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设备角膜内皮镜、同视机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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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设备角膜内皮镜、同视机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略) (略) (略) 眼科设备(角膜内皮镜、同视机)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北京泛华 (略) (略) (略) (略) 的委托, (略) (略) (略) 眼科设备(角膜内皮镜、同视机)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形式进行,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JFH-2024-采199

2.项目名称: (略) (略) (略) 眼科设备(角膜内皮镜、同视机)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9.(略)元。

4.最高限价:29.(略)元。

5.采购需求:眼科设备(角膜内皮镜、同视机)采购(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日历日完成供货。

7.项目是否预留中小企业:不适宜预留,预留比例0.0%。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财采〔2021〕27号),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加盖公章;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加盖公章);

3.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 (略) (http://**.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供应商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 (略) (http://**.cn))查询及招标代理机构开标现场查询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5.特定资格要求:①投标人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备案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②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注:采购人有权在签订采购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采购人将报告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略) 政府采购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兰财采〔2022〕14号)的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由省级以上 (略) 、 (略)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

2.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四、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及获取方式

1.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6日,每日09时30分至17时30分。

2.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3.获取地址:北京泛华 (略) ( (略) (略) 和平新村127号元富大厦16楼)

4.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采取现场获取方式,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供应商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磋商公告要求,并决定是否参加。

(2)磋商公告中要求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全部资料;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5)以上资料须提交(略)套,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并装订成册以备存档。

五、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地点

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2024年12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磋商地点: (略) (略) (略) 会议室( (略) (略) (略) 36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甘肃 (略) (http://**.cn)上发布。对 (略) 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投标供应商获取无效的情形,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九、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 (略) (略) (略)

联系人:赵老师

联系电话:0931-(略)

地址: (略) (略) (略) 36号

代理机构:北京泛华 (略)

联系人:李璇

联系电话:0931-(略);(略)

地址: (略) (略) 和平新村127号元富大厦16楼

北京泛华 (略)

2024年12月19日


(略) (略) (略) 眼科设备(角膜内皮镜、同视机)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北京泛华 (略) (略) (略) (略) 的委托, (略) (略) (略) 眼科设备(角膜内皮镜、同视机)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的形式进行,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BJFH-2024-采199

2.项目名称: (略) (略) (略) 眼科设备(角膜内皮镜、同视机)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9.(略)元。

4.最高限价:29.(略)元。

5.采购需求:眼科设备(角膜内皮镜、同视机)采购(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日历日完成供货。

7.项目是否预留中小企业:不适宜预留,预留比例0.0%。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财采〔2021〕27号),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资格承诺声明函》加盖公章;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加盖公章);

3.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 (略) (http://**.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供应商以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磋商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 (略) (http://**.cn))查询及招标代理机构开标现场查询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5.特定资格要求:①投标人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备案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②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注:采购人有权在签订采购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以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采购人将报告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略) 政府采购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兰财采〔2022〕14号)的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由省级以上 (略) 、 (略)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

2.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四、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及获取方式

1.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6日,每日09时30分至17时30分。

2.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3.获取地址:北京泛华 (略) ( (略) (略) 和平新村127号元富大厦16楼)

4.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采取现场获取方式,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供应商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磋商公告要求,并决定是否参加。

(2)磋商公告中要求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全部资料;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4)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5)以上资料须提交(略)套,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并装订成册以备存档。

五、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地点

递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2024年12月3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磋商地点: (略) (略) (略) 会议室( (略) (略) (略) 36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甘肃 (略) (http://**.cn)上发布。对 (略) 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投标供应商获取无效的情形,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九、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 (略) (略) (略)

联系人:赵老师

联系电话:0931-(略)

地址: (略) (略) (略) 36号

代理机构:北京泛华 (略)

联系人:李璇

联系电话:0931-(略);(略)

地址: (略) (略) 和平新村127号元富大厦16楼

北京泛华 (略)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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