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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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2025年春季我县降雨将持续偏少,森林火险等级较高。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春节、清明期间森林火灾发生,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森防指办公室起草了《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12月31日前反馈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人:许袁霄,联系方式*。

附件:《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春节、清明期间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5 年 1 月 23 日至 2025 年 5 月 5 日。

二、 (略) :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 100 (略) 域。

三、在森林禁火期 (略) 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 (略) 内,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 (略) ;

(二)禁止 (略) 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

(三)禁止 (略) 内烧荒、烧灰、烧地坎草、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四)禁止 (略) 内吸烟、野炊、玩火;

(五)禁止 (略) 内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六)禁止 (略) 内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七)禁止未经批准 (略) 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八)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本禁令的,依法依规严肃追查。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党政纪责任;未成年人和痴、呆、精神病患者等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及其监护人法律责任;损坏、拆除森林防灭火标志标识、设施设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违反本禁令规定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和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给予罚款,并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 (略) 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 或 110。

特此通告。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2025年春季我县降雨将持续偏少,森林火险等级较高。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春节、清明期间森林火灾发生,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森防指办公室起草了《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12月31日前反馈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人:许袁霄,联系方式*。

附件:《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春节、清明期间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5 年 1 月 23 日至 2025 年 5 月 5 日。

二、 (略) :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 100 (略) 域。

三、在森林禁火期 (略) 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 (略) 内,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 (略) ;

(二)禁止 (略) 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

(三)禁止 (略) 内烧荒、烧灰、烧地坎草、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四)禁止 (略) 内吸烟、野炊、玩火;

(五)禁止 (略) 内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六)禁止 (略) 内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七)禁止未经批准 (略) 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八)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本禁令的,依法依规严肃追查。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党政纪责任;未成年人和痴、呆、精神病患者等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及其监护人法律责任;损坏、拆除森林防灭火标志标识、设施设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违反本禁令规定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给予警告和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给予罚款,并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 (略) 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 或 11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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