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第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第8号
当事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刘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P
地址: (略) (略) 中弘中央 (略) 7幢B座1807
在纪委监委对“宜 (略) 电子物证实验室装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0-12-64)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与 (略) 、洛阳宝 (略) (略) 中标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款“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略) 作出罚款人民币*万*仟元(*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略) 罚。
当事人名称:河南 (略)
法定代表人:岳国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7L8R17E
地址: (略) (略) 英秀街16号2号楼12层1204
在纪委监委对“宜 (略) 电子物证实验室装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0-12-64)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略) 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万元(*元)的处罚。
你单位应自收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宜 (略) 财政专户(开户行:河南宜阳农村 (略) 营业部 账号:*01)。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宜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6日
当事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刘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P
地址: (略) (略) 中弘中央 (略) 7幢B座1807
在纪委监委对“宜 (略) 电子物证实验室装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0-12-64)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与 (略) 、洛阳宝 (略) (略) 中标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款“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略) 作出罚款人民币*万*仟元(*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略) 罚。
当事人名称:河南 (略)
法定代表人:岳国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7L8R17E
地址: (略) (略) 英秀街16号2号楼12层1204
在纪委监委对“宜 (略) 电子物证实验室装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0-12-64)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略) 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万元(*元)的处罚。
你单位应自收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宜 (略) 财政专户(开户行:河南宜阳农村 (略) 营业部 账号:*01)。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宜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宜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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