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人民监督员职业素养,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略) 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规范运行, (略) (略) 起草了《 (略) 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标准质量,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 (略) 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并于2025年1月19日前书面反馈至邮箱:*@*63.com
附件:《 (略) 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略)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略) 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监督员履职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质量,确保人民监督员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最 (略) 、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 (略) 市级人民监督员。
第三条 本办法从培训、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确定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惩戒和续任的依据。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表彰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略) 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人民监督员应当做好履职情况记录, (略) (略)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书面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第七条 (略) (略) (略) 建立履职台帐,记录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学习、案件监督等活动及工作表现情况。
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人民监督员的惩戒分为谈话提醒和免除任职资格两种。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 (略) (略)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量化标准
第十条 工作考核(50分)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最 (略) 关于印发《 (略) 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19〕11号) (略) 查办案件依法监督。
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每件(次)扣10分, (略) (略) 谈话提醒:
(一)无故不参加所指派案件监督工作的;
(二)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因故请假不参加案件监督的;
(三)一年内既未接受指派,也未主动提请案件监督工作的;
(四)监督案件时敷衍塞责,应当发现并提出办案证据、程序、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瑕疵而没有发现并提出的,每件扣10分;
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每件(次)扣5分, (略) (略) 谈话提醒:
(一)参加案件监督活动,不发表表决意见的;
(二)未及时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 (略) (略) 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举报材料的。
第十一条 培训考核(20分)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专题研讨、庭审观摩、实地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
(一)未参加年度培训的扣10分, (略) (略) 给予劝诫;迟到、早退或由其他人顶替参训的每次的扣3分;。
(二)未参 (略) 组织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参加的专项业务培训、学习交流、参观考察等活动的每次扣5分;因故请假的每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
第十二条 纪律及作风考核(30分)
人民监督员在履职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保守秘密,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妨碍案 (略) 理;应当廉洁诚信,秉持公心,勤勉履职,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
(一)未参 (略) 邀请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参加的工作会议的每次扣5分;因故请假的每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
(二)未参 (略) 邀请参加的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活动的每次扣5分;因故请假的每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
(三)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5分, (略) (略) 谈话提醒:
1、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发表、从事与履职无关的言行,未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
2、在案件监督过程中,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
3、违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4、违反应当实行回避规定的。
(四)未按要 (略) (略) 书面报送履职情况的,每次扣5分。
(五)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考核一票否决, (略) 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骗取人民监督员任职资格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参加案件监督等履职活动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监督案件评议表决情况,或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
4、 违反廉洁纪律,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宴请、馈赠的;
5、向涉案当事人通风报信的;
6、违反社会公德、道德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良好形象、社会公信力行为的;
7、因工作、职务变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或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扣分,以扣完本条的总分为限。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加分项目
在百分制外设加分项目,得分计入总分,且累计不超过5分。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加分:
(一)所撰写的有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调研文章、经验材料 (略) 级媒体或刊物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省级媒体或刊物采用的,每篇加2分;被国家级媒体或刊物采用的,每篇加3分;同一文章被两级以上媒体或刊物采用的,取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二)在市级相关会议上作有关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经验发言的,每次加1分;在省级相关会议上作典型经验发言的,每次加2分;同一经验在两级以上相关工作会议交流发言的,取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第三章 奖励及惩戒
第十五条 年度评定为优秀等次的, (略) 给予表彰奖励。年度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略) 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法犯罪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任期内累计三次被谈话提醒的。
第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发生被谈话提醒、免除任职资格情形的, (略) 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略) 应当及时将奖励、惩戒决定书面告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免除人民监督员任职资格的,还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人民监督员对惩戒决定有异议, (略) (略) 申请复核一次。 (略) 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略) (略) 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