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关于贵州康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关于贵州康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 (略) 选择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序号 | 债权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元) | 利息(元) | 债权截止日 | 担保情况 | 资产状况 |
---|---|---|---|---|---|---|---|---|
1 | 贵州 (略) | 贵州省 金沙县 | 人民 币 | 43,* | 5,* | 2024年11月20日 | 抵押、 保证 | 已诉 已申请执行 |
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任何对标 (略) 置交易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意见和/或异议。欢迎社会各界向东方提供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资产线索和其它相关情况。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任 (略) 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10个工作日内。
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 (略) 电话:0771 -*
国家金融监 (略) (略) 电话:*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4年12月20日
中国东方 (略) 选择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序号 | 债权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元) | 利息(元) | 债权截止日 | 担保情况 | 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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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州 (略) | 贵州省 金沙县 | 人民 币 | 43,* | 5,* | 2024年11月20日 | 抵押、 保证 | 已诉 已申请执行 |
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任何对标 (略) 置交易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意见和/或异议。欢迎社会各界向东方提供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资产线索和其它相关情况。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任 (略) 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10个工作日内。
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 (略) 电话:0771 -*
国家金融监 (略) (略) 电话:*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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