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及体育人才输送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体育强国战略和奥运振兴计划,扎实 (略) 建设, (略) 运动员和教练员科学训练、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充分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为国家选拔、培育和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我局起草了《 (略) 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及体育人才输送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征集时间: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电子邮件:*@*ttp://**
三、通信地址: (略) 文化广电 (略) 竞技体育科(地址: (略) (略) (略) 165号,邮编*)
四、联系电话:0756-*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及体育人才输送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文化广电 (略)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略) 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及体育人才输送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体育强国战略和奥运振兴计划,扎实 (略) 建设, (略) 运动员和教练员科学训练、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充分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为国家选拔、培育和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竞技体育比赛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奥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含冬运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广东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以下简称省锦标赛)六类赛会。
第三条 本办法设体育参赛成绩奖、体育人才输送补助,以及政策奖励,适用于:
(一)由珠海培养、输送并代表国家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比赛中取得成绩的 (略) 输送教练员和输送单位。
(二)由珠海培养、输送并代表广东省在全运会比赛中取得成绩的 (略) 输送教练员和输送单位。
(三)代表珠海参加省运会、省锦标赛并获得相应名次(分数)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四)代表珠海向国家、省级训练单位输送运动员的单位、组织和教练员。该运动员要代表广东省作全国运动员注册。
(五) (略) 参加省运会做出贡献的保障人员(含领队、科研、后勤、文化教师、医务、训练辅助人员等)。
(六) (略) 参加省运会作出贡献的社会体育组织、培养单位及个人。
(七) (略) 代表团在省运会上增加奖牌和分数的运 (略) 输送教练员。
第四条 (略) 文化广电 (略) 为奖补资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奖补资金的审核、预算、报批及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略) 各训练参赛及人才输送单位、组织是奖补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使用奖补资金。 (略) 文化广电 (略)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 (略) 少年业余体校奖励资金的初步审查。 (略) 体育学校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单位奖励资金的初步审查。奖励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参赛成绩奖
1.参加奥运会并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在决定名次的比赛中创世界纪录或奥运会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20%增发奖金。入选中国代表团但未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每人*元的参赛奖励。
2.参加世锦赛、亚运会并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元、*元、*元、2.*元、2.*元、2.*元、1.*元、1.*元。在世锦赛决定名次的比赛中创世界纪录,在亚运会决定名次的比赛中创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增发奖金。入选中国代表团但未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每人*元的参赛补助。
3.参加全运会并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元、*元、*元、1.*元、1.*元、1.*元、1.*元、*元。在全运会决定名次的比赛中创全国以上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增发奖金。入选广东代表团但未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每人0.*元的参赛补助。
4.参加省运会竞技体育组比赛并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元、*元、0.*元。未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创省运会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增发奖金。
5.参加省锦标赛竞技体育组比赛并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0.*元、0.*元、0.*元。
6.对获得省运会群众体育组比赛一、二等奖的运动员进行奖励。获得一等奖的运动员,按照同项次竞技体育组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获得二等奖的运动员,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人才输送补助
运动员被输送至国家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每输送1人补助*元;运动员被输送至省级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每输送1人补助*元。
输送补助的60%归属直接培训教练员,40%归属直接输送单位,用于该项目的建设。每输送1名运动员计1份输送补助。运动员经2个及2个以上单位或教练员培养输送的,每个单位、每名教练员的补助额度由补助申报单位根据输送单位、输送教练的带训时间、贡献情况进行分配。
第六条 奖金计发方法
(一)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
1.个人项目: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奥运会项目、全运会竞技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按相应奖励(补助)标准计发;参加世锦赛非奥运会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按相应奖励(补助)标准的50%计发。输送或带训教练员的奖金(补助)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金(补助)的50%计发。
2.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奥运会项目、全运会竞技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每人按相应奖励(补助)标准的50%计发;参加世锦赛非奥运会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按相应奖励(补助)标准的25%计发。输送或带训教练员的奖金(补助)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金(补助)的50%计发。
(二)省运会、省锦标赛
1.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个人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其奖金按照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计发。
2.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2—4人(含4人)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每人的奖金按照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75%计发。
3.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4人以上项目(不含球类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每人的奖金按照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
4.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4人及4人以下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其带训教练员(或输送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
5.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4人以上项目(不含球类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其带训教练员(或输送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75%计发。
6.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球类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每人的奖金按照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其带训教练的奖金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3倍计发(奖励标准不考虑多倍记牌、记分情况)。
7.为珠海代表团增加奖牌和分数(非直接参赛获得)的运动员及其带训教练员(或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以实际带入的奖牌和分数情况计发(因人才输送为珠海代表团增加分数的,只奖励运动员)。在其他赛事已获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8.群众体育组教练员的奖金按照竞技体育组教练员奖金的计算方法计发。
(三)教练员奖金以份计奖。运动员经2名及2名以上教练员带训(或输送)的,每名教练员的奖金额度由奖金申报单位根据教练员带训时间、贡献情况进行分配。
(四)保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人数的20%核定奖励人数,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控制奖励总额,由各训练参赛单位根据保障人员服务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0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在奖励之列。
(五)运动员在同一赛事中获多项比赛成绩(含创纪录)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获奖情况进行累加。(省锦标赛同一赛事只算最高成绩计发一次。)运动员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中多次创纪录,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创纪录奖按照最高成绩计发一次。
第七条 人才输送的确认
输送运动员转为正式队员的确认以运动员录取单位或录取单位所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正式运动员名单或录取通知书等材料为依据。具体如下:
(一)输送至国家队,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代表国家参加洲际以上体育比赛(以最终参赛人员名单或参赛成绩单为准)。
2.一年内在国家队累计集训时间超过6个月(以国家队集训通知或国家有关项目中心开具的证明为准)。
(二)输送至省级运动队,以省有关部门正式下发的运动员招录文件为准。
第八条 政策奖励
在省运会中取得三枚以上金牌或取得足、篮、排三大球项目冠军的编外教练员(带训主教练)由市政府出台相应政策解决编制问题(以决赛秩序册为准),主要 (略) 体育运动学校、 (略) 少年业余体校和学校担任体育项目教练员,促进体教融合发展。
第九条 对在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并对 (略) 影响力有较大帮助的运动员,视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略) 文化广电 (略) 参照世锦赛、亚运会的奖励标准和计奖方法制定 (略) 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社会体育组织、合作培养单位被选中代表珠海参加比赛的, (略) 队员的训练参赛待遇。其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各类赛事中获得成绩给予的奖励,以及向上输送运动员,按本办法执行。 (略) 文化广电 (略) 事前同意,体校不得与社会力量合 (略) 队。
合作培养单位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第一名(或三大球获得前三名)的,每个给予合作培养单位*元奖励,主要用于场地、训练和比赛器材、训练和比赛服装、聘用教练员、运动员引进、运动员营养、培训等方面。
第十一条 户籍或者学籍所在地在横琴粤澳深 (略) 范围内的运动员,及其带训教练员(或输送教练员),按 (略) 《横琴粤澳深 (略) 体育事业发展扶持办法》等办法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奖补资金的集中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组织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申报有效期为比赛结束之日(或运动员被正式招录之日、1年内在国家队累计集训时间超过6个月之日)起24个月内,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办法
奖补资金每年计发一次,由参赛运动员所属单位、组织以及运动员输送单位、组织以书面形式将申报材料 (略) 文化广电 (略) 。申报材料在提交审查前,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奖补资金申请书;
2.奖补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籍卡等);
3.申报单位内部公示情况说明;
4.申报参赛成绩奖奖金的,需提供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单)、获奖证书等;
5.申报人才输送补助的,需提供输送单位、输送教练员的档案资料、输送材料等;
6.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奖补资 (略) 文化广电 (略) 年度预算, (略) 级体彩公益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解决。参赛成绩奖奖金划拨到奖金申报单位、组织后,由申报单位、组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发放至个人,相关税费由申报单位、组织代扣代缴。人才输送补助划拨到申报单位、组织后,由申报单位、组织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奖励资金据实单列核增绩效工资,仅用于当次分配。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申报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使用奖补资金时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骗取、克扣、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奖补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组织应将资金发放 (略) 文化广电 (略) 备案。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申报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须对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在奖补资金申报、发放过程中有故意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追回已发放奖补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在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相关规定、违背体育道德和精神等问题的,视情况扣除或追回部分(全部)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各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属地奖补政策。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 (略) 文化广电 (略)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 (略) 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文体旅字〔2017〕 66号)作废。
为深入贯彻体育强国战略和奥运振兴计划,扎实 (略) 建设, (略) 运动员和教练员科学训练、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充分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为国家选拔、培育和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我局起草了《 (略) 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及体育人才输送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征集时间: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电子邮件:*@*ttp://**
三、通信地址: (略) 文化广电 (略) 竞技体育科(地址: (略) (略) (略) 165号,邮编*)
四、联系电话:0756-*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及体育人才输送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文化广电 (略)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略) 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及体育人才输送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体育强国战略和奥运振兴计划,扎实 (略) 建设, (略) 运动员和教练员科学训练、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充分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为国家选拔、培育和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竞技体育比赛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奥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含冬运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广东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以下简称省锦标赛)六类赛会。
第三条 本办法设体育参赛成绩奖、体育人才输送补助,以及政策奖励,适用于:
(一)由珠海培养、输送并代表国家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比赛中取得成绩的 (略) 输送教练员和输送单位。
(二)由珠海培养、输送并代表广东省在全运会比赛中取得成绩的 (略) 输送教练员和输送单位。
(三)代表珠海参加省运会、省锦标赛并获得相应名次(分数)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四)代表珠海向国家、省级训练单位输送运动员的单位、组织和教练员。该运动员要代表广东省作全国运动员注册。
(五) (略) 参加省运会做出贡献的保障人员(含领队、科研、后勤、文化教师、医务、训练辅助人员等)。
(六) (略) 参加省运会作出贡献的社会体育组织、培养单位及个人。
(七) (略) 代表团在省运会上增加奖牌和分数的运 (略) 输送教练员。
第四条 (略) 文化广电 (略) 为奖补资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奖补资金的审核、预算、报批及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略) 各训练参赛及人才输送单位、组织是奖补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使用奖补资金。 (略) 文化广电 (略)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 (略) 少年业余体校奖励资金的初步审查。 (略) 体育学校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单位奖励资金的初步审查。奖励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参赛成绩奖
1.参加奥运会并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在决定名次的比赛中创世界纪录或奥运会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20%增发奖金。入选中国代表团但未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每人*元的参赛奖励。
2.参加世锦赛、亚运会并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元、*元、*元、2.*元、2.*元、2.*元、1.*元、1.*元。在世锦赛决定名次的比赛中创世界纪录,在亚运会决定名次的比赛中创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增发奖金。入选中国代表团但未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每人*元的参赛补助。
3.参加全运会并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元、*元、*元、1.*元、1.*元、1.*元、1.*元、*元。在全运会决定名次的比赛中创全国以上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增发奖金。入选广东代表团但未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每人0.*元的参赛补助。
4.参加省运会竞技体育组比赛并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元、*元、0.*元。未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创省运会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增发奖金。
5.参加省锦标赛竞技体育组比赛并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0.*元、0.*元、0.*元。
6.对获得省运会群众体育组比赛一、二等奖的运动员进行奖励。获得一等奖的运动员,按照同项次竞技体育组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获得二等奖的运动员,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人才输送补助
运动员被输送至国家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每输送1人补助*元;运动员被输送至省级运动队并转为正式队员,每输送1人补助*元。
输送补助的60%归属直接培训教练员,40%归属直接输送单位,用于该项目的建设。每输送1名运动员计1份输送补助。运动员经2个及2个以上单位或教练员培养输送的,每个单位、每名教练员的补助额度由补助申报单位根据输送单位、输送教练的带训时间、贡献情况进行分配。
第六条 奖金计发方法
(一)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
1.个人项目: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奥运会项目、全运会竞技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按相应奖励(补助)标准计发;参加世锦赛非奥运会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按相应奖励(补助)标准的50%计发。输送或带训教练员的奖金(补助)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金(补助)的50%计发。
2.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奥运会项目、全运会竞技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每人按相应奖励(补助)标准的50%计发;参加世锦赛非奥运会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按相应奖励(补助)标准的25%计发。输送或带训教练员的奖金(补助)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金(补助)的50%计发。
(二)省运会、省锦标赛
1.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个人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其奖金按照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计发。
2.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2—4人(含4人)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每人的奖金按照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75%计发。
3.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4人以上项目(不含球类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每人的奖金按照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
4.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4人及4人以下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其带训教练员(或输送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
5.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4人以上项目(不含球类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其带训教练员(或输送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75%计发。
6.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组球类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每人的奖金按照其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计发,其带训教练的奖金按照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3倍计发(奖励标准不考虑多倍记牌、记分情况)。
7.为珠海代表团增加奖牌和分数(非直接参赛获得)的运动员及其带训教练员(或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以实际带入的奖牌和分数情况计发(因人才输送为珠海代表团增加分数的,只奖励运动员)。在其他赛事已获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8.群众体育组教练员的奖金按照竞技体育组教练员奖金的计算方法计发。
(三)教练员奖金以份计奖。运动员经2名及2名以上教练员带训(或输送)的,每名教练员的奖金额度由奖金申报单位根据教练员带训时间、贡献情况进行分配。
(四)保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人数的20%核定奖励人数,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控制奖励总额,由各训练参赛单位根据保障人员服务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0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在奖励之列。
(五)运动员在同一赛事中获多项比赛成绩(含创纪录)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获奖情况进行累加。(省锦标赛同一赛事只算最高成绩计发一次。)运动员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中多次创纪录,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的创纪录奖按照最高成绩计发一次。
第七条 人才输送的确认
输送运动员转为正式队员的确认以运动员录取单位或录取单位所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正式运动员名单或录取通知书等材料为依据。具体如下:
(一)输送至国家队,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代表国家参加洲际以上体育比赛(以最终参赛人员名单或参赛成绩单为准)。
2.一年内在国家队累计集训时间超过6个月(以国家队集训通知或国家有关项目中心开具的证明为准)。
(二)输送至省级运动队,以省有关部门正式下发的运动员招录文件为准。
第八条 政策奖励
在省运会中取得三枚以上金牌或取得足、篮、排三大球项目冠军的编外教练员(带训主教练)由市政府出台相应政策解决编制问题(以决赛秩序册为准),主要 (略) 体育运动学校、 (略) 少年业余体校和学校担任体育项目教练员,促进体教融合发展。
第九条 对在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比赛中获得突出成绩,并对 (略) 影响力有较大帮助的运动员,视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略) 文化广电 (略) 参照世锦赛、亚运会的奖励标准和计奖方法制定 (略) 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社会体育组织、合作培养单位被选中代表珠海参加比赛的, (略) 队员的训练参赛待遇。其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各类赛事中获得成绩给予的奖励,以及向上输送运动员,按本办法执行。 (略) 文化广电 (略) 事前同意,体校不得与社会力量合 (略) 队。
合作培养单位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第一名(或三大球获得前三名)的,每个给予合作培养单位*元奖励,主要用于场地、训练和比赛器材、训练和比赛服装、聘用教练员、运动员引进、运动员营养、培训等方面。
第十一条 户籍或者学籍所在地在横琴粤澳深 (略) 范围内的运动员,及其带训教练员(或输送教练员),按 (略) 《横琴粤澳深 (略) 体育事业发展扶持办法》等办法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奖补资金的集中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组织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申报有效期为比赛结束之日(或运动员被正式招录之日、1年内在国家队累计集训时间超过6个月之日)起24个月内,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办法
奖补资金每年计发一次,由参赛运动员所属单位、组织以及运动员输送单位、组织以书面形式将申报材料 (略) 文化广电 (略) 。申报材料在提交审查前,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奖补资金申请书;
2.奖补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籍卡等);
3.申报单位内部公示情况说明;
4.申报参赛成绩奖奖金的,需提供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单)、获奖证书等;
5.申报人才输送补助的,需提供输送单位、输送教练员的档案资料、输送材料等;
6.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奖补资 (略) 文化广电 (略) 年度预算, (略) 级体彩公益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解决。参赛成绩奖奖金划拨到奖金申报单位、组织后,由申报单位、组织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发放至个人,相关税费由申报单位、组织代扣代缴。人才输送补助划拨到申报单位、组织后,由申报单位、组织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奖励资金据实单列核增绩效工资,仅用于当次分配。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申报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使用奖补资金时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骗取、克扣、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奖补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组织应将资金发放 (略) 文化广电 (略) 备案。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申报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须对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在奖补资金申报、发放过程中有故意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追回已发放奖补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在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相关规定、违背体育道德和精神等问题的,视情况扣除或追回部分(全部)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各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属地奖补政策。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 (略) 文化广电 (略)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 (略) 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文体旅字〔2017〕 66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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