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食用农产品新姜1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食用农产品新姜1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略) (略) 食品抽验信息系统,现将昆 (略)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新姜的违法行为 (略) 置工作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略)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昆明高新技术产 (略) 关于对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姜” (略) 置公示表
(略) 场 (略) (略)
2024年5月8日
(公开属性:依法公开)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食用农产品(新姜)1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表 | |||||||||||||||
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 启 (略) 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 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略) 罚情况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1 | 新姜 | SBJ(略)91ZX | 2024/1/31 | 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 昆 (略) (略) 滇缅大道 (略) (略) 金泰国际1期地下1层 | / | 2024年云南省级监督抽检计划 | 初步排查为种植环节导致 | 昆 (略) | 任务领取时间:2024-02-02 启动时间:2024-02-06 | 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 | 1.已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已召回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 | 复查时间:2024年3月13日 复查结果:已整改 | 立案时间:2024年2月9日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5月8日 处罚时间:2024年5月8日 处置单位:市场监 (略)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 (略) 罚〔2024〕239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决定 (略) 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94元; 3.罚款(略)。 罚没款合计:(略)仟(略)佰(略)(略)(略)元整(¥(略))。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略) (略) 食品抽验信息系统,现将昆 (略)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新姜的违法行为 (略) 置工作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略)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附件:昆明高新技术产 (略) 关于对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姜” (略) 置公示表
(略) 场 (略) (略)
2024年5月8日
(公开属性:依法公开)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食用农产品(新姜)1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表 | |||||||||||||||
序号 | 食品抽检基本情况 | 原因排查 | 行政相对人 信息 | 启 (略) 置情况 | 监管部门采取 控制措施情况 | 企业采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略) 罚情况 | |||||||
食品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
1 | 新姜 | SBJ(略)91ZX | 2024/1/31 | 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 昆 (略) (略) 滇缅大道 (略) (略) 金泰国际1期地下1层 | / | 2024年云南省级监督抽检计划 | 初步排查为种植环节导致 | 昆 (略) | 任务领取时间:2024-02-02 启动时间:2024-02-06 | 1.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 | 1.已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已召回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 | 复查时间:2024年3月13日 复查结果:已整改 | 立案时间:2024年2月9日 下达《 (略) 罚决定书》时间:2024年5月8日 处罚时间:2024年5月8日 处置单位:市场监 (略)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 (略) 罚〔2024〕239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决定 (略) 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94元; 3.罚款(略)。 罚没款合计:(略)仟(略)佰(略)(略)(略)元整(¥(略))。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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