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部门 | 执法领域 | 实施层级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清真食品监督管理 | (略) 罚 | 县 (略) | 民族宗教 | 县级 |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第十条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州、地)、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清真食品标志牌必须放置在生产 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禁止伪造、买卖、转让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标志牌。 第十三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穆斯林”、“回族”等字样或图案的 标志物。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略) | 民族宗教 | 县级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3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略) | 民族宗教 | 县级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
4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等 (略) 罚 | (略) 罚 | 县 (略) | 民族宗教 | 县级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 (略) | 民族宗教 | 县级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 (略) 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
6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 (略) | 民族宗教 | 县级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填表说明: 1.事项名称,事项名称应与法律法规要求保持一致,确保科学、严谨、规范。 2.事项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类型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要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执法责任主体以及部门权责清单、“三定”方案明确的执法责任主体保持一致。 4.执法领域,执法 (略) 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 (略) 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业等领域。 5.执法依据,按照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不同法律位阶分别填写,要完整填写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重点列明具体条款项目。 6.委托执法事项,对以委托形式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中,执法部门栏列明委托的单位名称,备注栏填写具体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受委托单位,并注明“委托执法”。 |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部门 | 执法领域 | 实施层级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清真食品监督管理 | (略) 罚 | 县 (略) | 民族宗教 | 县级 |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第十条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州、地)、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清真食品标志牌必须放置在生产 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禁止伪造、买卖、转让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标志牌。 第十三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穆斯林”、“回族”等字样或图案的 标志物。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 (略) | 民族宗教 | 县级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3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 (略) | 民族宗教 | 县级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
4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等 (略) 罚 | (略) 罚 | 县 (略) | 民族宗教 | 县级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 (略) | 民族宗教 | 县级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 (略) 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 ||||
6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 (略) | 民族宗教 | 县级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 (略) 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填表说明: 1.事项名称,事项名称应与法律法规要求保持一致,确保科学、严谨、规范。 2.事项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类型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要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执法责任主体以及部门权责清单、“三定”方案明确的执法责任主体保持一致。 4.执法领域,执法 (略) 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 (略) 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业等领域。 5.执法依据,按照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不同法律位阶分别填写,要完整填写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重点列明具体条款项目。 6.委托执法事项,对以委托形式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中,执法部门栏列明委托的单位名称,备注栏填写具体行使该项行政权力的受委托单位,并注明“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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