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财罚〔2024〕2号
当事人:四川 (略)
地址:古蔺县金兰街道锅 (略) 新街场镇聚居点一幢1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古蔺县 (略) 2023年油菜种植项目物资(机具)采购(二次)”(项目编号:N*
*)活动中,你公司存在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略) 的《情况说明、古蔺县 (略) 关于《2023年油菜种植项目物资(机具)采购(二次)工作的情况说明》、 (略) 法定授权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略) 送达了《古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签收, (略) 告知内容及拟做出 (略) 罚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略) (略) 罚如下:
1.处以涉案项目中标金额189.*元千分之五(0.*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 (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古 (略)
2024年7月8日
当事人:四川 (略)
地址:古蔺县金兰街道锅 (略) 新街场镇聚居点一幢1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古蔺县 (略) 2023年油菜种植项目物资(机具)采购(二次)”(项目编号:N*
*)活动中,你公司存在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略) 的《情况说明、古蔺县 (略) 关于《2023年油菜种植项目物资(机具)采购(二次)工作的情况说明》、 (略) 法定授权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略) 送达了《古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签收, (略) 告知内容及拟做出 (略) 罚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略) (略) 罚如下:
1.处以涉案项目中标金额189.*元千分之五(0.*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略) 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 (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古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古 (略)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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