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海螺水泥粉煤灰询价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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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海螺水泥粉煤灰询价询价公告

粉煤灰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范本,以实际签订协议为准)

卖方: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合同号:

签订地点:

买方:南通海螺 (略) 签订日期:

第一条 产品名称、供货数量、综合含税到厂价格、供货期限及交货要求

1、产品名称:粉煤灰(货源地:点击查看>>

2、供货数量:(买方有权根据生产组织需要调整供货量)

3、综合含税到厂价:中标价 元/吨(含增值税、资源税、运杂费等一切费用),一票制结算,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以既定不含税价格按照新税率办理发票结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中标后结算时间:每月结算一次,时间为当月1日至当月底。

4、供货时间: (略) 书面通知为准

5、交货要求:买方每月根据使用单位生产经营需求,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必须根据买方通知,按要求供货。超计划或无计划供货,买方有权不予收货。为保证买方生产急需,卖方必须保证一定的储备量及有效的防雨措施。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烧失量≤8%,S03≤3%,F-CaO≤1%,水份≤1%,Cl-≤0.06%,细度≤45%(45um方孔筛筛余),不得含有小石子等杂物。

第三条 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到厂交货:采用汽运( (略) (略) 、 (略) 及交货地点为到厂或指定卸货地点的)进厂的,卖方负责用自卸车将产品运至其指定堆场,并负责货物装卸、运输及运输过程中的防雨,从卖方装货到买方卸车地点卸货全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含税包干到厂单价中,且不 (略) 的影响。

第四条 数量验收

对汽运供货直接送达买方指定卸货点的,数量验收采用汽车过磅以买方为准;

第五条 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质量验收:双方共同取样、留存,以买方化验室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若卖方不能派人参与共同取样,需出具书面函件,并视为认同买方取样结果。

2、提出异议的期限:如出现质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在到货后二日内将质量初步验收结果以书面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若有异议,8小时内以书面或手机信息及微信(信息)发送的方式提出,并于24小时内派员到 (略) 理,启用已卸货封存样复检,封存样送至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数量验收有异议时,卖方必须在现场提出,经买卖双方现场重新复查确认验收数量、并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卖方若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与方法提出异议,则视同卖方已认可买方的验收结果。

3、水分指标以双方共同取样结果为准(若卖方不能派人参与共同取样,视为认同买方取样结果),不参与封存样复检。

第六条 质量 (略) 理办法

混合材需求品种对应的质量指标要求附表所示,其中:烧失量 (%)、SO3 (%)、F-CaO (%)、水分(%)、细度均为旬加权计算;其他指标要求详见合同。

1、汽运进厂( (略) 、 (略) 进厂) (略) 到专用线产品以每日进货量为一个检测单位,指标实行旬度加权。

2、处理办法(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同比例计算,不分段加权):

(1)烧失量质量指标:

8%≤烧失量<9%,每上升1%,单价下降1元/吨;

9%≤烧失量<10%,每上升1%,单价下降2元/吨;

10%≤烧失量<15%,每上升1%,单价下降3元/吨;

烧失量≥15%,买方有权拒收或按照烧失量超出合格指标每上升1%,单价下降5元/吨(直至货款扣完为止)结算。

(2)SO3质量指标:

3%≤SO3<4%,每上升1%,单价下降1元/吨;

4%≤SO3<5%,每上升1%,单价下降2元/吨;

5%≤SO3,每上升1%,单价下降5元/吨或拒收。

(3)F-CaO质量指标:

1%≤F-CaO<1.5%,每上升1%,单价下降1元/吨;

F-CaO≥1.5%,每上升1%,单价下降2元/吨或拒收。

(4)水分指标:

水分≥1.0%,超出部分从吨位中扣除。

(5)细度(45um方孔筛筛余)质量指标:

45%<细度≤50%,每上升1%,单价下降1元/吨;

50%<细度≤55%,每上升1%,单价下降2元/吨;

55%<细度,每上升1%,单价下降3元/吨或拒收。

(6)如烧失量、SO3、F-CaO及细度等质量指标均不满足合同要求,则对不合格的粉煤灰按照各项累计扣款执行;

(7)对于粉煤灰到厂价(对于招标渠道为综合平均价)在50元/吨以下的,按照上述扣款;出厂价在50-100元/吨的,除水分外其他按照上述两倍扣款;出厂价在100元/吨以上的,除水分外其他按照上述三倍扣款;

(8)如Cl-质量指标>0.06%,买方有权拒收或单批次每超出0.01%单价下降1元/吨。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若一票制,货物与运杂费一并开具税率为××元××%的增值税发票。由于发票不能认证抵扣所导致的税收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按不含税单价不变原则,开票税率同步调整。

2、结算期限:货到验收合格后,凭卖方开具的有效票据,次月内付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产品发错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和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单方面 (略) 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卖方供应的材料因水份过大、粒度超标影响到买方生产使用的,买方有权退货,同时卖方应当承担由此影响到买方正常生产造成的损失。

4、卖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以次充好或要求提价否则不予供货将视为违约,买方将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没收其合同履约保金。

5、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条款

1、为保证本合同顺利有效的执行,防止可能发生的供应风险,每份合同签订时,卖方需先向买方交纳履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标的总额的3%。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卖方未出现违约行为,合同结束后买方将予以退还;如卖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卖方将丧失对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所有权,买方将依据合同约定对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并视情形终止合同。

2、为保证买方雨雪天气正常生产用料,卖方应提前做好供货准备及防雨雪备料。若非买方原因,卖方不能正常供货影响买方生产,买方有权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

备注:合同标的总额=合同约定供货量×合同约定的供货单价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向买方所 (略) 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卖方需确保提交买方的货物销售发票真实有效,如卖方提供发票为假票或无法在买方所在地税务机构进行认证抵扣,卖方需重新开具真实有效的货物销售发票及运输发票,如因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的损失。

2、为确保发票传递安全,卖方如采取专人送达发票的方式,需交买方指定的经办人当场查验签收,如指定的经办人员不在,必须交供应部门负责人当场查验签收,若未按上述要求送达与签收,发票遗失所造成的税损由卖方全额承担。卖方如采取邮寄方式传递发票,需跟踪发票邮寄传递到达情况,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卖方全额承担。

3、卖方承诺在出票日50天内,送达或采用EMS特快专递邮寄等方式寄达买方,若超过50天,买方将拒绝,由卖方负责重新开票。若卖方不能重新开票,导致发票无法正常抵扣的,由此造成的税损由卖方全额承担。卖方同意若造成税损由买方在应付卖方的货款中扣除。

4、卖方与买方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卖方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买方与卖方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卖方有义务配合。

5、汽运单位所有承运车辆均需加装GPS系统,便于买方跟踪、验证货源地。

6、合同期限:本次招标周期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卖方持两份,买方持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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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范本,以实际签订协议为准)

卖方: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合同号:

签订地点:

买方:南通海螺 (略) 签订日期:

第一条 产品名称、供货数量、综合含税到厂价格、供货期限及交货要求

1、产品名称:粉煤灰(货源地:点击查看>>

2、供货数量:(买方有权根据生产组织需要调整供货量)

3、综合含税到厂价:中标价 元/吨(含增值税、资源税、运杂费等一切费用),一票制结算,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以既定不含税价格按照新税率办理发票结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中标后结算时间:每月结算一次,时间为当月1日至当月底。

4、供货时间: (略) 书面通知为准

5、交货要求:买方每月根据使用单位生产经营需求,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必须根据买方通知,按要求供货。超计划或无计划供货,买方有权不予收货。为保证买方生产急需,卖方必须保证一定的储备量及有效的防雨措施。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烧失量≤8%,S03≤3%,F-CaO≤1%,水份≤1%,Cl-≤0.06%,细度≤45%(45um方孔筛筛余),不得含有小石子等杂物。

第三条 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到厂交货:采用汽运( (略) (略) 、 (略) 及交货地点为到厂或指定卸货地点的)进厂的,卖方负责用自卸车将产品运至其指定堆场,并负责货物装卸、运输及运输过程中的防雨,从卖方装货到买方卸车地点卸货全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含税包干到厂单价中,且不 (略) 的影响。

第四条 数量验收

对汽运供货直接送达买方指定卸货点的,数量验收采用汽车过磅以买方为准;

第五条 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质量验收:双方共同取样、留存,以买方化验室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若卖方不能派人参与共同取样,需出具书面函件,并视为认同买方取样结果。

2、提出异议的期限:如出现质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在到货后二日内将质量初步验收结果以书面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若有异议,8小时内以书面或手机信息及微信(信息)发送的方式提出,并于24小时内派员到 (略) 理,启用已卸货封存样复检,封存样送至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数量验收有异议时,卖方必须在现场提出,经买卖双方现场重新复查确认验收数量、并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卖方若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与方法提出异议,则视同卖方已认可买方的验收结果。

3、水分指标以双方共同取样结果为准(若卖方不能派人参与共同取样,视为认同买方取样结果),不参与封存样复检。

第六条 质量 (略) 理办法

混合材需求品种对应的质量指标要求附表所示,其中:烧失量 (%)、SO3 (%)、F-CaO (%)、水分(%)、细度均为旬加权计算;其他指标要求详见合同。

1、汽运进厂( (略) 、 (略) 进厂) (略) 到专用线产品以每日进货量为一个检测单位,指标实行旬度加权。

2、处理办法(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同比例计算,不分段加权):

(1)烧失量质量指标:

8%≤烧失量<9%,每上升1%,单价下降1元/吨;

9%≤烧失量<10%,每上升1%,单价下降2元/吨;

10%≤烧失量<15%,每上升1%,单价下降3元/吨;

烧失量≥15%,买方有权拒收或按照烧失量超出合格指标每上升1%,单价下降5元/吨(直至货款扣完为止)结算。

(2)SO3质量指标:

3%≤SO3<4%,每上升1%,单价下降1元/吨;

4%≤SO3<5%,每上升1%,单价下降2元/吨;

5%≤SO3,每上升1%,单价下降5元/吨或拒收。

(3)F-CaO质量指标:

1%≤F-CaO<1.5%,每上升1%,单价下降1元/吨;

F-CaO≥1.5%,每上升1%,单价下降2元/吨或拒收。

(4)水分指标:

水分≥1.0%,超出部分从吨位中扣除。

(5)细度(45um方孔筛筛余)质量指标:

45%<细度≤50%,每上升1%,单价下降1元/吨;

50%<细度≤55%,每上升1%,单价下降2元/吨;

55%<细度,每上升1%,单价下降3元/吨或拒收。

(6)如烧失量、SO3、F-CaO及细度等质量指标均不满足合同要求,则对不合格的粉煤灰按照各项累计扣款执行;

(7)对于粉煤灰到厂价(对于招标渠道为综合平均价)在50元/吨以下的,按照上述扣款;出厂价在50-100元/吨的,除水分外其他按照上述两倍扣款;出厂价在100元/吨以上的,除水分外其他按照上述三倍扣款;

(8)如Cl-质量指标>0.06%,买方有权拒收或单批次每超出0.01%单价下降1元/吨。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若一票制,货物与运杂费一并开具税率为××元××%的增值税发票。由于发票不能认证抵扣所导致的税收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按不含税单价不变原则,开票税率同步调整。

2、结算期限:货到验收合格后,凭卖方开具的有效票据,次月内付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产品发错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和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单方面 (略) 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卖方供应的材料因水份过大、粒度超标影响到买方生产使用的,买方有权退货,同时卖方应当承担由此影响到买方正常生产造成的损失。

4、卖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以次充好或要求提价否则不予供货将视为违约,买方将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没收其合同履约保金。

5、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条款

1、为保证本合同顺利有效的执行,防止可能发生的供应风险,每份合同签订时,卖方需先向买方交纳履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标的总额的3%。如合同执行过程中,卖方未出现违约行为,合同结束后买方将予以退还;如卖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卖方将丧失对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所有权,买方将依据合同约定对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并视情形终止合同。

2、为保证买方雨雪天气正常生产用料,卖方应提前做好供货准备及防雨雪备料。若非买方原因,卖方不能正常供货影响买方生产,买方有权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

备注:合同标的总额=合同约定供货量×合同约定的供货单价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向买方所 (略) 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卖方需确保提交买方的货物销售发票真实有效,如卖方提供发票为假票或无法在买方所在地税务机构进行认证抵扣,卖方需重新开具真实有效的货物销售发票及运输发票,如因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的损失。

2、为确保发票传递安全,卖方如采取专人送达发票的方式,需交买方指定的经办人当场查验签收,如指定的经办人员不在,必须交供应部门负责人当场查验签收,若未按上述要求送达与签收,发票遗失所造成的税损由卖方全额承担。卖方如采取邮寄方式传递发票,需跟踪发票邮寄传递到达情况,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卖方全额承担。

3、卖方承诺在出票日50天内,送达或采用EMS特快专递邮寄等方式寄达买方,若超过50天,买方将拒绝,由卖方负责重新开票。若卖方不能重新开票,导致发票无法正常抵扣的,由此造成的税损由卖方全额承担。卖方同意若造成税损由买方在应付卖方的货款中扣除。

4、卖方与买方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卖方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买方与卖方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卖方有义务配合。

5、汽运单位所有承运车辆均需加装GPS系统,便于买方跟踪、验证货源地。

6、合同期限:本次招标周期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卖方持两份,买方持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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