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变堆项目智能化系统维保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聚变堆项目智能化系统维保服务 项目的潜在 (略) 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26日9点00分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24BHCYJTFW(略)
2、项目名称:聚变堆项目智能化系统维保服务
3、项目地点: (略)
4、招标人:合肥滨湖 (略)
5、项目业主: (略) (略)
6、项目概况:聚变堆项目配置各类智能化设备约5000台(包含综合布线系统、 (略) 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无线巡更对讲系统、门禁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梯五方对讲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周界红外对射系统、信息发布系统、UPS系统),本次招标需对项目内智能化系统提供维保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7、项目概算:(略)元
8、项目类别:服务类
9、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 1 个标段
10、服务期:2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采用1+1方式签订(一年服务期结束后,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如成交供应商履约良好,经(略)(略)双方同意,在合同到期前60日内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总年限不超过2年,服务价格、合同条款内容不变)。若(略)方物业服务大合同终止,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智能化系统维保服务业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略) 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 (略) 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 (略) 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或在线修复审核通过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重大税收失信主体;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招标文件发售办法
1.获取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2024年12月25日17时00分;
2.获取方式:
(1)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徽易采(http://**)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 (略) 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关于首次使 (略)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说明》。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2月26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五、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六、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有效最低价法。
七、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8.1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8.2 开标地点:合肥滨湖 (略)
九、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合肥滨湖 (略)
地址:花园大道582号包 (略) 管委会大楼
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详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服务周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项目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1.3.4 | 项目要求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要求” |
1.3.6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3.7 | 付款方式 | 按每季度付款一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完整的付款材料和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果中标人不能提供相应税率发票,则税差部分由中标人承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及评标办法章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1.12.1 | 踏勘现场 | □组织 ■不组织 投标人自行联系招标联系人后踏勘现场。 踏勘联系人:刘登伟 (略) 因踏勘而造成的风险自行承担(认识、了解并预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将相关费用考虑到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承担任何因投标人未踏勘现场或踏勘不细造成的任何附加费用)。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答疑澄清及修改(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4年12月23日17时00分前 |
形式:以书面形式通过徽易采(http://**)提出并提交澄清要求,否则截止时间后将视为同意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将通过徽易采(http://**)发布,投标人 (略) 查询。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不论投标人是否下载,均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将通过徽易采(http://**)发布,投标人 (略) 查询。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不论投标人是否下载,均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递交的其他材料。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费率)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略)元人民币(含税); 注:综合单价超过最高限价(元,综合单价)的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本项目为总价合同。 |
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注:银行保函及担保机构担保等均无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置于投标文件格式里即可! ■不要求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如有)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1)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章节 |
3.7.3(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
3.7.3(4) | 投标文件要求 |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徽易采系统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2、投标人无需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及纸质投标文件。 3、待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免费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份数满足招标人要求),纸质投标文件应与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操作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解密失败,均视为其放弃投标。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无须封套。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4.2.2(1) | 递交纸质及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地点 | 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递交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文件。 |
4.2.2(2) | 递交加 (略) | 按照招标文件和徽易采系统的要求在徽易采系统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1(4)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进行开标。如评标办法章节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 符合招标人内部管理办法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不超出2名中标候选人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5%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合同服务期满后30日内退还。 温馨提示:如采用保函,建议选用“合肥滨湖 (略) ”出具的保函,联系人:唐主任/龚主任,联系方式:(略)/(略)。 □不要求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 □否 |
9.1 | 平台使用费 | (略) 使用费由投标人支付,具体收费 (略)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本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有选项内容的,■表示招标文件选定的内容;□符号表示本招标文件未选定的内容;空格中的“/”表示没有具体内容。投标人请按“■符号”选定的内容和要求参加投标活动。 | |
10.2 | 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本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的具体补充和修改,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与本前附表矛盾的以前附表为准。 | |
10.3 | 1、招标文件中所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2、投标人应注意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3、本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补充、澄清、修改、答 (略) 发布,请投标 (略) 上下载。 4、本项目为非依法必招项目,公开招标指的是公开性招标,具体相关招标规则依据招标人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 |
10.4 | 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招标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投标时所提供的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停止向其支付合同价款。该中标人承担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
10.5 | 投标专用章效力规定: 投标文件中有授权文件(原件)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 |
10.6 | 知识产权 1、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如因此导致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
10.7 |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如对招标文件所列条款有疑问请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书面疑问,因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发生偏差而造成的投标失误以及落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0.8 | 如无特殊情况,项目业主与中标人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内容与条款签署正式合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合同内容,后期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签合同,否则招标人有权依法索偿。 | |
10.9 | 发票开具: 中标人应按签约合同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10.10 | 本招标文件中相关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没有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及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招标文件“项目要求”和有关最新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并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执行所列标准有矛盾时,按照较高标准执行,技术规范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以更有利于项目质量为原则,由招标人确定)。 | |
10.11 |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以下原则执行: 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项目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要求较严格者为准;合同价已包括按照较高或较严者执行的费用。 2、若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 (略) ,应以招标人的书面澄清为准。 | |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须严格执 (略) 相关管理制度(如:《 (略)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略)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等,详见附件),招标文件与本条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为准。 | ||
10.13 | 项目重难点:/ 项目特别提示:/ |
注: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与前附表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软件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项目地点、项目要求、质保期、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项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质保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6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7 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依据相关 (略) 理决 (略) 理效力和范围);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14)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15)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向前追溯三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将中标项目任意进行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1.12 踏勘现场
1.1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1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2.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2.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2.5投标人应仔细勘察现场,并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进行核实,如有疑问需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前及规定的方式提出,否则,中标后需按施工现场条件进行生产、安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项目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经投标人确认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的内容经投标人确认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及评标办法章节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项目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1)加密及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 (略) 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文件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 (略) 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者U盘,格式为bzc格式)应封装在信封中。
(3)纸质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 (略)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1.2 纸质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承担评标委会做出不利于其评审的责任,另因此造成提前开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1)投标人递交纸质及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递交加 (略)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1)逾期送达的纸质及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2)逾期送达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略) 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徽易采系统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默认为30分钟)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或按招标文件要求符合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开标;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 开标阶段投标人授权代表不得远离开标会场,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法与投标人授权代表取得联系或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不能抵达开标会场的,视为投标人放弃相关权利,且对开标程序和结果无异议。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略) 罚 (略) 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按照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 (略) ,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 (略) ,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公告
聚变堆项目智能化系统维保服务 项目的潜在 (略) 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26日9点00分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24BHCYJTFW(略)
2、项目名称:聚变堆项目智能化系统维保服务
3、项目地点: (略)
4、招标人:合肥滨湖 (略)
5、项目业主: (略) (略)
6、项目概况:聚变堆项目配置各类智能化设备约5000台(包含综合布线系统、 (略) 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无线巡更对讲系统、门禁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电梯五方对讲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周界红外对射系统、信息发布系统、UPS系统),本次招标需对项目内智能化系统提供维保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7、项目概算:(略)元
8、项目类别:服务类
9、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 1 个标段
10、服务期:2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采用1+1方式签订(一年服务期结束后,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如成交供应商履约良好,经(略)(略)双方同意,在合同到期前60日内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总年限不超过2年,服务价格、合同条款内容不变)。若(略)方物业服务大合同终止,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智能化系统维保服务业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略) 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 (略) 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 (略) 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或在线修复审核通过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重大税收失信主体;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招标文件发售办法
1.获取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2024年12月25日17时00分;
2.获取方式:
(1)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徽易采(http://**)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 (略) 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关于首次使 (略)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说明》。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2月26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五、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六、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有效最低价法。
七、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8.1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8.2 开标地点:合肥滨湖 (略)
九、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合肥滨湖 (略)
地址:花园大道582号包 (略) 管委会大楼
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详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服务周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项目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1.3.4 | 项目要求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要求” |
1.3.6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3.7 | 付款方式 | 按每季度付款一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完整的付款材料和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果中标人不能提供相应税率发票,则税差部分由中标人承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及评标办法章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1.12.1 | 踏勘现场 | □组织 ■不组织 投标人自行联系招标联系人后踏勘现场。 踏勘联系人:刘登伟 (略) 因踏勘而造成的风险自行承担(认识、了解并预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将相关费用考虑到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承担任何因投标人未踏勘现场或踏勘不细造成的任何附加费用)。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答疑澄清及修改(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4年12月23日17时00分前 |
形式:以书面形式通过徽易采(http://**)提出并提交澄清要求,否则截止时间后将视为同意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将通过徽易采(http://**)发布,投标人 (略) 查询。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不论投标人是否下载,均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将通过徽易采(http://**)发布,投标人 (略) 查询。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不论投标人是否下载,均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递交的其他材料。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费率)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略)元人民币(含税); 注:综合单价超过最高限价(元,综合单价)的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本项目为总价合同。 |
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注:银行保函及担保机构担保等均无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置于投标文件格式里即可! ■不要求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如有)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1)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详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章节 |
3.7.3(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
3.7.3(4) | 投标文件要求 |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徽易采系统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2、投标人无需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及纸质投标文件。 3、待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免费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份数满足招标人要求),纸质投标文件应与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远程解密操作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解密失败,均视为其放弃投标。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无须封套。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4.2.2(1) | 递交纸质及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地点 | 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递交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文件。 |
4.2.2(2) | 递交加 (略) | 按照招标文件和徽易采系统的要求在徽易采系统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1(4)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进行开标。如评标办法章节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 符合招标人内部管理办法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不超出2名中标候选人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5%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合同服务期满后30日内退还。 温馨提示:如采用保函,建议选用“合肥滨湖 (略) ”出具的保函,联系人:唐主任/龚主任,联系方式:(略)/(略)。 □不要求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 □否 |
9.1 | 平台使用费 | (略) 使用费由投标人支付,具体收费 (略)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本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有选项内容的,■表示招标文件选定的内容;□符号表示本招标文件未选定的内容;空格中的“/”表示没有具体内容。投标人请按“■符号”选定的内容和要求参加投标活动。 | |
10.2 | 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本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的具体补充和修改,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与本前附表矛盾的以前附表为准。 | |
10.3 | 1、招标文件中所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2、投标人应注意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3、本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补充、澄清、修改、答 (略) 发布,请投标 (略) 上下载。 4、本项目为非依法必招项目,公开招标指的是公开性招标,具体相关招标规则依据招标人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 |
10.4 | 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招标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投标时所提供的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停止向其支付合同价款。该中标人承担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
10.5 | 投标专用章效力规定: 投标文件中有授权文件(原件)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 |
10.6 | 知识产权 1、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如因此导致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
10.7 |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如对招标文件所列条款有疑问请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书面疑问,因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发生偏差而造成的投标失误以及落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0.8 | 如无特殊情况,项目业主与中标人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内容与条款签署正式合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合同内容,后期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签合同,否则招标人有权依法索偿。 | |
10.9 | 发票开具: 中标人应按签约合同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10.10 | 本招标文件中相关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没有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及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招标文件“项目要求”和有关最新标准的货物和服务,并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执行所列标准有矛盾时,按照较高标准执行,技术规范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以更有利于项目质量为原则,由招标人确定)。 | |
10.11 |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以下原则执行: 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项目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要求较严格者为准;合同价已包括按照较高或较严者执行的费用。 2、若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 (略) ,应以招标人的书面澄清为准。 | |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须严格执 (略) 相关管理制度(如:《 (略)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略)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等,详见附件),招标文件与本条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为准。 | ||
10.13 | 项目重难点:/ 项目特别提示:/ |
注: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与前附表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软件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项目地点、项目要求、质保期、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项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质保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6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7 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依据相关 (略) 理决 (略) 理效力和范围);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14)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15)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向前追溯三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将中标项目任意进行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1.12 踏勘现场
1.1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1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2.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2.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2.5投标人应仔细勘察现场,并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进行核实,如有疑问需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前及规定的方式提出,否则,中标后需按施工现场条件进行生产、安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项目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经投标人确认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的内容经投标人确认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及评标办法章节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项目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1)加密及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 (略) 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文件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 (略) 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者U盘,格式为bzc格式)应封装在信封中。
(3)纸质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 (略)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1.2 纸质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承担评标委会做出不利于其评审的责任,另因此造成提前开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1)投标人递交纸质及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递交加 (略)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1)逾期送达的纸质及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2)逾期送达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略) 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徽易采系统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默认为30分钟)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或按招标文件要求符合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开标;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 开标阶段投标人授权代表不得远离开标会场,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法与投标人授权代表取得联系或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不能抵达开标会场的,视为投标人放弃相关权利,且对开标程序和结果无异议。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略) 罚 (略) 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按照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 (略) ,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 (略) ,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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