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制科项目标段二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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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制科项目标段二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1、对区委常务会的议题、区委文件和合同,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并出具书面的反馈意见;

2、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最少经5次以上讨论研究),并形成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3、对标段一、标段三的反馈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进行复核;

4、对区人民 (略) (略) 从事立法调研、征求意见,或者起草、审查、制定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5、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6、就区人民 (略) (略) 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行为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略) 人民政 (略) 的要求,对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等进行法律论证;

7、 (略) 人民 (略) (略) 的矛盾 (略) 、分析研判和提供法律意见,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论证;

8、 (略) (略) 特别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9、 (略) 理突发事件,协助接待上访及法律、政策咨询,必要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提供法律意见;

10、与本职工作不相冲突的情况下, (略) (略) 的实际需要,服从工作安排,协助 (略) 性的相关工作;

11、根据安排协助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与法治督察工作。

二、相关标准

执行相关行业标准以及采购人要求。

三、技术规格

(略) (略) (略)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制科)项目(标段二)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服务标准及要求

1、实际工作要求(★):坐班不少于167个工作日

1.1团队要求:须为5人以上团队;投标时提供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资料包括(姓名,执业证号,执业年限等);负责人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更换;坐班律师应当为投标时的团队成员;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2律师要求:坐班律师固定为1~2人;坐班律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或者应当具有5年以上在政府法制机构工作的经验。

2、聘请的律师服务团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2.1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2.2应当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采购人利益;

2.3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采购人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2.4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2.5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 (略) 理的意见;

2.6与采购人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2.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2.8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职守,依法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9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3、聘请的法律服务团队享有以下权利

3.1、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3.2、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3、获取报酬的权利;

4、聘请的法律服务团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4.1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团队律师的;

4.2因团队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采购人蒙受损失的;

4.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列举的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4.4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4.5受所 (略) 分的;

4.6受司法行政部 (略) 罚,或者受律师协 (略) 分的;

4.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8其他依法不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


六、验收标准

一、验收标准

1、验收主体:采购单位为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2、组织方式: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3、验收时间:项目实施完成后7日内由中标单位向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再进行验收。

4、验收方式:采用一次性验收的方式,完成全部实施内容进行一次性验收。

5、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项目完成内容全部实施,先中标单位进行自查,再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成立验收小组:由采购方组织本单位项目分管领导、本单位财务科、本单位业务科室、本单位纪检督察等组成的验收小组;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服务单位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 (略) 理: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中标单位完成整改后(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6、验收内容:(1)坐班天数符合采购人要求(即坐班不少于167个工作日);(2)年末出具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7、(1)验收结果争议:成交人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拒不认可或拒不盖章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 (略) 理;(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如本合同无约定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8、采购人和成交人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1)采购人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2)成交人的服务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3)采购人对成交人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4)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成交人:(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3)成交人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七、其他要求

一、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

1、结算方式

1.1付款人: (略) (略) (略) (国库集中支付)

1.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方按季度支付坐班费用。

2、在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的所有非公开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相关损失,采购人保留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管理顾问团队,建立保密机制。

4、工作内容的分配由采购人与各中标供应商共同协商确定,最终在合同内约定,结算时按各中标供应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金额进行结算。

5、中标原则(★):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本次采购人同批次三个标段的采购招投标活动[1、 (略) (略) (略)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制科)项目(标段一);2、 (略) (略) (略)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制科)项目(标段二);3、 (略) (略) (略)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制科)项目(标段三)],但同一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标一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同时排名第一时,按标段顺序确定其中标标段,其他标段由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依次替补,以此类推。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未作出承诺的,其参与的所有项目的投标均作无 (略) 理,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6、中标后(★),拟派团队成员不得随意更改,若需更改,须征得采购人同意认可。

7、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功能及要求:

1、对区委常务会的议题、区委文件和合同,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并出具书面的反馈意见;

2、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最少经5次以上讨论研究),并形成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3、对标段一、标段三的反馈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进行复核;

4、对区人民 (略) (略) 从事立法调研、征求意见,或者起草、审查、制定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5、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6、就区人民 (略) (略) 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行为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略) 人民政 (略) 的要求,对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等进行法律论证;

7、 (略) 人民 (略) (略) 的矛盾 (略) 、分析研判和提供法律意见,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论证;

8、 (略) (略) 特别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9、 (略) 理突发事件,协助接待上访及法律、政策咨询,必要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提供法律意见;

10、与本职工作不相冲突的情况下, (略) (略) 的实际需要,服从工作安排,协助 (略) 性的相关工作;

11、根据安排协助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与法治督察工作。

二、相关标准

执行相关行业标准以及采购人要求。

三、技术规格

(略) (略) (略)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制科)项目(标段二)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服务标准及要求

1、实际工作要求(★):坐班不少于167个工作日

1.1团队要求:须为5人以上团队;投标时提供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资料包括(姓名,执业证号,执业年限等);负责人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更换;坐班律师应当为投标时的团队成员;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2律师要求:坐班律师固定为1~2人;坐班律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或者应当具有5年以上在政府法制机构工作的经验。

2、聘请的律师服务团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2.1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2.2应当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采购人利益;

2.3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采购人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2.4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2.5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 (略) 理的意见;

2.6与采购人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2.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2.8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职守,依法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9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3、聘请的法律服务团队享有以下权利

3.1、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3.2、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3、获取报酬的权利;

4、聘请的法律服务团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4.1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团队律师的;

4.2因团队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采购人蒙受损失的;

4.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列举的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4.4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4.5受所 (略) 分的;

4.6受司法行政部 (略) 罚,或者受律师协 (略) 分的;

4.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8其他依法不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


六、验收标准

一、验收标准

1、验收主体:采购单位为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2、组织方式: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3、验收时间:项目实施完成后7日内由中标单位向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再进行验收。

4、验收方式:采用一次性验收的方式,完成全部实施内容进行一次性验收。

5、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项目完成内容全部实施,先中标单位进行自查,再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成立验收小组:由采购方组织本单位项目分管领导、本单位财务科、本单位业务科室、本单位纪检督察等组成的验收小组;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服务单位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 (略) 理: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中标单位完成整改后(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6、验收内容:(1)坐班天数符合采购人要求(即坐班不少于167个工作日);(2)年末出具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7、(1)验收结果争议:成交人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拒不认可或拒不盖章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 (略) 理;(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如本合同无约定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8、采购人和成交人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1)采购人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2)成交人的服务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3)采购人对成交人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4)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成交人:(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3)成交人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七、其他要求

一、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

1、结算方式

1.1付款人: (略) (略) (略) (国库集中支付)

1.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方按季度支付坐班费用。

2、在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的所有非公开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相关损失,采购人保留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管理顾问团队,建立保密机制。

4、工作内容的分配由采购人与各中标供应商共同协商确定,最终在合同内约定,结算时按各中标供应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金额进行结算。

5、中标原则(★):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本次采购人同批次三个标段的采购招投标活动[1、 (略) (略) (略)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制科)项目(标段一);2、 (略) (略) (略)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制科)项目(标段二);3、 (略) (略) (略) 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制科)项目(标段三)],但同一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标一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同时排名第一时,按标段顺序确定其中标标段,其他标段由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依次替补,以此类推。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未作出承诺的,其参与的所有项目的投标均作无 (略) 理,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6、中标后(★),拟派团队成员不得随意更改,若需更改,须征得采购人同意认可。

7、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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