符合相应产品最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本次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 (略) 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4.3.3无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是否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均须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
4.3.4报告证书的有效期将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略) 相关采购标准进行评审。
4.3.5试验(检验/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
4.3.6各类试验(检验/检测)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
4.3.7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4.3.8在后续招标(采购)中,如招标(采购)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4.4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如有)审核标准
4.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4.4.2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分标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 (略) 许可证等其他证书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4.3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补充证书(出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5必要装备审核标准
4.5.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
4.5.2对于生产试验设备等,支持证明文件中的设备名称与资格预审公告要求的设备名称不一致,但申请人认为满足要求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4.5.3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补充生产试验设备(购买发票开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6关键岗位人员审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检测人员)
4.6.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需提供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的或已核实的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且在有效期内。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内。
4.6.2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补充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出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7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4.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
4.7.2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补充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7.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12时(北京时间,下同),登(略) (略) 信息系统( (略) (略) (http://**, (略) )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 (略) 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申请人需利用离线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 (略) 信息系统首页“ (略) →供应商投标工具”下载并安装。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首页“操作说明→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或“演示视频→投标工具新U+操作指导视频”。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 (略) 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略)。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5日15时。申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略) 信息系统递交电子申请文件,本次预审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提交)时间:所有申请文件应当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
申请文件提交地点:电子申请文件提交 (略) 信息系统(ECP2.0)及离线投标工具。
7.2逾期送达的申请文件, (略) 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不接受邮寄、现场提交等电子提交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交资格申请文件及资格申请文件的修改文件;不接受未按规定加密的申请文件及申请文件的修改文件。
7.3请各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澄清相关问题。
7.4申请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ECP2.0系统撤回已提交的申请文件。如申请人未撤回所弃标包申请文件,视为申请人正常参与预审。
7.5申请人需在ECP2.0及离线投标工具同时上传内容一致的文件,未按要求上传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8.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略) 凤凰西街243号
邮编:(略)
传真:025-(略)
业务咨询邮箱:*@*26.com(资格预审项目相关疑问、澄清等业务问题咨询邮箱,每日定时回复,推荐使用。为提高咨询效率,请将问题及截图(如有)直接写入邮件正文,尽量避免使用邮件附件。)
技术支持邮箱:*@*63.com( (略) 技术支持邮箱)
(注:密码重置等相关问题,请在邮件中提供厂家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合规声明
本资格预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为项目所在地的发展和改革部门。
11.其他事项
根据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现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 (略) 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
12.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不得改变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对资格预审公告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17日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国 (略) 2025年第一次省招物资资格预审
项目编号:1025Z1
1.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 (略) (略) ,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 (略) (略) 为招标代理机构。
本次资格预审项目的结果有效期为自资格预审结果发出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国 (略) 物资招标采购相应分标/相关项目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在此,特邀请有意愿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申请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申请人及其申请预审产品须满足通用资格要求和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2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4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 (略) 信息系统( (略) (略) http://**)中发布的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 (略) 径: (略) 信息系统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发布单位” (略) ,点击相应品类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2)设计制造过满足专用资质业绩要求的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同类型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年限内的供货数量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 (略) 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 (略) 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采购)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采购)人。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采购)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9)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 (略) 、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 (略) 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10)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11)申请人不得 (略) 《关于供应商不 (略) 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
(12)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3.5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申请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
3.6申请人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注:(1)业绩要求:业绩要求有 (略) 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业绩要求证明材料:需提供签订的相关货物合同及销售发票信息(如因发票信息提供有误无法查验的,该业绩将不被认可)作为支撑材料(特别提醒:投标人可在国 (略) 全 (略) 查询投标发票状态)。业绩时间计算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制造商应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3)制造商应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并提供对应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和采购合同扫描件的关键页作为证明支持材料。
3.7环保体系及智能制造要求(非否决项)
为落实“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请申请人提供以下相关支持证明材料,此项内容为非否决项。
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此处资质 (略) 20 (略) 柜(箱)、在线监测装置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下同):
(1)应按要 (略) (略) (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 (略) 上传提交(详见资格预审文件附件一:关于申请人应用资质业绩凭证投标的说明、附件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介质及上传端口补充说明)。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试验报告除外),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业绩认可凭证单载明的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已核实数据,补充业绩只接受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12月16日的发票证明材料。
(3)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无论是否有已核实数据的试验报告,均须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完整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请提供全套资格预审材料。
4.2业绩审核标准
4.2.1有效供货业绩时间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4.2.2业绩数量按照各物资类别计算。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配套成套设备厂家 (略) 器可以做为业绩,但需提供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分标相关规定。
4.2.3供货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为同一申请人。
4.2.4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a.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b.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c.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出口业绩除外);
d.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生产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 (略) 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e.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f.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4.2. (略) 之间、同一 (略) 之间、存 (略) 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4.2.6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2.7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4.2.8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已核实数据,及补充业绩(如有)为准。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不需提供支持文件,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补充业绩只接受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12月16日的签订的合同和发票证明材料。
4.2.9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内。必须通过江苏投标工具填报发票信息,且必须使用工具提供的查验功能验证发票真伪,未通过验证或验证信息与发票信息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 (略) 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 (略) 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3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4.3.1申请人应按照资格业绩条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试验(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分标相关规定。关于试验报告出具机构详见 (略) 信息系统中发布的相应产品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4.3.2试验(检验/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测有效期应符合相应产品最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本次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 (略) 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4.3.3无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是否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均须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
4.3.4报告证书的有效期将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略) 相关采购标准进行评审。
4.3.5试验(检验/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
4.3.6各类试验(检验/检测)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
4.3.7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4.3.8在后续招标(采购)中,如招标(采购)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4.4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如有)审核标准
4.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4.4.2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6各分标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 (略) 许可证等其他证书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4.3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补充证书(出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5必要装备审核标准
4.5.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
4.5.2对于生产试验设备等,支持证明文件中的设备名称与资格预审公告要求的设备名称不一致,但申请人认为满足要求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4.5.3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补充生产试验设备(购买发票开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6关键岗位人员审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检测人员)
4.6.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需提供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的或已核实的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且在有效期内。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内。
4.6.2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补充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出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7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4.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
4.7.2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补充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4年3月29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7.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12时(北京时间,下同),登(略) (略) 信息系统( (略) (略) (http://**, (略) )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 (略) 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申请人需利用离线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 (略) 信息系统首页“ (略) →供应商投标工具”下载并安装。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首页“操作说明→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或“演示视频→投标工具新U+操作指导视频”。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 (略) 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略)。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5日15时。申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略) 信息系统递交电子申请文件,本次预审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提交)时间:所有申请文件应当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
申请文件提交地点:电子申请文件提交 (略) 信息系统(ECP2.0)及离线投标工具。
7.2逾期送达的申请文件, (略) 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不接受邮寄、现场提交等电子提交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交资格申请文件及资格申请文件的修改文件;不接受未按规定加密的申请文件及申请文件的修改文件。
7.3请各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澄清相关问题。
7.4申请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标段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ECP2.0系统撤回已提交的申请文件。如申请人未撤回所弃标包申请文件,视为申请人正常参与预审。
7.5申请人需在ECP2.0及离线投标工具同时上传内容一致的文件,未按要求上传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8.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地址: (略) (略) 凤凰西街243号
邮编:(略)
传真:025-(略)
业务咨询邮箱:*@*26.com(资格预审项目相关疑问、澄清等业务问题咨询邮箱,每日定时回复,推荐使用。为提高咨询效率,请将问题及截图(如有)直接写入邮件正文,尽量避免使用邮件附件。)
技术支持邮箱:*@*63.com( (略) 技术支持邮箱)
(注:密码重置等相关问题,请在邮件中提供厂家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合规声明
本资格预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为项目所在地的发展和改革部门。
11.其他事项
根据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略) 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现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 (略) 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
12.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不得改变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对资格预审公告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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