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花都革命烈士陵园等6处烈士纪念设施...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略) 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花都革命烈士陵 (略)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布如下:
一、花都革命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 (略) 新 (略) 7号
保护范围:以陵园围墙栏杆为界(东 (略) 业余体育学校; (略) (略) 秀全外国语学校;南至华 (略) ; (略) ),保护范围总面积为#.52平方米,约1.02公顷。
保护范围图:
二、花山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 (略) 花山镇布岗村文笔岭
保护范围:东至陵园档土墙;西 (略) ;南至王福三烈士墓;北至永乐村果园,保护范围总面积约为3330平方米。
保护范围图:
三、花东革命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 (略) 花东镇象山村象山岭
保护范围:东、北、南从纪念碑基座第二圈栏杆外绵外延5米,东面以正面台阶和梯级外缘为界,纪念碑保护范围总面积约为983平方米,陵园保护范围南面至陵园梯阶 (略) (略) (略) 约200米,其余三面距离纪念碑红线范围向外延伸约30米。
保护范围图:
四、狮前抗日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 (略) 花东镇狮 (略) 交叉口东北20米
保护范围:一是陵园纪念设施建筑部分,占地约2亩。二是陵园保护附属设施范围,停车场部分,占地约1亩。
保护范围图:
五、蔡令璋烈士永垂不朽纪念碑
地理位置: (略) 狮岭镇芙蓉嶂 (略)
保护范围:保护红线往外延伸5米,面积365.45平方米。
保护范围图:
六、陈海滨烈士之墓
地理位置: (略) 狮岭 (略) 122号狮山公园内
保护范围:保护红线往外延伸5米,面积434.84平方米。
保护范围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略) 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部 (略) 理。
(略) (略) 退役 (略)
2024年12月18日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略) 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花都革命烈士陵 (略)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布如下:
一、花都革命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 (略) 新 (略) 7号
保护范围:以陵园围墙栏杆为界(东 (略) 业余体育学校; (略) (略) 秀全外国语学校;南至华 (略) ; (略) ),保护范围总面积为#.52平方米,约1.02公顷。
保护范围图:
二、花山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 (略) 花山镇布岗村文笔岭
保护范围:东至陵园档土墙;西 (略) ;南至王福三烈士墓;北至永乐村果园,保护范围总面积约为3330平方米。
保护范围图:
三、花东革命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 (略) 花东镇象山村象山岭
保护范围:东、北、南从纪念碑基座第二圈栏杆外绵外延5米,东面以正面台阶和梯级外缘为界,纪念碑保护范围总面积约为983平方米,陵园保护范围南面至陵园梯阶 (略) (略) (略) 约200米,其余三面距离纪念碑红线范围向外延伸约30米。
保护范围图:
四、狮前抗日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 (略) 花东镇狮 (略) 交叉口东北20米
保护范围:一是陵园纪念设施建筑部分,占地约2亩。二是陵园保护附属设施范围,停车场部分,占地约1亩。
保护范围图:
五、蔡令璋烈士永垂不朽纪念碑
地理位置: (略) 狮岭镇芙蓉嶂 (略)
保护范围:保护红线往外延伸5米,面积365.45平方米。
保护范围图:
六、陈海滨烈士之墓
地理位置: (略) 狮岭 (略) 122号狮山公园内
保护范围:保护红线往外延伸5米,面积434.84平方米。
保护范围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略) 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部 (略) 理。
(略) (略) 退役 (略)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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