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合东卫职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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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合东卫职罚〔2024〕4号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略) 罚决定书

第1页共2页

文号:合东卫职罚〔2024〕4号

被处罚人:合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XR132J

法定代表人:汪*华, 女, 汉族 身份证号:34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5

地 址:肥东县肥东经 (略) 文一名都S7商铺108、109、110 联系电话:

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9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行为一、当事人未给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纪*鹏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行为二: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纪*鹏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4年10月31日《现场笔录》(编号:*-1号)1份1页;2.2024年10月31日《询问笔录》1份2页;3.图片资料2页4张;4.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1份;5.《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汪*华、纪*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等为证。

你公司行为一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警告、罚款8000元 (略) 罚。本机关已于 2024 (略) 下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合东卫职罚告〔2024〕4号),你公司未在2024年12月16日前到肥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 (略) 罚事先告知书》(文

(转下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略) 罚决定书

第2页共2页

(接上页)

号:合东卫职罚告〔2024〕4号)作出 (略) 罚,决定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略) 罚, (略)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肥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执法监督所开具《安 (略) 缴款通知单》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 (略) 起诉,但不得停止 (略) 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肥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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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略) 罚决定书

第1页共2页

文号:合东卫职罚〔2024〕4号

被处罚人:合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XR132J

法定代表人:汪*华, 女, 汉族 身份证号:34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5

地 址:肥东县肥东经 (略) 文一名都S7商铺108、109、110 联系电话:

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9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行为一、当事人未给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纪*鹏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行为二: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纪*鹏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4年10月31日《现场笔录》(编号:*-1号)1份1页;2.2024年10月31日《询问笔录》1份2页;3.图片资料2页4张;4.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1份;5.《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汪*华、纪*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等为证。

你公司行为一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三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警告、罚款8000元 (略) 罚。本机关已于 2024 (略) 下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合东卫职罚告〔2024〕4号),你公司未在2024年12月16日前到肥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 (略) 罚事先告知书》(文

(转下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略) 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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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号:合东卫职罚告〔2024〕4号)作出 (略) 罚,决定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略) 罚, (略)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肥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执法监督所开具《安 (略) 缴款通知单》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 (略) 起诉,但不得停止 (略) 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 (略)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肥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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