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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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4〕3号

当事人: (略)

地址: (略) (略) (略) 泸州电器厂综合楼1单元3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二郎镇高粱种植耕种防收提升项目(项目编号:N*8)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3.农用无人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山东 (略) ,从业人员52人,营业收入为*元,资产总额为*元,属于小型企业。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经查,山东 (略) 已经于2019年7月15日注销,你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山东 (略) 上一年度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为虚假数据。 (略) 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略) 送达了《古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签收, (略) 告知内容及拟做出 (略) 罚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略)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 (略) 罚如下:

1.处以涉案项目中标金额29.*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 (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古 (略)

2024年7月30日

当事人: (略)

地址: (略) (略) (略) 泸州电器厂综合楼1单元3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二郎镇高粱种植耕种防收提升项目(项目编号:N*8)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3.农用无人机,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山东 (略) ,从业人员52人,营业收入为*元,资产总额为*元,属于小型企业。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经查,山东 (略) 已经于2019年7月15日注销,你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山东 (略) 上一年度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为虚假数据。 (略) 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略) 送达了《古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签收, (略) 告知内容及拟做出 (略) 罚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略)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 (略) 罚如下:

1.处以涉案项目中标金额29.*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 (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古 (略)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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