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征集期限:2024-12-19 00:00 2025-01-19 00:00 征集状态:进行中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 (略) (略) (略) 100号省司法厅 (略) (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电邮方式。*@*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 (略) 置涉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投诉、申诉,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就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交通运输 (略) 约车、网约货车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略) 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

第五条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规范建立工会组织,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民主管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

第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用工责任。

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用工责任, (略) 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

新就 (略) 就业的,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第七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与其订立其他书面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减损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在新就 (略) 个人账户时或者在执行工作任务前订立。

第九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可以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 (略) 用工合作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略) 用工合作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

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

第十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 (略) 就业。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抽成比例,依法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向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得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不得单纯以满意度、差评等考核方式扣减劳动报酬。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需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查验,为其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在线率、订单数量、路程、交通状况等实际,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订单完成时限,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有督促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略) 企业适当给予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定补偿。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供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适应的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略) 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相关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及时对劳动者申诉、投诉进 (略) 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加强对恶意 (略) 置。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 (略)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 (略) 经济的蓬勃兴起, (略) 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因此,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略)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概念范围。参考国家部委文件,将调整对象的范围聚焦在“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第二条)。

二是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监管责任。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厘清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定了监管职责归属(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略) 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的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履行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权益保障。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参加社会保险权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同时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算法规则知情权、申诉投诉权等作出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网友意见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提交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征集期限:2024-12-19 00:00 2025-01-19 00:00 征集状态:进行中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 (略) (略) (略) 100号省司法厅 (略) (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电邮方式。*@*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 (略) 置涉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投诉、申诉,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就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交通运输 (略) 约车、网约货车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略) 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

第五条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规范建立工会组织,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民主管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

第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用工责任。

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用工责任, (略) 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

新就 (略) 就业的,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第七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与其订立其他书面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减损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在新就 (略) 个人账户时或者在执行工作任务前订立。

第九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可以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 (略) 用工合作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略) 用工合作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

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

第十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 (略) 就业。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抽成比例,依法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向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得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不得单纯以满意度、差评等考核方式扣减劳动报酬。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需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查验,为其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在线率、订单数量、路程、交通状况等实际,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订单完成时限,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有督促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略) 企业适当给予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定补偿。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供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适应的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略) 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相关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及时对劳动者申诉、投诉进 (略) 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加强对恶意 (略) 置。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 (略)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 (略) 经济的蓬勃兴起, (略) 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因此,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略)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概念范围。参考国家部委文件,将调整对象的范围聚焦在“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第二条)。

二是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监管责任。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厘清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定了监管职责归属(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略) 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的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履行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权益保障。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参加社会保险权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同时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算法规则知情权、申诉投诉权等作出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网友意见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提交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 (略) (略) (略) 100号省司法厅 (略) (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电邮方式。*@*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 (略) 置涉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投诉、申诉,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就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交通运输 (略) 约车、网约货车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略) 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

第五条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规范建立工会组织,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民主管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

第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用工责任。

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用工责任, (略) 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

新就 (略) 就业的,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第七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与其订立其他书面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减损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在新就 (略) 个人账户时或者在执行工作任务前订立。

第九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可以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 (略) 用工合作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略) 用工合作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

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

第十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 (略) 就业。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抽成比例,依法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向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得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不得单纯以满意度、差评等考核方式扣减劳动报酬。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需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查验,为其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在线率、订单数量、路程、交通状况等实际,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订单完成时限,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有督促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略) 企业适当给予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定补偿。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供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适应的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略) 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相关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及时对劳动者申诉、投诉进 (略) 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加强对恶意 (略) 置。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 (略)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 (略) 经济的蓬勃兴起, (略) 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因此,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略)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概念范围。参考国家部委文件,将调整对象的范围聚焦在“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第二条)。

二是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监管责任。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厘清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定了监管职责归属(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略) 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的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履行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权益保障。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参加社会保险权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同时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算法规则知情权、申诉投诉权等作出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网友意见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提交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 (略) (略) (略) 100号省司法厅 (略) (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电邮方式。*@*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 (略) 置涉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投诉、申诉,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就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交通运输 (略) 约车、网约货车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略) 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

第五条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规范建立工会组织,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民主管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

第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用工责任。

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用工责任, (略) 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

新就 (略) 就业的,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第七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与其订立其他书面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减损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在新就 (略) 个人账户时或者在执行工作任务前订立。

第九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可以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 (略) 用工合作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略) 用工合作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

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

第十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 (略) 就业。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抽成比例,依法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向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得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不得单纯以满意度、差评等考核方式扣减劳动报酬。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需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查验,为其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在线率、订单数量、路程、交通状况等实际,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订单完成时限,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有督促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略) 企业适当给予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定补偿。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供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适应的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略) 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相关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及时对劳动者申诉、投诉进 (略) 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加强对恶意 (略) 置。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 (略)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 (略) 经济的蓬勃兴起, (略) 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因此,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略)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概念范围。参考国家部委文件,将调整对象的范围聚焦在“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第二条)。

二是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监管责任。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厘清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定了监管职责归属(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略) 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的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履行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权益保障。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参加社会保险权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同时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算法规则知情权、申诉投诉权等作出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信息来源:http://**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征集期限:2024-12-19 00:00 2025-01-19 00:00 征集状态:进行中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 (略) (略) (略) 100号省司法厅 (略) (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电邮方式。*@*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 (略) 置涉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投诉、申诉,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就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交通运输 (略) 约车、网约货车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略) 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

第五条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规范建立工会组织,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民主管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

第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用工责任。

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用工责任, (略) 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

新就 (略) 就业的,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第七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与其订立其他书面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减损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在新就 (略) 个人账户时或者在执行工作任务前订立。

第九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可以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 (略) 用工合作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略) 用工合作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

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

第十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 (略) 就业。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抽成比例,依法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向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得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不得单纯以满意度、差评等考核方式扣减劳动报酬。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需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查验,为其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在线率、订单数量、路程、交通状况等实际,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订单完成时限,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有督促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略) 企业适当给予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定补偿。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供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适应的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略) 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相关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及时对劳动者申诉、投诉进 (略) 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加强对恶意 (略) 置。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 (略)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 (略) 经济的蓬勃兴起, (略) 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因此,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略)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概念范围。参考国家部委文件,将调整对象的范围聚焦在“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第二条)。

二是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监管责任。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厘清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定了监管职责归属(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略) 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的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履行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权益保障。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参加社会保险权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同时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算法规则知情权、申诉投诉权等作出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网友意见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提交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征集期限:2024-12-19 00:00 2025-01-19 00:00 征集状态:进行中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 (略) (略) (略) 100号省司法厅 (略) (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电邮方式。*@*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 (略) 置涉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投诉、申诉,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就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交通运输 (略) 约车、网约货车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略) 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

第五条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规范建立工会组织,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民主管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

第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用工责任。

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用工责任, (略) 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

新就 (略) 就业的,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第七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与其订立其他书面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减损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在新就 (略) 个人账户时或者在执行工作任务前订立。

第九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可以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 (略) 用工合作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略) 用工合作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

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

第十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 (略) 就业。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抽成比例,依法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向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得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不得单纯以满意度、差评等考核方式扣减劳动报酬。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需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查验,为其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在线率、订单数量、路程、交通状况等实际,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订单完成时限,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有督促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略) 企业适当给予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定补偿。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供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适应的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略) 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相关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及时对劳动者申诉、投诉进 (略) 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加强对恶意 (略) 置。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 (略)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 (略) 经济的蓬勃兴起, (略) 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因此,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略)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概念范围。参考国家部委文件,将调整对象的范围聚焦在“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第二条)。

二是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监管责任。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厘清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定了监管职责归属(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略) 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的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履行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权益保障。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参加社会保险权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同时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算法规则知情权、申诉投诉权等作出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网友意见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提交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 (略) (略) (略) 100号省司法厅 (略) (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电邮方式。*@*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 (略) 置涉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投诉、申诉,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就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交通运输 (略) 约车、网约货车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略) 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

第五条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规范建立工会组织,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民主管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

第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用工责任。

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用工责任, (略) 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

新就 (略) 就业的,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第七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与其订立其他书面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减损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在新就 (略) 个人账户时或者在执行工作任务前订立。

第九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可以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 (略) 用工合作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略) 用工合作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

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

第十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 (略) 就业。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抽成比例,依法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向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得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不得单纯以满意度、差评等考核方式扣减劳动报酬。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需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查验,为其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在线率、订单数量、路程、交通状况等实际,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订单完成时限,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有督促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略) 企业适当给予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定补偿。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供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适应的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略) 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相关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及时对劳动者申诉、投诉进 (略) 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加强对恶意 (略) 置。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 (略)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 (略) 经济的蓬勃兴起, (略) 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因此,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略)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概念范围。参考国家部委文件,将调整对象的范围聚焦在“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第二条)。

二是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监管责任。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厘清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定了监管职责归属(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略) 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的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履行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权益保障。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参加社会保险权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同时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算法规则知情权、申诉投诉权等作出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网友意见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提交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 (略) (略) (略) 100号省司法厅 (略) (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电邮方式。*@*ina.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 (略) 置涉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投诉、申诉,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就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交通运输 (略) 约车、网约货车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略) 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

第五条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规范建立工会组织,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民主管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

第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用工责任。

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用工责任, (略) 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

新就 (略) 就业的,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用工责任。

第七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与其订立其他书面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减损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在新就 (略) 个人账户时或者在执行工作任务前订立。

第九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可以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 (略) 用工合作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略) 用工合作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

订立三方书面协议,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

第十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 (略) 就业。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合理设置抽成比例,依法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向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得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不得单纯以满意度、差评等考核方式扣减劳动报酬。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需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查验,为其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根据在线率、订单数量、路程、交通状况等实际,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订单完成时限,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负有督促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略) 企业适当给予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定补偿。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供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适应的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略) 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相关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及时对劳动者申诉、投诉进 (略) 理。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及时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加强对恶意 (略) 置。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 (略)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 (略) 经济的蓬勃兴起, (略) 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因此,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略)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概念范围。参考国家部委文件,将调整对象的范围聚焦在“ (略) 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 (略) 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第二条)。

二是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监管责任。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厘清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定了监管职责归属(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略) 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的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履行用工责任,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权益保障。 (略) 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参加社会保险权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同时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算法规则知情权、申诉投诉权等作出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信息来源:http://**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