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对巴马瑶族自治县“两违”建筑不予提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征求《关于对巴马瑶族自治县“两违”建筑不予提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 (略) 关于征求《关于对巴马瑶族自治县“两违”建筑不予提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2024-12-19 15:05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 (略)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为整顿和规范全县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违法建设防 (略) 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自治县综合 (略) 牵头草拟了《关于对巴马瑶族自治县“两违”建筑不予提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6日,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信 (略) 站意见征集渠道等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 (略) 办公室。

通信或当面送达地址: (略)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 (略) 396-1号( (略) 口)。

邮编:*

电话:0778-*

电子邮箱:*@*63.com

附件:《关于对巴马瑶族自治县“两违”建筑不予提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 (略)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关于对巴马瑶族自治县“两违”建筑不予提供

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违法建设防 (略)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整顿和规范全县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在受理用户申请时,对正在施工的项目,需要审查该场所的合法用地、合法建设等方面的证件原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否则不得受理;对已完成建设的项目,需要审查合法的房产或用地、规划证明原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否则不得受理。具体条件及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根据行业特点自行制定。

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对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业主(或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私自提供水、电等公共服务者)有权单方面终止提供的服务。

三、各有关单位确认“两违”对象后,应 (略) 人民政府及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单位。供水、供电部门收到函告后,不得为违章建筑供水、供电、供气,若继续为违章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的,将依照《 (略) 违法建设防 (略) 条例》第三十四条 (略) 。

四、本通知禁止事项仅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新建的“两违”对象,对有合法手续的用户、企业,各有关乡镇、部门应本着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原则,优化营商环境,从速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信息来源:http://**
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 (略) 关于征求《关于对巴马瑶族自治县“两违”建筑不予提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2024-12-19 15:05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 (略)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为整顿和规范全县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违法建设防 (略) 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自治县综合 (略) 牵头草拟了《关于对巴马瑶族自治县“两违”建筑不予提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6日,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信 (略) 站意见征集渠道等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 (略) 办公室。

通信或当面送达地址: (略)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 (略) 396-1号( (略) 口)。

邮编:*

电话:0778-*

电子邮箱:*@*63.com

附件:《关于对巴马瑶族自治县“两违”建筑不予提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 (略)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关于对巴马瑶族自治县“两违”建筑不予提供

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违法建设防 (略) 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整顿和规范全县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在受理用户申请时,对正在施工的项目,需要审查该场所的合法用地、合法建设等方面的证件原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否则不得受理;对已完成建设的项目,需要审查合法的房产或用地、规划证明原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否则不得受理。具体条件及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根据行业特点自行制定。

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对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业主(或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私自提供水、电等公共服务者)有权单方面终止提供的服务。

三、各有关单位确认“两违”对象后,应 (略) 人民政府及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单位。供水、供电部门收到函告后,不得为违章建筑供水、供电、供气,若继续为违章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的,将依照《 (略) 违法建设防 (略) 条例》第三十四条 (略) 。

四、本通知禁止事项仅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新建的“两违”对象,对有合法手续的用户、企业,各有关乡镇、部门应本着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原则,优化营商环境,从速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信息来源:http://**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