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公告
斗门区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公告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编制对象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 (略)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 (略) (略) 井岸镇龙西村霞山北麓,修建于1980年6月,该烈士纪念设施是为纪念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111位烈士所修建的。
第二条 方案性质
本方案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的专项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本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下, (略) 退役 (略) 组织编制,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是实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烈士褒扬条例》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划定范围
本方案的划定范围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总面积为3520.79平方米。
第五条 方案期限
本方案期限“永久”。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概况
第六条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概况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位于 (略) (略) 井岸镇龙西村霞山北麓,于1980年6月,为纪念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111名烈士由斗门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建设,1984年革命烈士纪念碑建造落成。纪念碑坐西向东,由花岗岩建成,占地面积1100平方米,包括碑体、碑坪、栏杆、步级、坪道等部分。碑体通高11.5米,分碑身和碑座两部分。碑身呈四棱柱状,高9.4米。底部长4.5米,宽4.5米,正面阴刻楷书泥金字“革命烈士永垂不朽”,有红旗、五星、葵花、麦穗浮雕图案。1994年4月,在碑后增建琉璃瓦顶砖石结构铭壁,两面各镶嵌长3.7米,宽1.16米的白色大理石板,上面镌刻有铭文和英烈名讳。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建造落成后于1988年12月被原斗门县人民政府定为第二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 (略) 、市政府确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5年8月, (略)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略)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实践基地;2009年2月又 (略) 委、区政府确定 (略)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3年10月 (略)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略) 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没 (略)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又在2024年1月 (略) 委宣传部确定 (略)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是社会各界祭奠英烈、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传承红色传统文化的重要场所,每年接待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达到#人次以上。
三、价值评估
第七条 历史价值
1.为纪念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111名烈士由斗门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建设,记录了斗门民主革命艰难的军事进程,具有重要的革命历史价值。
2.为研究 (略) 的第一个党支部和 (略) 抗日游击革命英勇事迹等提供重要历史参考。
第八条 科学价值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具有研究早期革命军队建设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科学价值。
第九条 艺术价值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整体规模适中,借用山势,达到宏大肃穆的效果,是烈士纪念碑规划设计的高效范例。
第十条 社会价值
1.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是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的重要基地,具有宣传教育的社会价值。
2.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由斗门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建设,是珍贵的历史资料,具有重要的社会宣传价值。
第十一条 文化价值
1.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由斗门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建设,是研 (略) 发展历史重要的珍贵史料。
2.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位于霞山北麓,坐西向东,西侧依靠霞山,东侧眺望黄杨河(前照后靠), (略) 为中轴线把 (略) 分为南北两部,是我国东南沿海自然环境和传统墓葬文化密切结合的实例。
四、现状评估
第十二条 保护措施评估
1.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四周有围栏,与纪念碑周边其他用地分隔,便于独立管理。
2.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 (略) 人民政府多次拨款修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现状良好。
3.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目前不限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有专职管理机构,下一步将配备专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展示利用评估
1.开放级别和时间现状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目前不限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下一步专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配备后实行限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展示设施现状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内已有纪念碑小广场、公园半山休闲亭、英铭墙小广场等游 (略) 域。园区内布置有公共卫生设施。
五、 (略) 划及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略) 划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是:东侧至原斗门县图书广场外墙边界一线(目前修建的第一级台阶),西侧至霞山北麓公园亭前围墙一线,南侧至目前修建栏杆一线,北侧至目前修建栏杆一线(详见附图)。现行保护范围轮廓呈不规则六边形,总面积为#.79平方米。
第十五条 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1.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的管理由专门的管理机 (略) 退役 (略) 负责,实施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3.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保护无关的其它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4.因保护工作需要而必须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和设施,并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安全,不得污染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文物及其环境,不得破坏景观风貌,并须报请广东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5.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考古勘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考古发掘工作的法规执行,报经广东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考古单位实施,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的保护措施
1.检测和监测保护范围内的水泥、水刷石裂缝,对无结构性危害的裂缝执行保养维护工作,对出现结构性问题的裂缝,检查裂缝成因,制定合适的保护措施, (略) 理。
2.对保护范围内风貌不协调的石级台阶及栏杆,应整改为带有当代标识的花岗岩或仿花岗岩地砖,使纪念碑风貌统一。
3.对保护范围内的岩石、水泥、水刷石等材料建造内容,须制订定期清洁的工作安排,由管理机构落实执行。
4.对保护范围内的各式植物绿化,须制订长期的养护和修剪工作安排,由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执行。
5.对保护范围内的山体、纪念碑及地坪、四周栏杆及石级台阶,须制订长期的形变监测工作安排,合理设定形变监测点和形变预警值,定期记录形变数据,保证纪念碑的安全,由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监管和维护
1.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略) 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人员的编制数量、经费保障及职责范围。在保护范围内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危害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安全、影响环境和其它违规的行为。
2.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制度,定期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保养,及时清除危害文物安全的因素;定期对各种保护设施和宣传展示利用设施进行保养或维修。
3.建立健全防御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预案,在发生险情时及时按照预案采取必要和稳妥的措施,防止破坏现象的发生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破坏程度,控制险情的发展并及时报告上级行政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管理范围和职能
1.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的保护管理范围,包括革命烈士纪念碑本体、英铭墙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 (略) 域。
2. (略) 人民政府落实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的人员编制及经费保障等工作后, (略) 退役 (略) 负责落实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3. (略) 退役 (略) 按照本方案对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依法对保护范围进行管理,防止破坏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及其环境的现象发生,及时制止破坏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和其它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属地行政部门,协助执行对破坏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和其他违规 (略) 罚。
4. (略) 退役 (略) 负责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监视、巡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上报属地主管部门,协助执行对违规 (略) 罚。
第十九条 完善日常管理
1.建立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继续完善保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管理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保障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的安全性和延续性。
2.建立自然灾害、环境以及游客容量等监测制度,积累数据,为确定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做好经常性维护工作,及时化解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所受到的外力侵害,对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4.开展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规范游客行为, (略) 民群众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保护意识, (略) 民群众参与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保护协助工作。
(略) (略) 退役 (略)
2024年12月16日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编制对象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 (略)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 (略) (略) 井岸镇龙西村霞山北麓,修建于1980年6月,该烈士纪念设施是为纪念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111位烈士所修建的。
第二条 方案性质
本方案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的专项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本 (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下, (略) 退役 (略) 组织编制,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是实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烈士褒扬条例》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划定范围
本方案的划定范围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总面积为3520.79平方米。
第五条 方案期限
本方案期限“永久”。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概况
第六条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概况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位于 (略) (略) 井岸镇龙西村霞山北麓,于1980年6月,为纪念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111名烈士由斗门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建设,1984年革命烈士纪念碑建造落成。纪念碑坐西向东,由花岗岩建成,占地面积1100平方米,包括碑体、碑坪、栏杆、步级、坪道等部分。碑体通高11.5米,分碑身和碑座两部分。碑身呈四棱柱状,高9.4米。底部长4.5米,宽4.5米,正面阴刻楷书泥金字“革命烈士永垂不朽”,有红旗、五星、葵花、麦穗浮雕图案。1994年4月,在碑后增建琉璃瓦顶砖石结构铭壁,两面各镶嵌长3.7米,宽1.16米的白色大理石板,上面镌刻有铭文和英烈名讳。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建造落成后于1988年12月被原斗门县人民政府定为第二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 (略) 、市政府确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5年8月, (略)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略)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实践基地;2009年2月又 (略) 委、区政府确定 (略)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3年10月 (略)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略) 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没 (略)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又在2024年1月 (略) 委宣传部确定 (略)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是社会各界祭奠英烈、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传承红色传统文化的重要场所,每年接待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达到#人次以上。
三、价值评估
第七条 历史价值
1.为纪念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111名烈士由斗门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建设,记录了斗门民主革命艰难的军事进程,具有重要的革命历史价值。
2.为研究 (略) 的第一个党支部和 (略) 抗日游击革命英勇事迹等提供重要历史参考。
第八条 科学价值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具有研究早期革命军队建设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科学价值。
第九条 艺术价值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整体规模适中,借用山势,达到宏大肃穆的效果,是烈士纪念碑规划设计的高效范例。
第十条 社会价值
1.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是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的重要基地,具有宣传教育的社会价值。
2.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由斗门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建设,是珍贵的历史资料,具有重要的社会宣传价值。
第十一条 文化价值
1.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由斗门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建设,是研 (略) 发展历史重要的珍贵史料。
2.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位于霞山北麓,坐西向东,西侧依靠霞山,东侧眺望黄杨河(前照后靠), (略) 为中轴线把 (略) 分为南北两部,是我国东南沿海自然环境和传统墓葬文化密切结合的实例。
四、现状评估
第十二条 保护措施评估
1.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四周有围栏,与纪念碑周边其他用地分隔,便于独立管理。
2.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 (略) 人民政府多次拨款修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现状良好。
3.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目前不限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有专职管理机构,下一步将配备专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展示利用评估
1.开放级别和时间现状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目前不限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下一步专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配备后实行限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展示设施现状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内已有纪念碑小广场、公园半山休闲亭、英铭墙小广场等游 (略) 域。园区内布置有公共卫生设施。
五、 (略) 划及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略) 划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是:东侧至原斗门县图书广场外墙边界一线(目前修建的第一级台阶),西侧至霞山北麓公园亭前围墙一线,南侧至目前修建栏杆一线,北侧至目前修建栏杆一线(详见附图)。现行保护范围轮廓呈不规则六边形,总面积为#.79平方米。
第十五条 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1.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的管理由专门的管理机 (略) 退役 (略) 负责,实施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3.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保护无关的其它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革命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4.因保护工作需要而必须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和设施,并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安全,不得污染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文物及其环境,不得破坏景观风貌,并须报请广东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5.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考古勘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考古发掘工作的法规执行,报经广东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考古单位实施,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的保护措施
1.检测和监测保护范围内的水泥、水刷石裂缝,对无结构性危害的裂缝执行保养维护工作,对出现结构性问题的裂缝,检查裂缝成因,制定合适的保护措施, (略) 理。
2.对保护范围内风貌不协调的石级台阶及栏杆,应整改为带有当代标识的花岗岩或仿花岗岩地砖,使纪念碑风貌统一。
3.对保护范围内的岩石、水泥、水刷石等材料建造内容,须制订定期清洁的工作安排,由管理机构落实执行。
4.对保护范围内的各式植物绿化,须制订长期的养护和修剪工作安排,由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执行。
5.对保护范围内的山体、纪念碑及地坪、四周栏杆及石级台阶,须制订长期的形变监测工作安排,合理设定形变监测点和形变预警值,定期记录形变数据,保证纪念碑的安全,由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监管和维护
1.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略) 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人员的编制数量、经费保障及职责范围。在保护范围内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危害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安全、影响环境和其它违规的行为。
2.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制度,定期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保养,及时清除危害文物安全的因素;定期对各种保护设施和宣传展示利用设施进行保养或维修。
3.建立健全防御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预案,在发生险情时及时按照预案采取必要和稳妥的措施,防止破坏现象的发生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破坏程度,控制险情的发展并及时报告上级行政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管理范围和职能
1. (略) 革命烈士纪念碑的保护管理范围,包括革命烈士纪念碑本体、英铭墙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 (略) 域。
2. (略) 人民政府落实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的人员编制及经费保障等工作后, (略) 退役 (略) 负责落实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3. (略) 退役 (略) 按照本方案对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依法对保护范围进行管理,防止破坏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及其环境的现象发生,及时制止破坏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和其它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属地行政部门,协助执行对破坏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和其他违规 (略) 罚。
4. (略) 退役 (略) 负责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监视、巡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上报属地主管部门,协助执行对违规 (略) 罚。
第十九条 完善日常管理
1.建立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继续完善保护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管理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保障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的安全性和延续性。
2.建立自然灾害、环境以及游客容量等监测制度,积累数据,为确定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做好经常性维护工作,及时化解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所受到的外力侵害,对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4.开展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协调、规范游客行为, (略) 民群众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保护意识, (略) 民群众参与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保护协助工作。
(略) (略) 退役 (略)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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