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4〕6号
当事人: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8号楼3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古蔺县 (略) 2023年油菜种植项目(油菜种子)(项目编号:N(略) 01)”、“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龙山镇2023年大豆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略)1)”、“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古蔺县2023年酒粮融合高粱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略)4)”、“古蔺县 (略) 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农业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略)2)”采购活动过程中,你公司存在与古蔺县 (略) 、古蔺县绿丹亿林 (略) 等公司通过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方式恶意串通。你公司在“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龙山镇2023年大豆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略)1)”获取违法所得(略)元。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对 (略) 法定代表人王君、四川 (略) 和古蔺县绿丹亿林 (略) 公司实际控制人蔺红超、古蔺县 (略) 法定代表人叶威等人的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在案为证。
以上行为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略) 送达了《古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限内,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略) (略) 罚如下:
1.处以以上涉案项目中标金额的千分之八的罚款,即“古蔺县 (略) 2023年油菜种植项目(油菜种子)(项目编号:N(略)1)”中标金额(略)元、“古蔺县 (略) 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农业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略)2)”中标金额99.(略)元、“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龙山镇2023年大豆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略)1)”中标金额(略)元、“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古蔺县2023年酒粮融合高粱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略)4)”中标金额45.(略)元,中标合计金额621.(略)元的千分之八(4.(略)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没收违法所得(略)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机关备案。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古 (略)
2024年8月28日
当事人: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8号楼3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古蔺县 (略) 2023年油菜种植项目(油菜种子)(项目编号:N(略) 01)”、“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龙山镇2023年大豆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略)1)”、“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古蔺县2023年酒粮融合高粱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略)4)”、“古蔺县 (略) 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农业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略)2)”采购活动过程中,你公司存在与古蔺县 (略) 、古蔺县绿丹亿林 (略) 等公司通过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方式恶意串通。你公司在“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龙山镇2023年大豆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略)1)”获取违法所得(略)元。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对 (略) 法定代表人王君、四川 (略) 和古蔺县绿丹亿林 (略) 公司实际控制人蔺红超、古蔺县 (略) 法定代表人叶威等人的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在案为证。
以上行为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略) 送达了《古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限内,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略) (略) 罚如下:
1.处以以上涉案项目中标金额的千分之八的罚款,即“古蔺县 (略) 2023年油菜种植项目(油菜种子)(项目编号:N(略)1)”中标金额(略)元、“古蔺县 (略) 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农业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略)2)”中标金额99.(略)元、“古蔺县龙山镇人民政府龙山镇2023年大豆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略)1)”中标金额(略)元、“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古蔺县2023年酒粮融合高粱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略)4)”中标金额45.(略)元,中标合计金额621.(略)元的千分之八(4.(略)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没收违法所得(略)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机关备案。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古 (略)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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