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及诚信要求: (1)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书。注:“重大违法记录”指磋商响应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 (略) 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罚款金额达到*元及以上) (略) 罚。重大违法记录查 (略) 限于磋商文件指定的信用 (略) 站,磋商响应供应商须根据自身情况如实作出承诺)。 2.公正性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供书面声明书)。 3.廉洁承诺: 磋商响应供应商须签署廉洁承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提供书面承诺书)。 4.磋商响应供应商未出 (略) “经营异常名录”中(提供书面声明书); 5.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仅限于磋商响应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 (略) (http://**.cn)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index.html)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磋商响应当日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将 (略) 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②因 (略) 站原因导致查无磋商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 (略) 理。 ③磋商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6.磋商响应供应商须承诺:①截至磋商响应截止之日止,在中国 (略) (http://**)公布(裁判文书的公布时间以中国 (略) 载明的提交时间为准)的裁判文书中,近三年内无因磋商响应供应商违反或不恰当履行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合同被判决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②截至磋商响应截止之日止,近三年内磋商响应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中国执行 (略) (http://**)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有查询记录但磋商响应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已履行完毕的除外)。 如果磋商响应供应商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虚假承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响应资格/中标资格,若已签订项目合同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7.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8.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 (略) 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档案数字化类)*级或*级以上资质,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注:如遇《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档案数字化类)*级或*级以上资 (略) 于证件旧证换新证且审核通过待制证发证阶段且无法于磋商截止时间前取得新证原件的,须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 (略) 出具的资质证书审核通过待制证发证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略) 、 (略) 场监 (略) 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福建省外具备*级资质的企业还应具有由福 (略) 出具的备案证明,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如具备*级资质,则不需提供由福 (略) 出具的备案证明。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